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類別 - 法令解釋彙編 - 查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作業要點解釋彙編標題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6條補充規定。(1989/1/9)發文日期2006/7/27文號(內政部78年1月9日台(78)內地字第661680號函)資料來源農糧署企劃組(經營管理科)內容本條第1項所稱「公共設施尚未完竣」,指道路、自來水、排水系統、電力4項中任何1項尚未建設完竣者即屬之。至其土地究作何種用地使用不屬認定要件。本條第2項所稱「計畫道路」,以寬度6公尺以上(包括6公尺)之計畫道路為準,與地籍是否分割無涉。本條第3項所稱「公共設施完竣之範圍」,在尚無細部計畫、都市計畫無街廓或都市計畫街廓顯屬特殊地區之深度,得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視實際情形劃定之。本條第3項所稱「鄰接街廓」,應以依法發布都市計畫(包括細部計畫)之街廓為準,與地籍是否分割無涉。已劃為公共設施完竣之地區,嗣後實施改善或擴建公共設施之施工期間,不得改劃為未完竣地區。惟於劃定「公共設施完竣地區」時,該地區改善或擴建工程正在進行中,應不予劃定。相關連結友善列印回上頁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如需列印,可利用鍵盤 Ctrl + (P)。如需回上一頁,IE或Firefox瀏覽器可利用鍵盤 Backspace或者alt +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