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園地banner

服務園地

為維護國內有限農業生產環境資源, 彰顯農地具備維護生產與生態環境的多功能價值及銜接未來國土計畫法農業發展地區劃設,「綠色環境給付計畫」針對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的農牧用地,且維持農糧作物生產使用者,核予「農業環境基本給付」每期作每公頃 5,000 元,全年給付以兩個期作為上限,合計 1 萬元,期鼓勵落實農地農耕,與突顯政府重視農地多元價值之多重政策目的。

特定農業區之農牧用地核屬優良農地或曾經投資建設重大農業改良設施, 認為必須加以特別保護而劃定者;一般農業區之農牧用地則為特定農業區以外主要供作農業使用之土地,基於政府有限財源合理運用,爰擇定於前揭區域優先推動試辦,未來並配合國土計畫法農業發展地區劃設期程滾動檢討調整。

農業環境基本給付適用範圍為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及一般農業區之農牧用地,與「綠色環境給付計畫」轉(契)作及生產環境維護措施針對國(公)有地之資格限制無涉,爰農民承租之公有地(含台糖公司土地),倘用地編定符合前揭規定,即可申報農業環境基本給付。

設置於農業設施之屋頂型綠能設施,倘綠能設施未影響農業設施內之動植物生長,則農業設施內有種植農糧作物的部分,可申請農業環境基本給付;至地面型綠能設施及非營農型綠能設施均屬不可耕面積,自不得申請農業環境基本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