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7 - 103年植物品種權年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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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種權利維護 附錄四
一、 品種權消滅
◎品種權期滿
◎品種權拋棄
◎逾補繳年費期限
二、品種權撤銷
◎具品種權之品種,不具新穎性、可區別性、一致性、穩定性。
◎品種權由無申請權之人取得。
以上中央主管機關應依申請或依職權廢止品種權。 植物品種權申請及審查
三、品種權廢止
◎經取得權利後,該具品種權之品種,不再符合第十二條所定一致性或穩定性。
◎品種權人未履行第三十三條規定提供追蹤檢定材料等之義務,而無正當理由。
◎品種權人未依第三十五條提出適當名稱,而無正當理由。
以上中央主管機關應依申請或依職權廢止品種權。
受到侵權時品種權人如何主張權利
對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品種權者,品種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得依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及排除侵害。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規定,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品種權人或專屬
被授權人得就其利用該品種或其從屬品種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害後利用
前述品種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
二、依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侵害人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舉證時,以其
因銷售所得之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
除前項規定外,品種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之業務上信譽,因侵害而致減損時,得
另請求賠償相當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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