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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建置國產雜糧集團產區作業規範(114.4)

114年4月18日農糧特字第1141172261號修正
一、目的:整合產區農民、農民團體及產業相關經營者,以集團化、農商合作生產方式,導入共同用藥、品質自主管理與品牌行銷,建構國產雜糧安全、非基改、可溯源之優質品牌形象,提升國產雜糧產業競爭力。

二、集團產區定義:以具有行銷能力之農場、產銷班、農民團體、農產行、農企業或經農業部農糧署(以下簡稱本署)認定實際參與農業生產之單位等為營運主體,輔導進行集團化契作栽培,擴大產業經營規模,並落實契作農戶之田間安全用藥教育指導及建立企業化管理模式,引導產、製、銷合作經營,創造品牌特色,建構具產業競爭力之雜糧供應體系。

三、集團產區營運主體應具備之條件:
(一)營運主體經營單一品項之產業規模,大豆及甘藷契作面積達三十公頃以上;紅豆、小麥、胡麻與食用玉米契作面積達二十公頃以上;落花生、小米、樹豆、綠豆、薏仁、蕎麥、高粱及臺灣藜(紅藜)等契作面積達十公頃以上;以上品項同一田區全年限以二次耕作措施契作面積計算。
(二)營運主體經營契作上述品項兩種以上者得合併採計,面積門檻須達三十公頃以上,該面積以全年度契作面積計算,同一田區全年限以二次耕作措施契作面積計算。
(三)需具備集團產區經營品項之銷售能力,並於契作農產品發生產銷問題時,需有自行處理之應變能力。

四、集團產區應符合之條件:
(一)集團產區之生產土地,同一筆土地同一年度僅可參與一個雜糧集團產區(不得重複申報)。
(二)集團產區至少需有七成生產土地取得「產銷履歷」或「有機驗證」或「友善審認」。
(三)生產土地除為集團產區經營主體所有者,應有契作栽培證明文件。

五、集團產區設置申請與審核程序:
(一)申請與初審:
1.營運主體應於「契作雜糧及特色作物集團產區系統」(https://cropgroups.afa.gov.tw)填具「國產雜糧集團產區設立申請表(附件一)」及「國產雜糧集團產區設立基本資料(附件二)」,彙總後送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以下簡稱縣市政府)提出申請。縣市政府經審查基本資料後,將符合條件者之相關申請表單彙送本署當地分署(以下簡稱分署)進行複審。
2.跨縣市之集團產區,由營運主體營業登記所在地之縣市政府擔任受理單位,並函請其土地所在地之縣市政府協助審核,土地所在地縣市政府應就土地之合法性進行審核後,函復原受理單位。
3.初審內容包括申請表單內容是否填列完整、基本門檻面積是否符合,以及土地使用是否合法等(審查表如附件三)。
(二)複審:
1.分署收件後,經查土地資料有疑義,得退請縣市政府釐清土地疑義後,重新送件申請。
2.新申請加入者,分署得要求縣市政府提供申請單位之營運狀況、實際經營規模、契作項目等,必要時得請縣市政府辦理現場審查,並函復申請單位申請通過、列入輔導,及副知本署。
3.跨縣市之集團產區,由營運主體營業登記所在地之分署受理。
4.前已申請通過之集團產區,由分署再確認相關土地資料後即可納入輔導。
(三)申請期限:
1.上半年:種植起始日在五月三十一日(含)以前,應於三月三十一日前申請。
2.下半年:種植起始日在六月一日(含)以後,應於十月三十一日前申請。
3.逾期不予受理。

六、運作方式:由營運主體擬定集團共用防治作法及用藥品項種類,統一購藥防治或委由區內農戶統一噴藥,達農藥減量減項之安全化生產目標。另由營運主體訂定年度契作價格,統一收購契作生產者農產品,並自訂違規處理或除名退場原則,建立規模化生產管理機制。

七、獎勵補助:
(一)契作獎勵金:依當年度集團產區契作土地核定面積核發每公頃一萬元獎勵金,相關款項由營運主體統籌運用。集團產區營運主體或執行共同防治噴藥農戶,當年度或前一年度需接受四小時以上之安全用藥教育講習課程(從事有機或友善農業者請提供參加有機及友善耕作農業田間栽培及肥培管理等有機農業相關課程;訓練時數證明單如附件四),或取得農業藥物試驗所、動植物防疫檢疫署等政府單位核發之代噴藥技術人員訓練證書,始得請領。當年度契作核定面積未達門檻者,不予核發。
(二)品質自主檢查補助:農藥殘留檢驗費依實際金額補助二分之一,每件最高三千元。另落花生及高粱集團產區得每年申請一件黃麴毒素檢驗,每件檢驗費補助二分之一,最高三千元。
(三)衛生安全驗證補助:補助營運主體自有或合法土地及建物租用之理集貨場通過取得Global GAP、SGS(碳足跡查證)或其他國際性衛生安全驗證及教育訓練費用,其他機具、設備、器材採購不在補助範圍,每營運主體驗證費補助比例百分之九十,最高補助十五萬元,並以一次為限。
(四)產銷設施(備)補助:本項補助應先符合集團產區之執行規定,再由本署視年度相關計畫進行評核補助。
(五)應用研究成果補助:鼓勵集團產區應用國內試驗研究成果(種苗或技術),經正式取得授權並應用於集團產區生產管理後,得申請補助授權費用,每式補助二分之一,最高補助十萬元。
(六)包裝標示補助:於產品外包裝標示「品種」或「國產雜糧集團產區」上市販售,每項產品補助一萬元,每營運主體以三項為限(不包括加工製品),其相同外包裝但重量不同者,視為相同產品,已申請過之包裝,不得重複申請。
(七)糧食產業全面升級計畫加碼獎勵:納入國產雜糧集團產區之契作土地,倘一期作為雲林縣虎尾鎮、土庫鎮、元長鄉及北港鎮等四鄉鎮境內高鐵左右兩側一點五公里範圍內之農地或一百零七年至一百十年間任一年度第二期作申報種稻有案紀錄田區,轉作農業部「綠色環境給付計畫」及其接續計畫所列之轉作作物,除原有契作獎勵金每公頃一萬元獎勵金外,核予營運主體及農民加碼獎勵金每公頃各五千元。

八、營運主體應辦理工作:
(一)督導集團產區內成員(實際參與噴藥者)應於當年度或前一年度接受四小時以上之安全用藥教育講習課程(從事有機或友善農業者請提供參加有機及友善耕作農業田間栽培及肥培管理等有機農業相關課程),或取得農業藥物試驗所、動植物防疫檢疫署等政府單位核發之代噴藥技術人員訓練證書。
(二)與區內農民共同研擬訂定年度用藥內容,並將共同防治方式及預計用藥內容(藥劑名稱、廠牌等)通報本署各區分署。
(三)不定期督導農戶是否依擬定用藥內容進行共同防治及記錄,對不配合之農戶應主動提報並剔除參與資格。
(四)輔導農戶通過取得產銷履歷、有機驗證、友善審認或國際衛生安全驗證等,對於收購之農產品隨機個別取樣留樣,並適時進行自主送樣檢驗,若有農藥檢出不合格時,則依留樣進一步追溯。另落花生及高粱集團產區每年應檢驗黃麴毒素至少一件。
(五)與區內農民共同研訂年度收購價格,並積極拓展契銷通路。

九、集團產區內農戶應辦理工作:
(一)實際參與噴藥者應參加安全用藥講習四個小時以上(從事有機或友善農業者請提供參加有機及友善耕作農業田間栽培及肥培管理等有機農業相關課程),或取得農業藥物試驗所、動植物防疫檢疫署等政府單位核發之代噴藥技術人員訓練證書。
(二)按集團產區之共同防治方法及用藥內容進行安全用藥。
(三)落實生產與用藥記錄。
(四)配合產品取樣抽檢。
(五)積極參與產銷履歷、有機驗證、友善審認或國際衛生安全驗證。

十、查核作業:
(一)田區與農戶查核:
1.營運主體應於每期作採收前二週通知分署辦理,未通知導致未辦理田間查核作業者,視同抽查不合格,該期作申請集團產區之土地,不納入年度契作面積計算。
2.分署從營運主體自有與契作清冊中,採隨機方式選取抽查農地(含備取)。
3.由分署會同縣市政府及營運主體,查驗抽查農地是否確實種植該集團產區之雜糧作物(經濟栽培)、是否落實耕作與用藥記錄,並填寫查核紀錄表(附件五)。倘遇天然災害致田區無收穫,經營運主體檢具政府出具之受災證明文件,該田區視同符合經濟栽培管理。
4.倘集團產區土地跨不同分署及縣市政府轄區,由營運主體所在當地分署協調其他分署及縣市政府協助勘查。
(二)營運主體查核:由分署會同縣市政府,依隨機抽查名單,不定期至營運主體契作田區或理集貨場查驗是否訂定集團共同用藥項目及防治方法,是否輔導產區內農戶通過取得產銷履歷、有機驗證、友善審認等達驗證規模,是否落實自主留樣送驗及契作契銷,並填寫查核紀錄表(附件五)。
(三)田區查核不合格之處理:
1.各期作抽查不合格土地,不納入年度契作面積計算。
2.各期作抽查合格率低於九成,分署得通知營運主體限期改善,並進行複查。複查後倘合格率仍低於九成,該期作申請集團產區之土地,不納入年度契作面積計算。

十一、獎勵補助申請作業:
(一)申請時間:
1.當年完成查核作業者,應於十二月十日前向分署提出獎勵補助金申請。(土地面積以公頃計,採無條件捨去計至小數點第四位。)
2.次年完成查核作業者,待查核結果及集團產區生產土地之安全驗證面積皆符合規定後,營運主體始可向分署提出獎勵補助金申請。
(二)撥款流程:
1.由集團產區營運主體自「契作雜糧及特色作物集團產區系統」下載及確認糧食產業全面升級計畫加碼獎勵金發放清冊,送當地分署審核及核撥經費。
2.營運主體將農民加碼獎勵金撥付予農民並於「契作雜糧及特色作物集團產區系統」登錄撥付日期,始得請領契作獎勵金、品質自主檢查補助、衛生安全驗證補助、應用研究成果補助及包裝標示補助。
3.由營運主體檢附相關文件送當地分署辦理撥款作業。
(三)應檢附文件:
1.領款收據(含指定撥款帳戶,且領款金額包括各項獎補助金)。
2.契作獎勵金:
(1)契作獎勵金土地清冊。
(2)集團產區營運主體或執行共同防治噴藥農戶當年度或前一年度接受四小時以上之安全用藥教育講習課程(從事有機或友善農業者請提供參加有機及友善耕作農業田間栽培及肥培管理等有機農業相關課程),或取得農業藥物試驗所、動植物防疫檢疫署等政府單位核發之代噴藥技術人員訓練證書。
(3)產銷履歷、有機驗證或友善審認證書。
(4)撥付契作農民二轉獎勵金清冊及撥款證明文件。
3.品質自主檢查補助:應檢附進行集團產區品質安全自主檢查之合格報告及費用發票或檢驗單位收據(正本或與正本相符之影本)。
4.衛生安全驗證補助:應檢附國際衛生安全驗證證書及費用發票或收據(正本或與正本相符之影本)。
5.應用研究成果補助:應檢附國內農業試驗研究單位開立之品種權或技術移轉費用發票或收據(正本或與正本相符之影本)。
6.包裝標示補助:應檢附包裝外袋、印製費用發票或收據(正本或與正本相符之影本)及上架地點照片(電商通路請提供網站截圖)。

十二、注意事項及違規處分:
(一)雜糧集團產區之生產土地不得與「農地集團栽培經營管理中心」重複。
(二)集團產區之生產土地經本署以資訊系統比對,經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農會或分署推動農糧相關政策所辦理勘(抽)查作業,認定當期作種植作物與設立基本資料不符、未符合經濟栽培管理或其他違反本作業規範情事者,該等違規田區不列入輔導,已發放獎勵金應予追繳。
(三)計畫執行單位及受補助單位應確實依農業部主管計畫經費處理作業規定、農業部主管計畫補助基準相關規定辦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署及所屬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一部分或全部補助,並應作成書面行政處分限期命其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並得依其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1.未依計畫支用補助款或有虛報、浮報之情事。
2.檢附之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3.規避、妨礙或拒絕本署及所屬機關或委託單位查核。
4.經查核有缺失,複查時或限期改善仍未改善。
5.無正當原因經連續二年查核不符合項次(包含田區與農戶之查核、自主管理之農藥檢驗查核、營運主體之查核、實施噴藥防治教育訓練之查核)達二項以上者。
(四)受限會計年度,送件逾時者將不予核發補助,亦不得追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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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農糧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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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14-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