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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蜂事實申報作業問與答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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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所受理蜂農申報資料,經審查書面文件及辦理現場會勘後,於養蜂事實申報系統完成資料登錄作業,並函文通知戶籍所在地農會及蜂農,即完成相關程序。

蜂農應填具登錄資料表,其中蜂箱放置地點可由地主、土地管理單位或村里長其中之一簽名,並由蜂農自行切結,不需檢附土地謄本。

為避免重複申報及確保登錄資料一致性,蜂農應至原申報之鄉 (鎮、市、區)公所辦理新增異動申報,不需重新送件,可逕於原申請之登錄資料表(調檔影本)內「日期及數量等異動說明」註明並簽名確認;若蜂箱數量有異動,受理公所應辦理會勘,完成後由受理公所至系統登錄資料並函文各單位。

蜂農可至戶籍或流動放養(蜂箱)地點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擇一辦理申報,由受理之公所統籌辦理,函請其他蜂箱所在地公所配合辦理會勘,完成後由受理公所至系統登錄資料並函文各單位。

一般蜂農或青農可由各級農民輔導機關(構)或農會依實際養蜂情形,提供證明文件;或由受理之公所邀當地農會辦理申請蜂場現場會勘,作成會勘紀錄作為證明文件取代之。

放置蜂箱之起始日期應以至公所辦理養蜂登錄申請日期為原則,至結束日期則依照蜂農放置蜂箱實際時間填寫,期間長短並無限制。

參照農作物天然災害損害率客觀指標,現場清點蜂箱以可容納8至10巢脾,具實際生產蜂產品功能之標準箱為原則,若有全繼箱或半繼箱則每箱以1箱計算。交尾箱僅具育王功能(木製或保麗龍製,僅能容納4巢脾)則不予計算。

地段號是公開資訊,請利用手機google map定位取得GPS資料,再進入免費的「地籍圖資網路便民服務系統」(可請公所協助)查詢地段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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