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9 - 100年植物品種權年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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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endix 4
4.農藝作物 8 種:綠豆、水稻、甘藷、玉米、茶樹、落花生、大豆、紅豆。
三、申請應備書件
1.植物品種申請書 1 份
2.植物品種說明書及品種特性彩色照片各 10 份
3.品種特性彩色照片光碟 1 份
4.申請費新台幣 2,000 元(以郵政匯票或支票支付,受款人註明: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
四、申請案件受理
受理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地址:台北市南海路 37 號
主辦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
地址:南投市中興新村光華路 8 號
洽詢電話:(049)2332380 轉 2305(農糧署種苗管理科)
傳真:(049)2341061
五、植物品種權相關書表下載
1.農糧署全球資訊網(http://www.afa.gov.tw/)法規及公告/法律命令/作物生產類/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檔案下載
2.植物新品種登記查詢系統(http://newplant.coa.gov.tw)登記申請說明/申請書格式下載
六、申請案之審查
品種權申請案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邀請國內專家
學者組成各類作物之審議委員會,並依據該辦法規定進行審查。將審查結果做成審定書,敘明審定
理由,通知申請人,經繳納證書費及第一年年費後,始予公告品種權,並發給植物品種權證書。一
般而言,申請案自申請到發證需約 1~3 年。
植物品種權權利範圍
一、權利效力:經核准品種權登記之品種,品種權人對取得品種權之種苗、利用該品種種苗所得之
收穫物、直接加工物,專有生產、繁殖、推廣、銷售、輸 出入等權利,其他人須取得品種人
授權,才能使用該品種。
二、權利期間:權利保護年限木本或多年生藤本植物為 25 年,其他植物物為 20 年,自核准公告之
日起算。
三、臨時性保護:中央主管機關應自申請日起一個月內將申請案公開,自申請案公開至核准公告日
給予臨時性保護。申請人對於品種權申請案公開後,曾經以書面通知,而於通知後核准公告
前,就該品種仍繼續為商業上利用之人,得於取得品種權後,請求適當之補償金。
前項補償金請求權,自公告之日起,二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2011 YearBook for Protection of New Plant Varieties 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