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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建立「114-116年度標售國產公糧供產製米製品或外銷之合格廠商名單」招標作業

發布日期:113-10-30
農業部農糧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發文字號:農糧稻字第1131186600號
附件 : 投標須知

主旨:公告建立「114-116年度標售國產公糧供產製米製品或外銷之合格廠商名單」招標作業。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採預先辦理廠商之資格審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經審查投標廠商資格符合者,列入農業部農糧署(以下簡稱本署)之「114-116年度標售國產公糧供產製米製品或外銷之合格廠商名單」,合格廠商名單內之廠商得於名單有效期間內參與本署「標售國產公糧供產製米製品或外銷」之價格標投標。

二、領取投標文件方式及時間:本標案不開放現場領標,投標廠商請於本案公告次日起,逕上本署網站(http://www.afa.gov.tw)下載投標相關資料。

三、投標作業方式及應附文件:
(一)投標廠商應將下列投標文件密封,並使用「資格標」標封,繕明投標廠商名稱、詳細地址、電話及傳真號碼等,以郵遞(掛號寄達)、或自行投遞方式送達本署稻作產業組(糧政大樓臺北市杭州南路1段15號5樓)。
1、糧商登記證影本(米製品廠商得免檢附)。
2、廠商納稅證明:營業稅納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 影本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 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 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 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 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影本。投標廠商營業項目 屬免徵營業稅者,應提上年度所得稅納稅證明文件影本;新設立之廠商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免繳有關所得稅納稅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稅捐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規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標購公糧食米產製米製品者,應提供與本署各分署簽訂 之「撥售米製品加工原料用米契約」影本乙份。
4、標購公糧食米辦理外銷或產製米製品辦理外銷者,應附 出進口廠商登記證影本(得以經濟部國貿局網站下載之廠商基本資料代替)。
(二)本案係辦理投標廠商之資格審查供建立合格廠商,無須繳付押標金及履約保證金。

四、合格廠商名單有效期間內,不再公告辦理資格審查,惟仍隨時受理廠商資格審查之申請。若廠商提出資格審查之申請,適逢價格標招標期間者,應於該次價格標之開標日前三天(未含開標日,以郵戳日期為憑)提送資格文件,並經審查資格符合者,始得參與該次價格標之投標。

五、開標:第1次資格標截止收件時間為113年12月10日。本案係辦理投標廠商資格審查供建立合格廠商名單,不公開開標(審標)作業。

六、本案「114-116年度標售國產公糧供產製米製品或外銷之合格廠商名單」之有效期間,自114年1月1日(或資格審查完竣日)起至116年12月31日。

七、有意願參與投標之廠商,得於第1次資格標截止收件之後,在114-116年度期間內隨時投送資格標文件,本署隨時接受廠商資格審查之申請,經審查符合投標資格之廠商列入合格名單。本署將於資格審查後,通知投標廠商資格審查結果,並於後續辦理「標售國產公糧供產製米製品或外銷案」價格標時,公告週知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八、其他有關規定詳如本署投標須知。




 
署長  姚  士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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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資格標-投標須知(公告)1-114資格標-投標須知(公告)(pdf)86
2-114資格標-標封(公告)2-114資格標-標封(公告)(pdf)62
  • 資料來源:農糧署稻作產業組(公糧供銷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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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13-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