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6 - 107植物品種權年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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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四 Appendix 4
附錄四 Appendix 4
植物品種權申請及審查
附錄四 Appendix 4
◎ 申請人曾以合理之商業條件在相當期間內仍不能協議授權時。
◎ 品種權人有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時。
申請人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特許實施,以非專屬及不可轉讓者為限,最長 4 年。
植物品種權利維護
一、品種權消滅
◎ 品種權期滿
◎ 品種權拋棄
◎ 逾補繳年費期限
二、品種權撤銷
◎ 具品種權之品種,不具新穎性、可區別性、一致性、穩定性及適當品種名稱。
◎ 品種權由無申請權之人取得。
以上中央主管機關應依申請或依職權廢止品種權。
三、品種權廢止
◎ 經取得權利後,該具品種權之品種,不再符合第十二條所定一致性或穩定性。
◎ 品種權人未履行第三十三條規定提供追蹤檢定材料等之義務,而無正當理由。
◎ 品種權人未依第三十五條提出適當名稱,而無正當理由。
以上中央主管機關應依申請或依職權廢止品種權。
受到侵權時品種權人如何主張權利
對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品種權者,品種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得依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及排 2018 YearBook for Protection of New Plant Varieties
除侵害。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規定,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品種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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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其利用該品種或其從屬品種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害後利用前述品種所得之利益,
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
二、依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侵害人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舉證時,以其因銷售所得
之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
除前項規定外,品種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之業務上信譽,因侵害而致減損時,得另請求賠償
相當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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