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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糧法規

法規類別 - 法律命令 - 作物生產類瀏覽人次:21470
名稱指定國產茶葉為應登錄溯源資訊之農產品及其應遵行事項
發佈日期2023/8/22
發佈類型修正
資料來源農糧署雜糧特作組
沿革時間
  •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農糧字第1111065352號公告訂定
  • 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農糧字第1121096129號公告修正第三點、第五點
內容
一、 本規定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 本規定所稱茶葉,指以茶樹學名為Camellia sinensis L.,所生產之茶菁依加工程序製成之成品。
前項所稱茶菁,指自茶樹取下之新鮮枝葉。
三、指定原產地為我國之茶葉(以下簡稱國產茶葉),為應登錄溯源資訊之農產品。但不包含取得產銷履歷驗證或有機驗證之茶葉。
前項國產茶葉不得有混充或摻雜非國產茶葉等原產地標示不實之情事。
四、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起產製之國產茶葉,農產品經營者應於流通、販賣前,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八日農糧字第一O九一O七O九一八A號公告訂定「溯源農糧產品溯源資訊項目及標示方式」之規定登錄溯源資訊及進行標示。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主管機關令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依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 違反第三點第二項規定,國產茶葉有混充或摻雜非國產茶葉等原產地標示不實之情事。
(二) 違反前點規定,未登錄溯源資訊或未依本規定公告之方式標示,或登錄或標示不全或不實。
有前項第一款所定情形者,主管機關並得依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公開其姓名、地址、農產品名稱及違規情節。
六、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得派員進入農產品經營者之生產、加工、分裝、貯存、販賣及其他經營場所執行國產茶葉登錄溯源資訊及標示事項之檢查或檢驗,任何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違反者,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前項檢查或檢驗,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所定檢驗方法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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