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 寒害災害緊急應變警報訊號之種類、內容、樣式、方法及其發布時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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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23/3/2 |
發佈類型 | 修正 |
資料來源 | 農糧署企劃組(經營管理科) |
沿革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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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寒害災害緊急應變警報訊號之種類、內容、樣式、方法及其發布時機修正規定 一、本公告所稱警報訊號,指寒害災害緊急應變所需之訊號。 二、警報訊號之種類包括: (一)消防車警報訊號。 (二)救護車警報訊號。 (三)緊急疏散警報訊號。 三、警報訊號之內容及樣式如下: (一)內容: 1、消防車警報訊號:直(交)流電子警報器以低頻頻率六五○赫茲至七五○赫茲,高頻頻率一四五○赫茲至一五五○赫茲,由低頻升至高頻時間一‧五秒,再由高頻降低至低頻為三‧五秒,並得由執勤人員依緊急程度、交通狀況與行經區域等實際狀況,調整音量大小,以兼顧救災時效、示警、行車安全及降低環境衝擊等需求。 2、救護車警報訊號:直(交)流電子警報器以低頻頻率六五○赫茲至七五○赫茲,高頻頻率九○○赫茲至一○○○赫茲,低頻持續時間○‧四秒,高頻時間持續○‧六秒,高、低頻二者交替進行,並得由執勤人員依緊急程度、交通狀況與行經區域等實際狀況,調整音量大小,以兼顧救災時效、示警、行車安全及降低環境衝擊等需求。 3、緊急疏散警報訊號:直(交)流電子警報器以低頻頻率六五○赫茲至七五○赫茲,高頻頻率一四五○赫茲至一五五○赫茲,由低頻升至高頻時間一‧五秒,再由高頻降至低頻為三‧五秒,持續十五秒後,改以語音廣播疏散內容(含疏散區域、路線方向等)二次,並視災害範圍大小持續發布之。 (二)樣式: 消防車、救護車及緊急疏散警報訊號之發布,應以使用電子警報器為原則,若無法使用電子警報器,可依實際狀況改以語音廣播、敲擊警鐘等其他方式為之。 四、警報訊號之發布方法:緊急疏散警報訊號,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發布之,並通知傳播媒體即時播報。 五、警報訊號發布之時機如下: (一)消防車前往災害現場搶救或執行勤務時。 (二)救護車緊急前往災害現場搶救或運送傷患至醫療機構就醫時。 (三)於災害現場進行搶救,指揮官認有必要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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