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6 - 103年植物品種權年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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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四        植物品種權權利範圍



                    一、 權利效力:經核准品種權登記之品種,品種權人對取得品種權之種苗、利用該品

                          種種苗所得之收穫物、直接加工物,專有生產、繁殖、推廣、銷售、輸出入等權
                          利,其他人須取得品種人授權,才能使用該品種。

                    二、 權利期間:權利保護年限木本或多年生藤本植物為25年,其他植物物為20年,

                          自核准公告之日起算。

                    三、 臨時性保護:中央主管機關應自申請日起一個月內將申請案公開,自申請案公開

                          至核准公告日給予臨時性保護。申請人對於品種權申請案公開後,曾經以書面通

           植物品種權申請及審查     知,而於通知後核准公告前,就該品種仍繼續為商業上利用之人,得於取得品種
                          權後,請求適當之補償金。

                          前項補償金請求權,自公告之日起,二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植物品種權利之限制


                    一、個人非營業目的之行為


                    二、研究免責

                          ◎實驗研究目的之行為。

                          ◎育成其他品種為目的之行為,但育成從屬品種者除外。
                    三、農民留種免責


                          ◎適用種類以為維護糧食安全,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為限。
                          ◎農民收穫物留種自用。

                          ◎受農民委託調製育苗之行為,但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適用之物種為限。

                    四、權利耗盡

                            品種權效力不及於已由品種權人自行或經其同意在國內銷售或以其他方式留

                          通之品種,但不包括將該品種作進一步繁殖行為。

                    五、特許實施

                          ◎因應國家重大情勢或增進公益之非營利使用。

                          ◎申請人曾以合理之商業條件在相當期間內仍不能協議授權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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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品種權人有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時。
                          申請人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特許實施,以非專屬及不可轉讓者為限,最長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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