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3.11.18農委會第647次主管會報通過
- 93.12.2農授糧字第0931072274號函
一、依據
(一)「農業發展條例」第26條暨「農業產銷班設立暨輔導辦法」。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3年9月30日第643次擴大主管會報決定事項。
二、目的
為加強輔導農業產銷班組織企業化、資訊化及制度化,激勵發揮創新經營,有效提升農業競爭力,特訂定本計畫。
三、辦理期間:
每年4月至8月。
四、參選資格
- 依規定登記有案滿一年,經最近一年初評成績達95分以上(總分為120分)之農業產銷班。
- 曾經獲選為十大績優產銷班並接受表揚者,五年內不得再參加本計畫之評選;三年內有二年獲選為優良產銷班者,從第二次獲獎之次年起三年後始得再參加評選。
五、評選方式
(一)直轄市、縣(市)
- 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農業局(建設局)或農漁局主辦。
- 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轄內各產銷班之輔導單位推薦1班參加評選。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經評選後總計推薦參加區域評選之班數以100班為原則。直轄市、縣(市)推薦班數以當年3月底各縣市產銷班數占全國總班數之比例為計算基準;惟個別縣市經計算不足1 班者以1班計算。
(二)區域
- 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各區農業改良場所轄區域為分區標準。
- 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各區農業改良場主辦,協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水產試驗所、茶業改良場等機關配合辦理。
- 各區域經評選後推薦參加全國性評選之班數合計為30班。
(三)全國
- 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組成評選委員會,並由農糧署承辦幕僚工作。
- 依各區農業改良場所評選結果,由評選委員會以投票方式評選出全國十大績優產銷班。
(四)推薦及書表
參加各級評選者,應檢送資料包括基本資料、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產銷班評鑑表及具體優良事蹟等。
六、評審單位之組織
- 直轄市、縣(市)之評選:
由直轄市、各縣(市)政府農業(建設、農漁)局(科)邀請轄內有關機關團體代表(縣(市)政府、縣(市)農會、專家、有關團體或地方人士)至少5人之縣(市)評審小組辦理評選。 - 各區域之評選:
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各區農改場會同畜產試驗所、水產試驗所、茶業改良場、農糧署各區分署等機關組成至少5人之區域評選小組辦理評選。 - 全國之評選:
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派(聘)17至21人組成評選委員會辦理評選工作。
七、評選進度
- 輔導單位:每年4月底前完成評選推薦產銷班工作,並送直轄市、縣(市)政府。
- 直轄市、縣(市):每年6月底前完成評選,並報送各區農業改良場。
- 區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各區農改場每年7月底前完成評選,並 報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全國:每年8月底前完成全國十大績優產銷班之評選,其餘列為優良產銷班。
八、頒獎及表揚
- 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評選之全國十大績優產銷班及優良產銷班,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開表揚。
- 獲選為十大績優產銷班者,每班給予20萬元獎勵金;獲選為優良 產銷班者,每班給予5萬元獎勵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