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 農民從事養蜂事實申報及登錄作業程序 |
---|---|
發佈日期 | 2017/9/20 |
發佈類型 | 訂定 |
資料來源 | 農糧署農業資源組(生產安全科) |
沿革時間 |
|
內容 | 壹、實施目的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輔導國內養蜂農民(以下簡稱蜂農)填報其實際從事養蜂之情形、資格查核及後續追蹤,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貳、申報資格、時間、地點及應檢附資料一、申報資格 (一) 蜂農養蜂總箱數應達100箱。 (二) 青年農民(年齡18歲以上45歲以下,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之農民)在養蜂總箱數不足 100箱者,其飼養蜂總箱數應維持至少50箱,且自申報日期起2年內養蜂總箱數應達100箱(含)以上規模。 二、申報時間:全年 三、申報地點:戶籍或流動放養地點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 四、蜂農申報應檢附資料 (一) 農民從事養蜂事實申報及登錄通知書1份(如附件1) (二) 農民從事養蜂事實申報及登錄資料表1份(如附件2) (三)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 (四) 參加養蜂產銷班或養蜂團體證明文件,或各級農民輔導機關(構)或農會提供之證明文件1份 (五) 放置蜂箱現場照片 (蜂箱正面須噴上蜂農姓名或養蜂場名稱及編碼等可辨識數量之資料 ) (六) GPS定位點資料或雲端影音履歷系統資料 參、申報程序一、戶籍所在地申報 蜂農應填具「農民從事養蜂事實申報及登錄通知書」及「農民從事養蜂事實申報及登錄資料表」,並檢附本作業程序第貳點第四項 (三)~(六)款等相關佐證資料,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報,異動時亦同。經該公所查證無誤後,由該公所書面通知戶籍所在地農會,並副知申報之農民。全年度流動放養地點相關資料應同時一併申報。二、流動放養所在地申報 蜂農應填具「農民從事養蜂事實申報及登錄通知書」及「農民從事養蜂事實申報及登錄資料表」,並檢附本作業程序第貳點第四項 (三)~(六)款等相關佐證資料,向流動放養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報,異動時亦同。經該公所查證無誤後,由該公所書面通知戶籍所在地公所及農會,並副知申報之農民。三、有關「農民從事養蜂事實申報及登錄流程圖」,詳如附件3。 肆、其他注意事項一、蜂農應提供「農民從事養蜂事實申報及登錄資料表」及上述相關佐證資料供有關機關查核,如有缺漏應依期補件,未依規定補件或登載不實資料者,由蜂農自負法律責任。 二、為保障蜂農參加農保及申報災損補償相關權益,蜂農應於放養期間拍攝放養現場照片(具 GPS定位點資料),以保存證據力,惟經中央氣象局發布氣候不佳狀況時應增加拍攝次數,以利查核或申報。 |
相關連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