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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糧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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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肥料管理法第十三條第八款所定其他應標示之事項(2010/6/29訂定)
發佈日期2010/7/6
發佈類型訂定
資料來源農糧署農業資源組
沿革時間
  • 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農糧字第0991052616號令訂定
內容
  1. 一、肥料標示,除應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標示外,並應標示下列事項:
    1. (一)廠牌商品名稱。
    2. (二)製造地(國)。
    3. (三)肥料製造業者或輸入業者之電話。
    4. (四)國內製造工廠(場)之電話。
  2. 二、肥料之包裝、容器或說明書上,記載、標示學術單位、試驗場所技術授權、技術合作等相關事項或類似文字者,應標示技術授權文號、技術合作計畫編號等證明文字。
  3. 三、肥料之包裝、容器或說明書上,記載、標示符合有機驗證基準,有機農業作物栽培可用、有機農業適用商品資材、驗證機構推薦有機專用等相關事項或類似文字者,應標示證明文件、字號等證明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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