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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糧法規

法規類別 - 行政規則 - 糧食產業類瀏覽人次:17385
名稱農會執行小地主大專業農政策績效獎勵作業規範
發佈日期2019/12/12
發佈類型修正
資料來源
沿革時間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100年8月3日農糧產字第1001093708號函訂定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103年1月28日農糧產字第1031092138號函修訂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108年12月12日農糧產字第1081092988號函修訂
內容
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獎勵各鄉、鎮、市(區)農會推動「小地主大專業農」政策,辦理農地租賃、媒合、簽約等協助擴大農地經營規模之工作績效,特訂定本規範。

二、 審認原則

(一) 大專業農案件:

1. 大專業農須為當年度通過審查納入輔導者。

2. 農會應於「糧政跨區即時申辦服務作業平台」建置大專業農資料,以為依據。

(二) 新承租面積:

1. 新承租農地應屬「小地主大專業農」政策輔導範圍(含一般農地、基期年(83至92年)農地及專案審查通過者),且為當年度租賃生效之農地,始得納入計算面積。

2. 舊有大專業農於當年度新承租生效之農地,亦得納入計算農會輔導績效。

3. 農會提報之新承租面積,需透過「糧政跨區即時申辦服務作業平台」下載,並經系統統計及檢核無誤,才予認定。

(三) 新增登錄案件數:由農會新增於「糧政跨區即時申辦服務作業平台」之土地資料筆數。

三、 推動績效獎勵標準

(一) 獎勵項目:

各農會依年度內於「糧政跨區即時申辦服務作業平台」登錄資料擇單一項目請領,不得重複申請,獎勵項目如下:

1. 大專業農案件;

2. 新承租面積;

3. 新增登錄案件數。

(二) 獎勵標準及額度:

1. 獎勵門檻:大專業農案件達2件(含)或新承租面積達10公頃(含)或新增登錄案件數達50筆(含)者,發給獎勵金2萬元。

2. 獎勵級距:

(1) 大專業案件達4件者,發給獎勵金3萬元;每新增2件,獎勵金增加1萬元,最高至10萬元,不再續增。

(2) 新承租面積達20公頃者,發給獎勵金3萬元;每新增10公頃,獎勵金增加1萬元,最高至10萬元,不再續增。

(3) 新增登錄案件數達100筆者,發給獎勵金3萬元;每新增50筆,獎勵金增加1萬元,最高至10萬元,不再續增。

(三) 為獎勵實際參與推動業務之相關人員,農會應將至少20%之獎勵金撥付承辦人員。本署各區分署於核撥農會獎勵金時,一併函請農會對於承辦人員予以敘獎,以資鼓勵。

四、 核銷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 受理單位:本署各區分署。

(二) 申請期間:每年第二期作特殊轉(契)作或特殊生產環境維護期屆期後二個月止;如有特殊情形逾期者,得於屆期後一年內申請補發。

(三) 申請程序:各農會於當年度推動政策達到績效獎勵標準者,即可檢附請款收據(附件一)、「農會辦理小地主大專業輔導案件及新承租農地清冊」(附件二)、承辦人員印領清冊(附件三)及「農會辦理小地主大專業農輔導案件及新承租農地清冊」,向本署當地分署提出申請。

五、 撥款及稽查

(一) 分署接獲農會之申請獎勵案件,經確認農會所提資料已登錄「糧政跨區即時申辦服務作業平台」,即可依獎勵標準核撥獎勵金。

(二) 未檢附承辦人員印領清冊之農會,分署得停撥該筆獎勵,俟修正補件後撥付,逾期申請者視同放棄。

(三) 分署得隨時派員稽查農會之執行績效是否確實,如有不符合獎勵規定者,則追回已核撥之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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