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5 - 107植物品種權年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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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四 Appendix 4
附錄四 Appendix 4
植物品種權申請及審查
附錄四 Appendix 4
植物品種權權利範圍
一、權利效力:
經核准品種權登記之品種,品種權人對取得品種權之種苗、利用該品種種苗所得之收
穫物、直接加工物,專有生產、繁殖、推廣、銷售、輸出入等權利,其他人須取得品種人
授權,才能使用該品種。
二、權利期間:
權利保護年限木本或多年生藤本植物為 25 年,其他植物物為 20 年,自核准公告之日
起算。
三、臨時性保護:
中央主管機關應自申請日起一個月內將申請案公開,自申請案公開至核准公告日給予
臨時性保護。申請人對於品種權申請案公開後,曾經以書面通知,而於通知後核准公告前,
就該品種仍繼續為商業上利用之人,得於取得品種權後,請求適當之補償金。
前項補償金請求權,自公告之日起,二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植物品種權利之限制
一、個人非營業目的之行為
二、研究免責
◎ 實驗研究目的之行為
◎ 育成其他品種為目的之行為,但育成從屬品種者除外。
三、農民留種免責 2018 YearBook for Protection of New Plant Varieties
◎ 適用種類以為維護糧食安全,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為限。
◎ 農民收穫物留種自用。
107 年植物品種權年鑑
◎ 受農民委託調製育苗之行為,但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適用之物種為限。
四、權利耗盡
品種權效力不及於已由品種權人自行或經其同意在國內銷售或以其他方式留通之品種,但不
包括將該品種作進一步繁殖行為。
五、特許實施
◎ 因應國家重大情勢或增進公益之非營利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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