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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績優農業產銷班

102 年全國十大績優農業產銷班評選實施計畫

一、依據

「農業發展條例」第26條暨「農業產銷班設立暨輔導辦法」相關規定。

二、目的

為加強輔導農業產銷班組織企業化、資訊化及制度化,激勵發揮創新經營,有效提升農業競爭力,特訂定本計畫。

三、辦理期間:

102年4月至8月。

四、參選資格

  1. 依「農業產銷班設立暨輔導辦法」規定登記有案且期滿1年,並經最近1次初評成績達95分以上(總分為120分)之農業產銷班。
  2. 曾經獲選為全國十大績優農業產銷班並接受表揚者,自獲獎之翌年起10年內不得再參加全國十大績優農業產銷班之評選。
  3. 參加最近3次全國十大績優農業產銷班評選中,曾有2次獲選為全國優良農業產銷班者,自第2次獲選為全國優良農業產銷班之翌年起6年內不得再參加全國十大績優農業產銷班評選。

五、實施方法與分工

  1. 鄉(鎮)、市、區評選
    1. 由同意輔導農業產銷班之農(漁)會、公所、合作社(場)及產業團體等輔導單位主辦。
    2. 各輔導單位得組成評選小組,就其所同意輔導之農業產銷班,且符合參選資格者,於102年4月1日至25日期間進行實地評選工作。
    3. 各輔導單位就實際評選結果,得推薦1個農業產銷班參加直轄市、縣(市)之評選。
    4. 各輔導單位所推薦參加評選之農業產銷班,應檢附該班102年農業產銷班評鑑表(102年未辦理評鑑之農業產銷班則請檢附101年評鑑表)影本1份及「102年輔導單位推薦全國十大績優農業產銷班具體事蹟表(連同電子檔)」(如附表二)函送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2. 直轄市、縣(市)評選
    1. 直轄市、縣(市)政府農業主管局(處)主辦;並輔導轄區內各農業產銷班輔導單位辦理相關推薦工作。
    2. 直轄市、縣(市)政府農業主管局(處)邀請轄內有關機關代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縣(市)農會、專家、有關團體或地方人士等)組成至少5人之直轄市或縣(市)評選小組,優先辦理轄內各輔導單位所推薦農業產銷班之實地複評。
    3. 直轄市、縣(市)評選小組於102年5月1日至6月25日期間,就轄內各輔導單位所推薦農業產銷班逐一進行評選,並按分配數擇優推薦參加區域評選。
    4. 直轄市、縣(市)推薦參加區域評選之班數以102年3月底農業產銷班數占全國總班數比例進行推薦。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經評選後總計推薦參加區域評選之班數全國以100班為原則,惟個別直轄市、縣(市)經計算不足推薦1班者以1班計算。(如附表一)。
    5. 推薦參加區域評選之農業產銷班,應檢附「102年輔導單位推薦全國十大績優農業產銷班具體事蹟表」及「102年直轄市、縣(市)政府推薦全國十大績優農業產銷班事蹟摘要表」(如附表三)、「102年推薦參加全國十大績優農業產銷班評選一覽表」(如附表四),並連同上述資料之電子檔,函送轄區內農業改良場辦理評選。
  3. 區域評選
    1. 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各區農業改良場所轄區域為分區標準,區域評選由各區農業改良場主辦。
    2. 各區農業改良場得視入選農業產銷班之產業別,會同畜產試驗所、水產試驗所、茶葉改良場(如無該產業別,則不需請相關試驗改良場所,由各區農業改良場遴選適當人員)及農糧署各區分署等組成至少5人之評選小組,全程進行評選以求客觀、公正。
    3. 各區農業改良場應於102年7月1日至25日就所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推薦之農業產銷班,進行實地評選工作。
    4. 各區農業改良場經評選後,推薦參加全國性評選之班數合計為30班,各場推薦全國評選之班數分配,係依各場轄區內農業產銷班數占全國總班數之比例計算(如附表一)。
    5. 經各區農業改良場評選後,推薦參加全國評選之農業產銷班,應檢附「102年輔導單位推薦全國十大績優農業產銷班具體事蹟表」、「102年直轄市、縣(市)政府推薦全國十大績優農業產銷班事蹟摘要表」、「102年各區農業改良場推薦全國十大績優農業產銷班事蹟摘要表」(如附表五)及「102年推薦參加全國十大績優農業產銷班評選一覽表」(如附表六)。
  4. 全國評選
    1. 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組成評選委員會,農糧署兼辦相關幕僚工作。
    2. 報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遴聘17至21人組成評選委員會。
    3. 彙整各區農業改良場推薦參加全國評選之農業產銷班(30班)相關資料。
    4. 評選委員會進行評選工作時,由各區農業改良場就所推薦之農業產銷班優良事蹟向評選委員簡報。
    5. 全國十大績優農業產銷班由評選委員會委員以投票方式產生,其餘20班列為全國優良農業產銷班。

六、推薦時間

  1. 鄉(鎮)、市、區之輔導單位應於102年4月底前檢齊相關資料,函送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完成推薦。
  2.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檢齊相關評選資料於102年6月底前,函送所屬各區農業改良場。
  3. 各區農業改良場應檢齊參加全國評選之農業產銷班相關資料,於102年7月底前函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
  4.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02年8月底前完成全國十大績優農業產銷班評選。

七、頒獎與表揚

  1. 經評選之全國十大績優農業產銷班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開表揚。
  2. 獲選為全國十大績優農業產銷班者,每班給予20萬元獎勵金;獲選為全國優良農業產銷班者,每班給予10萬元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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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農糧署企劃組(企劃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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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07-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