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0 - 100年植物品種權年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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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四
100
年 植物品種權利之限制
植
物 一、個人非營業目的之行為
品
種 二、研究免責
權
年 ◎實驗研究目的之行為
鑑
◎育成其他品種為目的之行為,但育成從屬品種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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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農民留種免責
◎適用種類以為維護糧食安全,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為限。
◎農民收穫物留種自用。
◎受農民委託調製育苗之行為,但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適用之物種為限。
四、權利耗盡
品種權效力不及於已由品種權人自行或經其同意在國內銷售或以其他方式留通之品種,但不包
括將該品種作進一步繁殖行為。
五、特許實施
◎因應國家重大情勢或增進公益之非營利使用。
◎申請人曾以合理之商業條件在相當期間內仍不能協議授權時。
◎品種權人有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時。
申請人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特許實施,以非專屬及不可轉讓者為限,最長 4 年。
植物品種權利維護
一、品種權消滅
◎品種權期滿
◎品種權拋棄
◎逾補繳年費期限
二、品種權撤銷
◎具品種權之品種,不具新穎性、可區別性、一致性、穩定性。
◎品種權由無申請權之人取得。
以上中央主管機關應依申請或依職權廢止品種權。
三、品種權廢止
◎經取得權利後,該具品種權之品種,不再符合第十二條所定一致性或穩定性。
◎品種權人未履行第三十三條規定提供追蹤檢定材料等之義務,而無正當理由。
◎品種權人未依第三十五條提出適當名稱,而無正當理由。
以上中央主管機關應依申請或依職權廢止品種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