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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糧法規

法規類別 - 法律命令 - 運銷加工類瀏覽人次:11245
名稱農民團體共同運銷輔導獎勵監督辦法(2002/7/15修正)
發佈日期2011/7/7
發佈類型修正
資料來源
沿革時間
  • 中華民國71年7月21日經濟部(71)經農六字第1829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3條,同年8月5日經濟部(71)經農六字第19441號令公告自71年9月1日施行
  • 中華民國75年7月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5)農輔字第12590號令修正發布
  • 中華民國88年9月2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8)農輔字第88050492號令修正發布第4、10、13 條條文
  • 中華民國91年7月1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0910050612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條文
內容
第一條
本辦法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於蔬菜、青果、畜產、漁產與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農、林、漁、牧業產品及其加工品之共同運銷適用之。
第三條
參加農民團體辦理之共同運銷者,以該團體之會 (社、場) 員為限。
第四條
中央、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編列預算補助農民團體辦理農產品共同運銷。
第五條
農民團體應視區域內農民需要,將農產品共同運銷列為年度重要工作項目,訂定事業計畫,並於計畫結束後向上級主管機關提出工作報告。
第六條
共同運銷事業計畫書應詳載左列事項:
  1. 一、預計全年運銷期別、種類 (或品種) 及數量。
  2. 二、運銷組織與訓練。
  3. 三、運銷地區。
  4. 四、運銷方式及運銷作業中各項工作之規定。
  5. 五、運銷費用及貨款計算。
  6. 六、週轉資金之籌措。
  7. 七、人事配置。
  8. 八、運銷基金或互助金之設置。
  9. 九、意外事故之處理。
  10. 十、其他有關事項。
第七條
辦理共同運銷之農民團體得與農產品批發市場辦理保價供應契約。
第八條
辦理共同運銷之農民團體,應邀請供應農產品之農民代表組織共同運銷工作小組,研議左列事項:
  1. 一、共同運銷之準備工作。
  2. 二、供應市場、種類及數量。
  3. 三、運銷費用。
  4. 四、互助金之管理運用。
  5. 五、共同運銷所遭遇困難問題。
  6. 六、運銷設備之運用及運輸方式。
  7. 七、有關貨款事項。
  8. 八、其他有關共同運銷事項。
第九條
農民團體辦理共同運銷應為參加個別會 (社、場) 員建立左列資料:
  1. 一、生產資料卡:載明作物栽培面積、預估產量、或牲畜飼養頭數。
  2. 二、供貨資料卡:載明各月份預期供貨量及實際供貨量。
第十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及農民團體,對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九條第二項之互助金,得予以補助。
第十一條
辦理共同運銷之農民團體,應指派專人負責辦理各項運銷業務。
第十二條
縣 (市) 主管機關應按季查核農民團體辦理共同運銷之產銷資料,於發現有不實情況時,得視情節輕重予以輔導改善或令其停止辦理共同運銷。
第十三條
農民團體辦理共同運銷業務應由直轄市、縣 (市)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考核標準辦理考核獎勵。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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