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社會貢獻: (一)提供土地約四千平方公尺,闢建產業道路二條,便利農產品及農 業資材運輸。 (二)捐地興建小型公園,並義務整理。 (三)捐地興建垃圾焚化爐,方便鄰里垃圾處理,維護環境整潔。 (四)民國七十六年至七十九年接待各界來賓,參觀該里美化環境成果 達二十四次。 四、其他: (一)擔任家事改進班班長二十三年,成績優良,多次獲選績優幹部。 (二)於五十七年及七十八年分別入選新店及該縣之模範婦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