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類別 - 法律命令 - 運銷加工類瀏覽人次:11245名稱農民團體共同運銷輔導獎勵監督辦法(2002/7/15修正)發佈日期2011/7/7發佈類型修正資料來源沿革時間中華民國71年7月21日經濟部(71)經農六字第1829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3條,同年8月5日經濟部(71)經農六字第19441號令公告自71年9月1日施行 中華民國75年7月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5)農輔字第12590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88年9月2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8)農輔字第88050492號令修正發布第4、10、13 條條文 中華民國91年7月1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0910050612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條文內容第一條本辦法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第二條本辦法於蔬菜、青果、畜產、漁產與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農、林、漁、牧業產品及其加工品之共同運銷適用之。第三條參加農民團體辦理之共同運銷者,以該團體之會 (社、場) 員為限。第四條中央、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編列預算補助農民團體辦理農產品共同運銷。第五條農民團體應視區域內農民需要,將農產品共同運銷列為年度重要工作項目,訂定事業計畫,並於計畫結束後向上級主管機關提出工作報告。第六條共同運銷事業計畫書應詳載左列事項:一、預計全年運銷期別、種類 (或品種) 及數量。二、運銷組織與訓練。三、運銷地區。四、運銷方式及運銷作業中各項工作之規定。五、運銷費用及貨款計算。六、週轉資金之籌措。七、人事配置。八、運銷基金或互助金之設置。九、意外事故之處理。十、其他有關事項。第七條辦理共同運銷之農民團體得與農產品批發市場辦理保價供應契約。第八條辦理共同運銷之農民團體,應邀請供應農產品之農民代表組織共同運銷工作小組,研議左列事項:一、共同運銷之準備工作。二、供應市場、種類及數量。三、運銷費用。四、互助金之管理運用。五、共同運銷所遭遇困難問題。六、運銷設備之運用及運輸方式。七、有關貨款事項。八、其他有關共同運銷事項。第九條農民團體辦理共同運銷應為參加個別會 (社、場) 員建立左列資料:一、生產資料卡:載明作物栽培面積、預估產量、或牲畜飼養頭數。二、供貨資料卡:載明各月份預期供貨量及實際供貨量。第十條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及農民團體,對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九條第二項之互助金,得予以補助。第十一條辦理共同運銷之農民團體,應指派專人負責辦理各項運銷業務。第十二條縣 (市) 主管機關應按季查核農民團體辦理共同運銷之產銷資料,於發現有不實情況時,得視情節輕重予以輔導改善或令其停止辦理共同運銷。第十三條農民團體辦理共同運銷業務應由直轄市、縣 (市)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考核標準辦理考核獎勵。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相關連結友善列印回上頁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如需列印,可利用鍵盤 Ctrl + (P)。如需回上一頁,IE或Firefox瀏覽器可利用鍵盤 Backspace或者alt +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