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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建置國產雜糧集團產區作業規範(112.7)

112年4月14日農糧生字第1121064257號函修正

一、目的:整合產區農民、農民團體及產業相關經營者,以集團化、農商合作生產方式,導入共同用藥、品質自主管理與品牌行銷,建構國產雜糧安全、非基改、可溯源之優質品牌形象,提升國產雜糧產業競爭力。

二、集團產區定義:以具有行銷能力之農場、產銷班、農民團體、農產行、農企業或經本署認定實際參與農業生產之單位等為營運主體,輔導進行集團化契作栽培,擴大產業經營規模,並落實契作農戶之田間安全用藥教育指導及建立企業化管理模式,引導產、製、銷合作經營,創造品牌特色,建構具產業競爭力之雜糧供應體系。

三、集團產區營運主體應具備之條件

(一)營運主體經營單一品項之產業規模,大豆及甘藷契作面積達30公頃以上;紅豆、小麥、胡麻與食用玉米等契作面積達20公頃以上;落花生、小米、樹豆、綠豆、薏仁、蕎麥、高粱契作面積達10公頃以上;以上品項面積係以全年度契作面積計算,含正期作及裡作。

(二)營運主體經營契作上述品項兩種以上者得合併採計,面積門檻須達30公頃,該面積以全年度契作面積計算,含正期作及裡作。

四、集團產區應符合之條件:

(一)集團產區之生產土地均不得有超限利用情形,且同一筆土地同一年度僅可參與一個雜糧集團產區(不得重複申報)。

(二)集團產區至少需有七成生產土地取得「產銷履歷」或「有機驗證」或「友善審認」。

五、集團產區設置申請與審核程序:

(一)申請與初審:

1.營運主體應於「契作雜糧及特色作物集團產區系統」(https://cropgroups.afa.gov.tw)填具「國產雜糧集團產區設立申請表」及「國產雜糧集團產區設立基本資料」,由當地農民團體、公所彙總後送當地縣(市)政府或直轄市政府農業局提出申請。倘營運主體為農民團體者得逕送當地縣(市)政府或直轄市政府農業局提出申請。縣(市)政府或直轄市政府農業局經審查基本資料後,將符合條件者之相關申請表單彙送農糧署當地分署(以下簡稱分署)進行複審。

2.跨縣市之集團產區,由營運主體營業登記所在地之縣(市)政府或直轄市政府農業局擔任受理單位,並函請其土地所在地之縣(市)政府或直轄市政府農業局協助審核,土地所在地縣(市)政府或直轄市政府農業局應就土地之合法性進行審核後,函復原受理單位。

3.初審內容包括申請表單內容是否填列完整、基本門檻面積是否符合,以及土地使用是否合法等。

(二)複審:

1.各分署收件後經查土地資料有疑義,得退請縣(市)政府或直轄市政府農業局釐清土地疑義後,重新送件申請。

2.倘為新申請加入者,分署得要求縣(市)政府提供申請單位之營運狀況、實際經營規模、契作項目等,必要時得請縣(市)政府或直轄市政府農業局辦理現場審查,並函復申請單位申請通過、列入輔導,並副知農糧署。

3.跨縣市之集團產區,由營運主體營業登記所在地之分署受理。

4.前已申請通過之集團產區,由分署再確認相關土地資料後即可納入輔導。

(三)申請期限:

1.一期作:04月30日前。

2.二期作:09月30日前。

3.裡作:10月31日前。

六、運作方式:由營運主體擬定集團共用防治作法及用藥品項種類,統一購藥防治或委由區內農戶統一噴藥,達農藥減量減項之安全化生產目標。另由營運主體訂定年度契作價格,統一收購契作生產者農產品,並自訂違規處理或除名退場原則,建立規模化生產管理機制。

七、獎勵補助:

(一)契作獎勵金:依當年度集團產區土地面積核發每公頃5千元獎勵金,相關款項由營運主體統籌運用。集團產區營運主體或執行共同防治噴藥農戶,當年度或前一年度需接受4小時以上之安全用藥教育講習課程(從事有機或友善農業者請提供參加有機及友善耕作農業田間栽培及肥培管理等有機農業相關課程),或取得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等政府單位核發之代噴藥技術人員訓練證書,始得請領。

(二)擴大規模獎勵金:

1.符合契作獎勵金領取資格者,始得請領擴大規模獎勵金。

2.擴大契作面積:集團土地面積較前一年度每增加5公頃,額外核發擴大契作面積獎勵金1萬元,本項每一集團獎勵金上限20萬元(舉例:增加5公頃,額外核發1萬元;增加10公頃,額外核發2萬元…,以此類推至增加100公頃,額外核發20萬元為上限)。

3.擴大安全驗證面積:在當年度集團土地面積不低於前一年度土地面積下,該集團土地面積之安全驗證比例(產銷履歷、有機驗證或友善審認比例)達80%(含)以上者,每公頃額外核發擴大安全驗證面積獎勵金1,000元(集團產區土地面積採無條件捨去取整數,舉例:集團土地100.5公頃,安全驗證面積達到或超過80.4公頃,額外核發10萬元,以此類推),本項每一集團獎勵金上限20萬元。

4.本款項由營運主體統籌運用。

(三)品質自主檢查補助:農藥殘留檢驗費依實際金額補助二分之一,每件最高3,000元。另落花生及高粱集團產區得每年申請1件黃麴毒素檢驗,每件檢驗費補助二分之一,最高3,000元。

(四)國際衛生安全驗證補助:補助營運主體自有或合法土地及建物租用之理集貨場通過取得GlobalGAP、HALAL、ISO、HACCP、SGS(碳足跡查證)等相關驗證及教育訓練費用,其他機具、設備、器材採購不在補助範圍,每廠(場)補助比例90%,最高補助15萬元,並以一次為限。

(五)產銷設施(備)補助:本項補助應先符合集團產區之執行規定,再由本署視年度相關計畫進行評核補助。

(六)應用研究成果補助:鼓勵集團產區應用國內試驗研究成果(種苗或技術),經正式取得授權並應用於集團產區生產管理後,得申請補助授權費用,每式補助1/2,最高補助10萬元。

(七)包裝標示補助:於產品外包裝標示「品種」或「國產雜糧集團產區」上市販售,每項產品補助1萬元,每營運主體以3項為限(不包括加工製品),其相同外包裝但重量不同者,視為相同產品。

八、營運主體應辦理工作:

(一)督導集團產區內成員(實際參與噴藥者)應於當年度或前一年度接受4小時以上之安全用藥教育講習課程(從事有機或友善農業者請提供參加有機及友善耕作農業田間栽培及肥培管理等有機農業相關課程),或取得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等政府單位核發之代噴藥技術人員訓練證書。

(二)與區內農民共同研擬訂定年度用藥內容,並將共同防治方式及預計用藥內容(藥劑名稱、廠牌等)通報本署各區分署。

(三)不定期督導農戶是否依擬定用藥內容進行共同防治及記錄,對不配合之農戶應主動提報並剔除參與資格。

(四)輔導農戶通過取得產銷履歷、有機驗證、友善審認或國際衛生安全驗證等,對於收購之農產品隨機個別取樣留樣,並適時進行自主送樣檢驗,若有農藥檢出不合格時,則依留樣進一步追溯。

(五)與區內農民共同研訂年度收購價格,並積極拓展契銷通路。

九、集團產區內農戶應辦理工作:

(一)實際參與噴藥者應參加安全用藥講習4個小時以上(從事有機或友善農業者請提供參加有機及友善耕作農業田間栽培及肥培管理等有機農業相關課程),或取得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等政府單位核發之代噴藥技術人員訓練證書。

(二)按集團產區之共同防治方法及用藥內容進行安全用藥。

(三)落實生產與用藥記錄。

(四)配合產品取樣抽檢。

(五)積極參與產銷履歷、有機驗證、友善審認或國際衛生安全驗證。

十、查核作業:由營運主體於採收前2週主動告知本署各區分署,由分署從自有與契作清冊中,採隨機方式選取抽查農地(含備取)。

(一)田區與農戶查核:由營運主體依分署隨機抽查名單不定期前往查驗是否確實種植該集團產區之雜糧作物(經濟栽培)、是否落實耕作與用藥記錄(如後查核紀錄表)。

(二)營運主體查核:由各區分署會同縣(市)政府依隨機抽查名單,不定期至營運主體田區或理集貨場查驗是否訂定集團共同用藥項目及防治方法、是否輔導產區內農戶通過取得產銷履歷、有機驗證、友善審認等達60%以上,是否落實自主留樣送驗及契作契銷(如後查核紀錄表)。

十一、經費核撥注意事項:

(一)經年度查核符合規定者,營運主體最遲應於12月10日前向分署提出申請撥付。若有跨年度採收情形者:

1.授權由各區分署依產地生產實際狀況,採跨年度專案查核、確認集團產區生產土地之安全驗證面積後,始核發契作獎勵金,改列次年度撥款。

2.或得要求業者切結並於合理採收期取得安全驗證後始得撥款。

(二)契作獎勵金及擴大規模獎勵金,應檢附下列文件:

1.領款收據(含指定撥款帳戶,且領款金額包括各項獎補助金)。

2.契作獎勵金及擴大規模獎勵金土地清冊。

3.集團產區營運主體或執行共同防治噴藥農戶當年度或前一年度接受4小時以上之安全用藥教育講習課程(從事有機或友善農業者請提供參加
有機及友善耕作農業田間栽培及肥培管理等有機農業相關課程),或取得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等政府單位核發之代噴藥技術人員訓練證書,始得請領。

4.產銷履歷、有機驗證或友善審認證書。

(三)品質自主檢查補助:應檢附進行集團產區品質安全自主檢查之合格報告及費用發票或檢驗單位收據(正本或與正本相符之影本)。

(四)國際衛生安全驗證補助:應檢附國際衛生安全驗證證書及費用發票或收據(正本或與正本相符之影本)。

(五)應用研究成果補助:應檢附國內農業試驗研究單位開立之品種權或技術移轉費用發票或收據(正本或與正本相符之影本)。

(六)包裝標示補助:應檢附包裝外袋、印製費用發票或收據(正本或與正本相符之影本)及上架地點照片(電商通路請提供網站截圖)。

(七)營運主體自辦用藥講習與組織營運訓練等費用以5萬元為限,如超過此限者需取得分署同意後始得核撥。

(八)雜糧集團產區之申請土地不得與「農地集團栽培經營管理中心」重複申請。

十二、注意事項及違規處分:

(一)計畫執行單位及受補助單位應確實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計畫經費處理作業規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計畫補助基準相關規定辦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署及所屬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一部分或全部補助,並應作成書面行政處分限期命其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並得依其情節輕重,停止補助1年至5年:

1.未依計畫支用補助款或有虛報、浮報之情事。

2.檢附之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3.規避、妨礙或拒絕本署及所屬機關或委託單位查核。

4.經查核有缺失,複查時或限期改善仍未改善。

5.無正當原因經連續2年查核不符合項次(包含田區與農戶之查核、自主管理之農藥檢驗查核、營運主體之查核、實施噴藥防治教育訓練之查核)達2項以上者。

(二)受限會計年度,送件逾時者將不予核發補助,亦不得追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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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12-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