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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稻米出口同意文件收取行政規費,係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訂定收費標準,並自112年7月1日起施行,依申請速別,分為急件(150元/件)及一般件(100元/件)。另公務單位得免予收費。

2.申請人繳費後,依申請案件速別,急件自受理申請日起三個工作日、一般件自受理申請日起六個工作日為准駁之決定。倘經審查資料欠缺,經通知補正而未補正者或審查不予核發者,所繳規費無息退還(依退費流程辦理)。

1.國內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CCC Code)係由財政部關務署依權責認定。

2.有關貨品之輸出規定,依所屬之稅則號列(Tariff No)而有不同,貨品之稅則號列、輸出規定及稅率等,可逕上財政部關務署網站(https://web.customs.gov.tw/)查詢。

3.目前包括稻穀、糙米及碎米等其輸出規定「441」代碼;白米及糯米輸出規定「450」代碼係指需至農業部「簽審通關共同作業平台」網站(https://permit.moa.gov.tw)線上申請出口同意文件。審查單位將依書面文件逐案審查(112年7月1日起將依申請速別,分為急件及一般件審查)。

4.另為簡政便民及方便民眾攜帶或輸出少量白米,倘輸出白米、糯米或二者重量合計在6公斤以下,輸出人於出口報單輸出許可證號碼欄中填具通關代碼「AGG99999999990」者,免申請出口同意書。

依糧食管理法第7條規定,糧食應准許自由輸出、輸入。但為確保國家糧食安全,得予限制;其限制種類、數量、地區、期限、條件及方式,由主管機關公告之。目前無公告稻米出口數量限制規定。

1.已核發的稻米出口同意文件欲變更內容,可至農業部「簽審通關共同作業平台」網站(https://permit.moa.gov.tw)>核准證書查詢與異動申請變更,並請於文件備註欄位敘明變更原因及變更項目,經審查同意後,將核發變更後之同意書。原核發之同意書正本作廢,不得使用。

2.另申請人辨識碼〈如廠商統編、個人身分證字號、外國人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等〉屬辨認身分之用,不得申請更正。

 

出口同意文件限申請單次使用(即一證一用,無法一證多次使用),限期限量,出口同意文件有效期限為自核准日期起2個月內。

申請人自行於農業部「簽審通關共同作業平台」網站(https://permit.moa.gov.tw )>單證比對查詢>輸入報單編號查詢比對不符原因,倘屬出口同意文件與出口報單內容不符,應循申請變更同意文件流程辦理。倘為其他原因,可洽系統維護公司汎宇電商 (0800-588889)或農糧署(02-23937231#552)協助處理。

1.如稻米輸往大陸地區,需依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輸中國大陸稻米檢疫作業要點」及輸出植物檢疫認可名單「台灣米外銷大陸地區加工廠登錄表」規定辦理,相關資訊可逕洽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電話:02-23431401或02-23431442)。

2.另自111年起輸往大陸地區食用穀物之碾米加工業者亦需要取得大陸在華註冊編號有效狀態,始得出口至大陸,相關取得大陸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之我國企業註冊辦理程序,請逕洽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電話:02-27877352);至輸出其他國家或地區,則無特別規定。

 

出口稻穀或糙米者,應於申請書文件備註欄位敘明用途及貨品項次之規格欄位敘明水稻品種名稱,說明如下:

1.為試驗研究用之輸出稻榖或糙米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2.輸出具有品種權之稻穀或糙米者,應檢附植物品種權人授權或同意出口證明文件。品種權相關種類及資訊可至植物品種權公告查詢系統(https://newplant.afa.gov.tw/)查詢。

3.國內試驗改良場所育成之品種,未經命名推廣或命名推廣未達五年者,其稻榖或糙米不得輸出。但雜交一代之稻穀或糙米、或經農業部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4.輸出白米、糯米或二者重量合計在6公斤以下,輸出人於出口報單輸出許可證號碼欄中填具通關代碼「AGG99999999990」者,免申請出口同意書;另輸出米製品,則無需申請出口同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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