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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農業環境基本給付之給付條件如下:

(1)申辦農地屬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的農牧用地, 且維持農糧作物生產使用。

(2)農民需依「綠色環境給付計畫」所訂申報期間向鄉鎮執行小組(公所、農會)申報種植作物,並經勘(抽)查符合認定標準,始得領取;經勘(抽)查有違反規定者,不予給付。

(3)農地上不可耕之面積均予扣除,不予納入給付範圍。

(4)申辦生產環境維護措施者,當期作不予基本給付。

(5)林木(基期年土地申辦本計畫短期經濟林除外)、庭園景觀栽植或零星點綴栽植花木造景,不予基本給付。

2.本署 109 年 1 月 7 日函釋得申領農業環境基本給付「農糧作物」之認定原則如下:
 
(1)屬本署「農業類農情報告調查工作手冊」之作物碼對照表載列之作物,原則均納入基本給付之適用範圍;但如為庭園景觀栽植或零星點綴花木造景, 仍不予給付。

(2)玉蘭花之栽培方式比照果樹或矮化管理、種植面積具經濟規模或有採摘販售事實者。

(3)未於作物碼對照表內單列作物名稱, 但歸屬表中標示「其他」之短長期作物、苗圃、盆花、球根類、種籽類者(如無患子(採收籽實)、印加果屬其他長期特用作物;嘉寶果屬其他果樹;或茶花、桂花、茉莉花等屬盆花、苗圃),需以出售營利為目的,具經濟生產事實,作物成活率佔種植面積80%以上,且善盡田間雜草管理及病蟲害防治,納入給付範圍。

(4) 作物代碼 501 至 515 之品項(屬綠肥作物)或作物代碼 516(休閒面積)、517( 荒廢面積)、518( 耕地造林) 、 Y01( 建築物)、Y02(魚池)、Y03(其他) 等屬未種植或不可耕作面積, 均不予給付。

查竹筍及苗圃均為作物碼對照表單列名稱之作物( 竹筍之作物代碼為403、苗圃之作物代碼為 941),屬農業環境基本給付之適用範圍,申報土地經勘查具經濟生產及善盡田間管理之事實,得核予給付;至竹林屬木竹材,未符農糧作物認定原則,非屬農業環境基本給付之適用範圍。

為維護農民自身權益,倘於土地編定為特定農業區或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上種植再生稻者,申領農業環境基本給付應申報「自行復耕(再生稻)」。

1.查自用蔬菜或大宗蔬菜、大蒜等作物或花卉均屬農糧作物範疇, 爰種植前述作物土地如符合農業環境基本給付之給付條件,得核予給付。

2.申報「綠色環境給付計畫」轉(契)作措施者,倘經勘查有申報不符或不合格情形者,不核予農業環境基本給付。

1.農業環境基本給付之給付條件為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的農牧用地,且維持農糧作物生產使用,且併同「綠色環境給付計畫」實施,爰申報種植轉
(契)作作物,其成活率或種植情形需符合對應作業規範明定之標準。

2.至申報農地種植之作物非屬轉(契)作作物品項者,以經濟生產為前提,作物成活率佔種植面積80%以上,並善盡田間雜草管理及病蟲害防治。前項所謂經濟生產認定基準得參照各農業試驗改良場所栽培管理技術手冊或該作物類臺灣良好農業規範所訂作業標準。

3.果樹、咖啡等均非屬該計畫轉(契)作作物品項,惟屬農糧作物,基於農業環境基本給付落實農地農耕之政策精神,本案間作作物種植情形倘經勘查符合前項經濟生產認定原則,得核予農業環境基本給付。

農民於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的農牧用地上種植果樹、花卉如符合經濟生產,且有合理栽培管理、病蟲害防治及雜草防除良好者,即可領取基本給付。至景觀樹木(如落羽松)屬林木,非屬農業環境基本給付之適用範圍;盆栽花卉如屬庭園景觀栽植者, 亦非屬給付範疇。

1.「綠色環境給付計畫」輔導農地辦理生產環境維護措施包含種植綠肥、景觀作物、翻耕、蓄水等項,其中景觀作物種類包含向日葵、小油菊、大波斯菊、黃波斯菊、百日草、萬壽菊、青葙等。申辦本計畫生產環境維護措施之景觀作物者,不予農業環境基本給付。

2.牧草屬綠色環境給付計畫獎勵稻田轉作作物,亦屬農糧作物,爰種植之牧草倘經勘查符合該計畫芻料作物轉契作補貼要點得核予補貼者,得申領農業環境基本給付。

 

綠美化地非屬農業環境基本給付之適用範疇,爰不予納入申領對象。

1.有機及友善環境補貼之標的為已通過農糧作物有機驗證,及友善環境耕作推廣團體所登錄之農民實際耕作經營之土地,其政策目的與農業環境基本給付不同。

2.農委會輔導各項農地農耕措施採堆疊式補貼,爰取得有機驗證之農地,倘用地編定屬特定農業區或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亦可申請農業環境基本給付。

農地參與平地造林政策或自行植樹者,屬林木範疇,不核予農業環境基本給付。另考量短期經濟林係「綠色環境給付計畫」之獎勵稻田轉作作物,且主要為供應國內菇蕈產業所需,爰基期年農地申報契作種植短期經濟林者,於契作造林期間經檢測合格者,得核予農業環境基本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