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最前線banner

新聞最前線

公告113年第3次公糧飼料用糙米投標作業

發布日期:113-04-19
農業部農糧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農糧稻字第1131185512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113年第3次公糧飼料用糙米投標作業。

公告事項:

一、品名、包裝及規格:

(一)品名:飼料用糙米。
(二)包裝:以噸袋包裝,得標廠商需另付押金每袋350元,於貨品提訖後,儘速於兩週內送還包袋至指定倉庫,以利包袋周轉使用並退回押金。包袋標籤為「藍色」,標示為飼料用糙米,非供食用。
(三)規格:提供整粒與搗碎兩種類型。
1、夾雜物(砂石、土粒、穀殼及其他米以外之物質)含量最高不超過0.5%。
2、水分含有率不超過14.5%。
3、無發酸、發霉、變質、結塊或嚴重蟲蛀情形。
4、搗碎型之搗碎率為95%以上(含粉狀部分;碎米係指斷裂之米粒,其大小為整粒三十粒之平均粒長三分之二以下者)。

二、銷售參考價格:由農糧署(以下簡稱本署)依據以下公開資料訂定,並函知得標廠商。以第1順位為最優先,當第1順位資料未刊載或刊載日數未齊全(例假日除外),則依序以第2順位、第3順位為計價依據。

(一)第1順位:工商時報刊載高雄港進口玉米之前一個月上、中價月平均價格(不含例假日,以元/公斤計價,計算至小數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由本署於每月5日前訂定,並函知得標廠商。
(二)第2順位:農業部網站公告之「畜禽產品物價統計月報」刊載產地農場價格中飼料玉米粒(進口貨) 當月行情。
(三)第3順位:中華食物網每月網站公告之「臺灣飼料原料行情走勢」刊載之當月臺灣玉米行情。

三、標售底價:本案採公開底價方式招標,底價為銷售參考價格之94%。

四、標售數量與供貨期間:113年7-12月每個月供貨15,000公噸,連續供貨6個月,總計90,000公噸。

五、提貨地點:

(一)得標廠商工廠廠址所在地之本署當地分署轄區內之公糧業者。
(二)供貨分署跨區供應糙米者,經得標廠商同意,得由廠商自行跨區提領,或於加工後直接運送至廠交貨。

六、投標數量:

(一)廠商以一個月糙米使用量為投標數量,該糙米月使用量係按其110年及111年臺灣地區配合飼料產量調查報告之月平均產量乘糙米使用比率(糙米使用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30)計算(以公噸為單位),惟最高投標數量以4,000公噸(含)為限,最低投標數量整粒型為350公噸、搗碎型250公噸。
(二)110年及111年調查報告無產量資料之飼料工廠,若屬廠商增設之新廠,原廠與新廠之投標數量須加總併計,以原廠之可投標額度為限。

七、投標廠商資格:

(一)每一投標廠商資格係以具有飼料工廠登記證之工廠為單位。
(二)110年及111年臺灣地區配合飼料產量調查報告有產量資料之飼料工廠。投標整粒型者,須於近5(108-112)年有採購本署飼料米實績。
(三)無違反本署公糧買賣合約相關規定,致尚在暫停期間或永久禁止參加本署公糧招標案者。

八、領取投標文件日期:自公告日起至開標前一日止,廠商可上本署網站(https://www.afa.gov.tw)下載投標相關資料使用。

九、投標方式及應附文件:

(一)投標單:依所附格式填報投標數量及投標價百分比(以整數為單位,整數以下概以四捨五入計算),並勾選購買類型,整粒型與搗碎型,廠商只得擇一單選,不可複選。
(二)投標廠商應將下列證明文件各乙份放入投標信封內並密封,投標信封上繕明「113年第3次公糧飼料用糙米標案」字樣及投標廠商名稱、詳細地址、電話及郵遞區號等,於開標前一日下午5時前以郵遞(掛號寄達)、自行投遞方式送達本署臺北辦公區(臺北市中正區杭州南路1段15號):
1、押標金。
2、退還押標金申請單。
3、投標單。
4、切結書。
5、飼料工廠登記證(影本) (在111年臺灣地區配合飼料產量調查報告名單內飼料工廠,免附)。
6、最近1期營業稅納稅證明、完稅證明或稅捐稽徵機關出具無欠稅證明文件,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得以前一期之證明代之。

(三)廠商於投標後,不得要求更換型態、規格及增減數量與更改交貨地點。

十、押標金:

(一)押標金依廠商投標一個月之數量,按每公噸200元計算。
(二)投標廠商得以匯票方式或支票方式繳交。
1、匯票:郵局簽發指定「農業部會農糧署」為受款人之匯票。
2、支票:限以國內銀行(含農會)同業即期支票(銀行簽發劃線支票)或銀行保付支票,受款人請填寫「農業部農糧署」。農會所簽發之票據,限以財政部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農會。
(三)得標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於簽約後即轉充為第一個月得標數量之履約保證金。流標、未得標或經審查不符投標資格者,採匯票或支票者,原票退回。
(四)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1、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2、投標廠商另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3、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4、開標後應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
5、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簽約及繳清第一個月得標數量之履約保證金,喪失得標資格者。
6、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

十一、開標:

(一)開標時間、地點:訂於113年5月3日上午10時於本署臺北辦公區七樓會議室進行。
(二)投標廠商憑交寄投標函件之掛號執據,進入開標會場,非相關人員謝絕進入會場。

十二、決標:本案採複數決標。

十三、簽約:應於決標日次日起10個工作日內攜帶廠商與負責人(農民團體得為簽約代表人)印章至廠商所在地之分署辦理簽署買賣合約手續,逾期無故不辦理者,除取消得標資格外,原繳交之押標金不予退還。

十四、其他有關規定詳如本署投標須知及買賣合約等標售文件。
代理署長  蘇茂祥

附件下載

檔案名稱下載下載次數
投標應附文件投標應附文件(zip)53
  • 資料來源:農糧署稻作產業組(公糧供銷科)
  • 瀏覽人次:608
  • 更新日期:113-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