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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績優農業產銷班

104年全國十大績優農業產銷班評選實施計畫

一、依據

農業發展條例第26條及農業產銷班設立暨輔導辦法相關規定。

二、目的

為加強輔導農業產銷班組織企業化、資訊化及制度化,激勵發揮創新經營,有效提升農業競爭力,特訂定本計畫。

三、辦理期間:

104年5月1日至9月30日。

四、參選資格

  1. 依農業產銷班設立暨輔導辦法規定登記有案滿1年,且最近1次初評成績達95分以上(總分為120分)之農業產銷班。
  2. 曾經獲選為全國十大績優農業產銷班並接受表揚者,自獲獎之翌年起10年內,不得再參加全國十大績優農業產銷班之評選。
  3. 參加最近3次全國十大績優農業產銷班評選中,曾有2次獲選為全國優良農業產銷班者,自第2次獲選為全國優良農業產銷班之翌年起6年內,不得再參加全國十大績優農業產銷班評選。

五、實施方法及分工

  1. 鄉(鎮)、市、區評選
    1. 由同意輔導農業產銷班之農(漁)會、公所、合作社(場)及產業團體等輔導單位主辦。
    2. 各輔導單位得組成評選小組,就其所同意輔導之農業產銷班,且符合參選資格者,於104年5月1日至25日期間進行實地評選工作。
    3. 各輔導單位就實際評選結果,得推薦1個農業產銷班參加直轄市、縣(市)之評選。
    4. 各輔導單位所推薦參加評選之農業產銷班,應檢附該班104年農業產銷班評鑑表(104年未辦理評鑑之農業產銷班則請檢附103年評鑑表)影本1份及「104年輔導單位推薦全國十大績優農業產銷班具體事蹟表(連同電子檔)」(如附表二)函送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2. 直轄市、縣(市)評選
    1. 直轄市、縣(市)政府農業主管局(處)主辦;並輔導轄區內各農業產銷班輔導單位辦理相關推薦工作。
    2. 直轄市、縣(市)政府農業主管局(處)邀請轄內有關機關代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縣(市)農會、專家、有關團體或地方人士等)組成至少5人組成直轄市或縣(市)評選小組,優先辦理轄內各輔導單位所推薦農業產銷班之實地複評。
    3. 直轄市、縣(市)評選小組於104年6月1日至7月25日期間,就轄內各輔導單位所推薦農業產銷班逐一進行評選,並按分配數擇優推薦參加區域評選。
    4. 直轄市、縣(市)推薦參加區域評選之班數以104年3月底農業產銷班數占全國總班數比例依附表一推薦班數計算基準表進行推薦。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經評選後總計推薦參加區域評選之班數全國以100班為原則,惟個別直轄市、縣(市)經計算不足推薦1班者以1班計算。
    5. 推薦參加區域評選之農業產銷班,應檢附「104年輔導單位推薦全國十大績優農業產銷班具體事蹟表」(如附表二之一至之四)及「104年直轄市、縣(市)政府推薦全國十大績優農業產銷班事蹟摘要表」(如附表三之一至之四)、「104年推薦參加全國十大績優農業產銷班評選一覽表」(如附表四),並連同上述資料之電子檔,函送轄區農業改良場辦理評選。
  3. 區域評選
    1. 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各區農業改良場所轄區域為分區標準,區域評選由各區農業改良場主辦。
    2. 各區農業改良場得視入選農業產銷班之產業別,會同各產業之試驗改良場(所)、農糧署各區分署及相關專家學者等至少5人組成之評選小組,全程進行評選以求客觀、公正。
    3. 各區農業改良場應於104年8月1日至25日就所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推薦之農業產銷班,進行實地評選工作。
    4. 各區農業改良場經評選後,推薦參加全國性評選之班數合計為33班,各場推薦全國評選之班數分配,係依各場轄區內農業產銷班數占全國總班數之比例計算(如附表一)。
    5. 經各區農業改良場評選後,推薦參加全國評選之農業產銷班,應檢附「104年輔導單位推薦全國十大績優農業產銷班具體事蹟表」、「104年直轄市、縣(市)政府推薦全國十大績優農業產銷班事蹟摘要表」、「104年各區農業改良場推薦全國十大績優農業產銷班事蹟摘要表」(如附表五之一至之四)及「104年推薦參加全國十大績優農業產銷班評選一覽表」(如附表六)。
  4. 全國評選
    1. 由農委會組成評選委員會,農糧署兼辦相關幕僚工作。
    2. 評選委員由農委會派(聘)15人至17人組成。由農委會副主任委員擔任召集人,其餘委員由農委會業務單位主管(所屬機關首長)及外聘學者專家擔任。
    3. 彙整各區農業改良場推薦參加全國評選之農業產銷班相關資料。
    4. 評選委員會進行評選工作時,由各區農業改良場就所推薦之農業產銷班優良事蹟向評選委員簡報。
    5. 全國十大績優農業產銷班由評選委員會委員以投票方式產生,序位11至30之20班列為全國優良農業產銷班。

六、推薦時間

  1. 鄉(鎮)、市、區之輔導單位應於104年5月31日前,檢齊相關資料,函送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完成推薦。
  2.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檢齊相關評選資料於104年7月31日前,函送轄區各區農業改良場。
  3. 各區農業改良場應檢齊參加全國評選之農業產銷班相關資料(紙本2份及電子檔),於104年8月31日前,函送農糧署。
  4. 農委會於104年9月30日前完成全國十大績優農業產銷班評選。

七、頒獎及表揚

  1. 經評選之全國十大績優農業產銷班由農委會公開表揚。
  2. 獲選為全國十大績優農業產銷班者,每班給予新臺幣20萬元獎勵金;獲選為全國優良農業產銷班者,每班給予新臺幣10萬元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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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農糧署企劃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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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07-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