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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糧法規

法規類別 - 行政規則 - 企劃類瀏覽人次:14470
名稱寒害災害緊急應變警報訊號之種類、內容、樣式、方法及其發布時機
發佈日期2023/3/2
發佈類型修正
資料來源農糧署企劃組(經營管理科)
沿革時間
  • 中華民國91年02月25日農糧字第0910020160號訂定
  • 中華民國112年03月02日農糧字第1120205621號修正
內容
寒害災害緊急應變警報訊號之種類、內容、樣式、方法及其發布時機修正規定

一、本公告所稱警報訊號,指寒害災害緊急應變所需之訊號。

二、警報訊號之種類包括:

(一)消防車警報訊號。

(二)救護車警報訊號。

(三)緊急疏散警報訊號。

三、警報訊號之內容及樣式如下:

(一)內容:

1、消防車警報訊號:直(交)流電子警報器以低頻頻率六五○赫茲至七五○赫茲,高頻頻率一四五○赫茲至一五五○赫茲,由低頻升至高頻時間一‧五秒,再由高頻降低至低頻為三‧五秒,並得由執勤人員依緊急程度、交通狀況與行經區域等實際狀況,調整音量大小,以兼顧救災時效、示警、行車安全及降低環境衝擊等需求。

2、救護車警報訊號:直(交)流電子警報器以低頻頻率六五○赫茲至七五○赫茲,高頻頻率九○○赫茲至一○○○赫茲,低頻持續時間○‧四秒,高頻時間持續○‧六秒,高、低頻二者交替進行,並得由執勤人員依緊急程度、交通狀況與行經區域等實際狀況,調整音量大小,以兼顧救災時效、示警、行車安全及降低環境衝擊等需求。

3、緊急疏散警報訊號:直(交)流電子警報器以低頻頻率六五○赫茲至七五○赫茲,高頻頻率一四五○赫茲至一五五○赫茲,由低頻升至高頻時間一‧五秒,再由高頻降至低頻為三‧五秒,持續十五秒後,改以語音廣播疏散內容(含疏散區域、路線方向等)二次,並視災害範圍大小持續發布之。

(二)樣式:
消防車、救護車及緊急疏散警報訊號之發布,應以使用電子警報器為原則,若無法使用電子警報器,可依實際狀況改以語音廣播、敲擊警鐘等其他方式為之。

四、警報訊號之發布方法:緊急疏散警報訊號,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發布之,並通知傳播媒體即時播報。

五、警報訊號發布之時機如下:

(一)消防車前往災害現場搶救或執行勤務時。

(二)救護車緊急前往災害現場搶救或運送傷患至醫療機構就醫時。

(三)於災害現場進行搶救,指揮官認有必要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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