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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糧法規

法規類別 - 行政規則 - 政風類瀏覽人次:12141
名稱行政院農業委員農糧署倉儲查核員考核作業要點(2020/3/3修正)
發佈日期2020/3/3
發佈類型修正
資料來源農糧署政風室
沿革時間
  •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農糧政字第1001066857號函修正發布第8及9點、刪除第12點條文
  •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農糧政字第1111085018號函修正發布第8點。(2020/3/3修正)
內容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倉儲查核員考核作業要點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本署倉儲查核員之考核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倉儲查核員任職期間應辦理考核獎懲,其考核區分如下:

(一)平時考核:係指於年度內各分署主管對所屬倉儲查核員所作之考核。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

(二)年終考核:係指倉儲查核員任現職至該年度終了滿一年之考核。

(三)專案考核:係指倉儲查核員有得予命令資遣退職之重大過失;得隨時辦理之考核。

(四)陞遷考核:係指倉儲查核員比照委任調陞薦任職缺之考核作業。
 
三、各分署應於每年四、八月對所屬倉儲查核員平時之優劣事蹟記錄於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格式如附件)。平時考核紀錄及獎懲,應為年終考核評定分數之重要依據。
 
四、年終考核應按受考人工作、操行、學能、差勤四項分別評分,所佔比例如下:

(一)工作:指工作質量、績效、協調配合能力,佔百分之五十。

(二)操行:指品德操守是否良好,佔百分之二十。

(三)學能:指學識經驗、身心狀況能否勝任工作之需要,佔百分之十五。

(四)差勤:指是否遵守差勤管理規定及工作調派,佔百分之十五。
 
五、年終考核分甲、乙、丙三等,各等分數及處理規定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晉薪點一級;已晉本職等最高薪點者不予晉級。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晉薪點一級。
 
(三)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留原薪點;次年仍考列丙等者,應辦理專案考核命令資遣退職。

經初核列丙等或丁等者,應於考核表內詳列具體事實及理由。
 
六、倉儲查核員於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考列乙等以上或甲等:

(一)不得考列乙等以上之情事:

1.年度內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大過以上處分。

2.曠職連續達三日或累積達五日。

3.拒絕交辦工作或延誤執行,有具體事實者。

(二)不得考列甲等之情事:

1.年度內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

2.曠職連續達一日或累積達二日。

3.事、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
 
七、倉儲查核員於任職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辦理專案考核,予以命令資遣退職:

(一)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二)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者。

(三)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影響機關聲譽者。
 
八、本署應成立倉儲查核員考核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九人,除本署政風室主任為當然委員及第二項票選委員外,餘由署長就本署或各分署人員指定之,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委員任期一年,得連任。
 
前項委員,每滿四人應有二人由倉儲查核員票選產生之。票選採直接及無記名投票行之。但倉儲查核員未滿四人時,倉儲查核員均為票選委員。
 
九、考核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考核委員會對於考核案件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資料,必要時並得通知受考人或相關人員到會說明。

考核委員會開會時應製作會議紀錄,報請署長核定。

十、年終考核於每年十一月底先由各分署辦理初核,送由本署政風室彙整提交考核委員會覆核後簽報署長核定。專案考核準用上開程序辦理。
 
十一、考核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受考人,如對考核結果有意見時,應於收到通知三十日內循程序提請復議,但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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