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7 - 103年植物品種權年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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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種權利維護                                                                                                     附錄四


                  一、  品種權消滅


                        ◎品種權期滿
                        ◎品種權拋棄

                        ◎逾補繳年費期限

                  二、品種權撤銷

                        ◎具品種權之品種,不具新穎性、可區別性、一致性、穩定性。

                        ◎品種權由無申請權之人取得。

                        以上中央主管機關應依申請或依職權廢止品種權。                                                                               植物品種權申請及審查

                  三、品種權廢止

                        ◎經取得權利後,該具品種權之品種,不再符合第十二條所定一致性或穩定性。

                        ◎品種權人未履行第三十三條規定提供追蹤檢定材料等之義務,而無正當理由。
                        ◎品種權人未依第三十五條提出適當名稱,而無正當理由。

                        以上中央主管機關應依申請或依職權廢止品種權。


                  受到侵權時品種權人如何主張權利



                    對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品種權者,品種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得依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及排除侵害。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規定,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品種權人或專屬

                       被授權人得就其利用該品種或其從屬品種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害後利用

                       前述品種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

                  二、依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侵害人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舉證時,以其
                       因銷售所得之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

                    除前項規定外,品種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之業務上信譽,因侵害而致減損時,得

                  另請求賠償相當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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