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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糧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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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農民從事養蜂事實申報及登錄作業程序
發佈日期2017/9/20
發佈類型訂定
資料來源農糧署農業資源組(生產安全科)
沿革時間
  • 中華民國 106年 9 月 20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字第 1061070756 號函下達全文2017
內容
壹、實施目的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輔導國內養蜂農民(以下簡稱蜂農)填報其實際從事養蜂之情形、資格查核及後續追蹤,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貳、申報資格、時間、地點及應檢附資料
一、申報資格
(一) 蜂農養蜂總箱數應達100箱。
(二) 青年農民(年齡18歲以上45歲以下,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之農民)在養蜂總箱數不足 100箱者,其飼養蜂總箱數應維持至少50箱,且自申報日期起2年內養蜂總箱數應達100箱(含)以上規模。
二、申報時間:全年
三、申報地點:戶籍或流動放養地點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
四、蜂農申報應檢附資料
(一) 農民從事養蜂事實申報及登錄通知書1份(如附件1)
(二) 農民從事養蜂事實申報及登錄資料表1份(如附件2)
(三)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
(四) 參加養蜂產銷班或養蜂團體證明文件,或各級農民輔導機關(構)或農會提供之證明文件1份
(五) 放置蜂箱現場照片 (蜂箱正面須噴上蜂農姓名或養蜂場名稱及編碼等可辨識數量之資料 )
(六) GPS定位點資料或雲端影音履歷系統資料
參、申報程序
一、戶籍所在地申報
蜂農應填具「農民從事養蜂事實申報及登錄通知書」及「農民從事養蜂事實申報及登錄資料表」,並檢附本作業程序第貳點第四項 (三)~(六)款等相關佐證資料,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報,異動時亦同。經該公所查證無誤後,由該公所書面通知戶籍所在地農會,並副知申報之農民。全年度流動放養地點相關資料應同時一併申報。
二、流動放養所在地申報
蜂農應填具「農民從事養蜂事實申報及登錄通知書」及「農民從事養蜂事實申報及登錄資料表」,並檢附本作業程序第貳點第四項 (三)~(六)款等相關佐證資料,向流動放養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報,異動時亦同。經該公所查證無誤後,由該公所書面通知戶籍所在地公所及農會,並副知申報之農民。
三、有關「農民從事養蜂事實申報及登錄流程圖」,詳如附件3。
肆、其他注意事項
一、蜂農應提供「農民從事養蜂事實申報及登錄資料表」及上述相關佐證資料供有關機關查核,如有缺漏應依期補件,未依規定補件或登載不實資料者,由蜂農自負法律責任。
二、為保障蜂農參加農保及申報災損補償相關權益,蜂農應於放養期間拍攝放養現場照片(具 GPS定位點資料),以保存證據力,惟經中央氣象局發布氣候不佳狀況時應增加拍攝次數,以利查核或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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