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類別 - 法律命令 - 組織類瀏覽人次:12546名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各分署組織通則(2004/1/14訂定)發佈日期2011/7/4發佈類型訂定資料來源農糧署人事室沿革時間中華民國93年1月1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30000728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13條;本通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93年1月27日行政院院臺農字第0930000295號令發布定自93年1月30日施行內容第 一 條本通則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組織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制定之。第 二 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設北區、中區、南區及東區分署(以下簡稱各分署),掌理下列事項:一、農作物產銷穩定措施之執行、協調及督導事項。二、農糧產業資訊蒐集、經濟分析及預測事項。三、農糧產業天然災害救助之執行、協調及督導事項。四、農糧產品批發市場改善、零售現代化與直銷之執行、協調及督導事項。五、農藥、肥料、種苗與農機檢查及肥料運銷業務之執行及督導事項。六、糧食收購、儲運、碾製及配撥事項。七、糧商管理與糧食調節之執行及協調事項。八、稻米分級檢驗之執行及協調事項。九、其他有關農糧產業事項。第 三 條各分署設五課,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第 四 條各分署設秘書室,掌理研考、議事、公共關係、文書、檔案、印信、出納、事務管理、財產管理及不屬於其他各課、室事項。第 五 條各分署置分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綜理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分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襄助業務。第 六 條各分署置秘書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課長五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技正一人或二人,專員三人至十九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技士五人至十五人,課員三十七人至六十五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佐一人至三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辦事員一人或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一人或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前項各分署由原臺灣省政府公務人員移撥之員額總數三八一人,其中專員十人,技士七人,課員十五人,技佐二人,辦事員二人,書記三人,出缺後不補。第 七 條各分署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第 八 條各分署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第 九 條各分署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第 十 條各分署因業務需要,得於農產品產銷地區設辦事處,置主任一人,由技正或專員兼任;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第十一條第五條至第九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第十二條各分署辦事細則,由各分署擬訂,報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核定之。第十三條本通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相關連結友善列印回上頁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如需列印,可利用鍵盤 Ctrl + (P)。如需回上一頁,IE或Firefox瀏覽器可利用鍵盤 Backspace或者alt +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