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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糧業務

輔導建置優質蔬菜集團產區作業規範

 
108 年 03 月 21 日農糧生字第 1081064532 號函公布
109 年 04 月 23 日農糧生字第 1091064745 號函修正
110 年 02 月 04 日農糧生字第 1101064233 號函修正
111 年 01 月 19 日農糧生字第 1111064036 號函修正
112 年 01 月 19 日農糧生字第 1121064088 號函修正
113 年 01 月 26 日農糧蔬字第 1131134136 號函修正
114 年 03 月 19 日農糧蔬字第 1141134288 號函修正
一、目的:為鼓勵穩定生產及供應優質蔬菜,並導入產銷履歷等追溯制度,以大規模面積制度化生產及作業管理,並有效控管生產流程與安全溯源,透過共同防治嚴格控管農藥殘留,爰訂定本作業規範,並據以輔導成立優質蔬菜集團產區。
二、集團產區營運主體應具備之條件:
(一) 須為農民團體(農會、合作社場)、農企業、農產行、產銷班或由農糧署認定實際參與農業生產之單位。
(二) 每集團產區單一作物面積至少10公頃(含)以上,契作期間至少半年。
(三) 申請本計畫各項獎勵金補貼之營運主體需具備下列能力:
1.集團產區品項銷售能力。
2.契作農產品發生產銷問題時,需有自行處理之應變能力。
(四) 納入優質蔬菜集團產區輔導作物如下:結球萵苣、蘿蔓、胡蘿蔔、牛蒡、薑、玉米筍、南瓜、青蔥、芋、青花菜、花椰菜、洋蔥、野蓮(水蓮)、菜豆(四季豆或敏豆)、食用番茄、毛豆、豌豆、蘿蔔、苦瓜、馬鈴薯、蓮藕(含蓮子)及短期葉菜類。其他蔬菜品項得由農糧署各區分署及當地縣(市)政府或直轄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考量地區性產業需求、產銷失衡敏感性或是否具輔導效益等評估後,報農糧署備查後納入輔導。
三、申請集團產區獎勵金應符合之條件:
(一) 參與設置集團產區之生產土地均不得有超限利用、違規使用情形,且同一筆土地同一年度僅可選擇參與一個優質蔬菜集團產區(不得重複申報、不含台糖土地)。
(二) 納入集團產區之條件:
1.一般優質蔬菜集團產區:生產土地需取得「產銷履歷驗證」、「有機驗證」或「友善耕作審認」其中一項,且需於年度核銷前取得證書。各項驗證審核,以申報之契作土地地號及作物載錄於最近一期之有效驗證證書上即符合資格。
2.毛豆外銷集團產區:
(1)毛豆為我國主要外銷蔬菜產業,為輔導有外銷實績之營運主體,申請本項措施。
(2)本項集團產區內毛豆產量至少70%供應外銷(依前一年度農業部統計年報每公頃產量70%估算每公頃可供外銷量);外銷實績採計前一年度11月至當年度10月期間(1年),外銷實績需出具出口報單第5聯或船公司開立之海運提貨單(BILL OF LADING)證明。
(3)本項措施營運主體至少取得一項國際驗證包,如Global GAP、Halal等。
四、集團產區設置申請與審核程序:
(一) 申請與初審:
1.營運主體應洽所在地農糧署分署(以下簡稱當地分署)至「優質蔬菜集團產區系統」(http://cropgroups.afa.gov.tw/veg/Login.aspx)填具系統帳號申請表,開通帳號後,再備妥下列文件,送地方政府提出申請,地方政府就土地合法性審核確認後辦理初審,將符合條件者之相關申請表單彙送當地分署進行複審:
(1)優質蔬菜集團產區申請表(附表1,系統產生報表)。
(2)優質蔬菜集團產區設立基本資料(附表2,系統產生報表)。
(3)參與本集團產區之農戶及土地資料(系統產生清冊)。
(4)產銷履歷、有機驗證或友善耕作審認證書影本。
(5)毛豆外銷集團產區之營運主體應依台灣區冷凍蔬果工業同業公會所訂之「冷凍蔬果加工廠辦理冷凍加工用原料毛豆契約供應作業要項」與農戶簽訂契作合約書(含農戶基本資料、耕地位置與面積等),並鍵入前開優質蔬菜集團產區系統,為避免契作土地重複申報,契作農戶非土地所有權人時,營運主體於訂約時應要求農戶提供委託經營、租賃契約或參與綠色環境給付計畫之農民耕作措施申報書(參聯單)影本等相關證明文件以供查核,或以契作書上載明所填報土地及所有權人資料屬實無誤且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契作農民使用土地種植契作作物;倘無法取得與土地所有權人之書面契約者,得由營運主體評估由實耕者以口頭約定承租切結書(附件3)代之。
2.地方政府初審(如附表4)後,於每年10月31日前將附表隨文函送當地分署。
3.跨縣市之集團產區,由營運主體營業登記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擔任受理單位,契作土地倘有跨縣市問題,請先參考「優質蔬菜集團產區系統」內契作土地基本資料-土地使用分區、土地使用類別,如仍有疑義,得請土地所在地地方政府協助提供資料。
4.申請期限:請輔導營運主體於每年9月30日前提出申請,另跨年期作物請於產期前提出申請。
(二) 複審:
1.當地分署收件後經查「優質蔬菜集團產區系統」列印資料有疑義,得退請地方政府釐清疑義後,重新送件申請。
2.倘為新申請加入者,當地分署得要求地方政府提供申請單位之營運狀況、實際經營規模、契作項目、運(直)銷數量等,必要時得請地方政府辦理現場審查,並函復申請單位申請通過、列入輔導,並副知農糧署。
3.跨縣市之集團產區,由營運主體營業登記所在地之當地分署受理。
4.分署納入輔導後,將轄下營運主體資料輸入「優質蔬菜集團產區系統」,並通知營運主體可進入上開系統填列「契作農民基本資料」及「契作土地資本資料」。
五、運作規定:
(一) 由營運主體擬定集團共用防治作法及用藥品項種類,統一購藥防治,可由營運主體自行統一噴藥或委由集團產區內農戶、代噴業者等統一噴藥(代噴業者須向地方政府完成登記,登記資訊請至農
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無人機農藥代噴登記管理系統/代噴業者查詢https://uav.aphia.gov.tw/mp-1.html),達農藥減量減項之安全化生產目標,並自訂違規處理或除名退場原則,建立規模化生產管理機制。
(二) 加強辦理安全用藥與栽培技術講習會:邀請蔬菜技術服務團(改良場)加強田間指導,輔導集團產區農民正確用藥與紀錄,提供內(外)銷用藥基準及安全管理措施等宣傳資料。
(三) 農藥殘留自主檢驗及抽檢作業:由營運主體協助農民自主採樣送驗,倘藥檢未通過者應立即通知農戶延後採收或不得採收,並停止供貨。
(四) 營運主體應辦理工作:
1.督導集團產區內成員(實際參與噴藥者)應於當年度或前一年度接受4小時以上之安全用藥教育講習課程,或取得農業部所屬機關核發之代噴藥技術人員訓練證書。
2.與集團產區內農民共同研擬訂定年度用藥內容。
3.督導農戶是否依擬定用藥內容進行共同防治,對不配合之農戶應主動提報並剔除參與資格。
4.輔導農戶通過取得產銷履歷、有機驗證、友善審認或國際衛生安全驗證等,對於採購之農產品隨機個別取樣留樣,並進行自主送樣檢驗,若有農藥檢出不合格時,則留樣進一步追溯。
5.營運主體每年須依據上述農藥殘留自主檢驗及抽驗作業辦理,每一集團產區面積未達100公頃,每年至少檢驗合格20件,100公頃至199公頃,每年至少檢驗合格40件,200公頃至299公頃,每年至少檢驗合格60件,300公頃至399公頃,每年至少檢驗合格80件,400公頃(含)以上每年至少檢驗合格100件。
6.倘集團產區農藥殘留抽驗合格件數未達前述規定,則核定面積應按抽驗合格率核計,統計時小數點無條件捨去,最低面積仍需高於10公頃。
(五) 集團產區內農戶應辦理工作:
1.實際參與噴藥者應於當年度或前一年度參加安全用藥講習4個小時以上,或取得農業部所屬機關核發之代噴藥技術人員訓練證書;從事有機或友善農業者請提供當年度或前一年度參加有機及友善耕作農業田間栽培及肥培管理等有機農業相關課程證明。
2.按集團產區之共同防治方法及用藥內容進行安全用藥。
3.配合產品取樣抽檢。
4.積極參與產銷履歷、有機驗證、友善審認或國際衛生安全驗證。
六、查核作業(含跨區查核作業):
(一) 抽查方式:由營運主體於定植後1個月至採收前2週主動告知當地分署,由當地分署邀集地方政府及營運主體至實際耕作之田區抽查,以隨機方式抽查並填寫查核表(附表5),倘集團產區土地跨不同分署及地方政府轄區,由營運主體所轄當地分署協調其他分署及地方政府協助勘查。各營運主體按總契作地號筆數訂定抽查比率如下:
1.申請集團產區契作土地地號未達200筆,以抽選申請案件總數之5%為原則(換算件數小數點後無條件進位)。
2.申請案件200筆(含)以上未達500筆,抽選15筆。
3.申請案件500筆(含)以上者,抽選30筆。
4.被抽查之地號以不同農戶為原則。
5.毛豆外銷集團產區之營運主體查核作業依「冷凍蔬果加工廠辦理冷凍加工用原料毛豆契約供應作業要項」辦理,並請台灣區冷凍蔬果工業同業公會邀集土地所在地分署及地方政府辦理查核。
(二) 抽查合格率90%以上始得申請契作獎勵金,倘抽查合格率未達90%,可限期改善,惟以一次為限,抽查及複查不合格的土地不納入集團產區計算面積。
七、獎勵補助領取與核銷規定:
(一) 契作安全驗證面積獎勵金:
1.符合前述集團產區相關規定,經農糧署或各區分署納入輔導,並完成優質蔬菜集團產區系統登打者,始得申請。
2.依當年度集團產區取得「產銷履歷驗證」、「有機驗證」、「友善耕作審認」面積,核發每公頃1萬元獎勵金,本款項由營運主體統籌運用(土地面積計算公頃數以下小數點4位)。
3.請領本項獎勵金,應檢附下列文件向當地分署申請核撥:
(1)領款收據。
(2)領取契作獎勵金之土地清冊(由系統印出)。
(3)集團產區營運主體或執行共同防治噴藥農戶當年度或前一年度接受4小時以上之安全用藥教育講習課程(從事有機或友善農業者請提供參加有機及友善耕作農業田間栽培及肥培管理等有機農業相關課程),或取得農業部所屬機關核發之代噴藥技術人員訓練證書。
(4)產銷履歷、有機驗證或友善耕作審認證書影本。
(二) 毛豆外銷集團產區獎勵金:毛豆外銷集團產區取得「產銷履歷」、「有機驗證」或「友善耕作審認」其中一項者,同前項契作安全驗證面積獎勵金核發方式;未通過產銷履歷、有機驗證或友善耕作審認證書面積者,核發每公頃5千元獎勵金(土地面積計算公頃數以下小數點4位),檢附文件同前項第3款第1目至第3目。
(三) 擴大安全驗證規模獎勵金:
1.符合契作安全驗證面積獎勵金領取資格者,始得請領擴大規模獎勵金,本款項由營運主體統籌運用。請領金額結算後得併入契作安全驗證面積獎勵金領款收據。
2.擴大安全驗證契作面積:經核定之集團產區土地單一作物品項通過安全驗證面積較前一年度每增加5公頃,額外核發擴大契作面積獎勵金1萬元,本項每一集團獎勵金上限20萬元,土地面積採無條件捨去取整數。(例如增加6.8公頃,核發1萬元;增加10.5公頃,核發2萬元,以此類推,至增加100公頃以上,額外核發20萬元為上限)。
3.未通過產銷履歷、有機驗證或友善耕作審認證書面積者不得請領本項獎勵。
(四) 配合農糧署糧食產業全面升級政策,優質蔬菜集團產區2轉加碼獎勵及撥款流程如下:
1.契作安全驗證獎勵金加碼:納入優質蔬菜集團產區之契作土地,倘為2轉實施範圍及轉作品項,除原有契作安全驗證獎勵金每公頃1萬元(毛豆外銷集團產區未通過產銷履歷驗證每公頃5,000元)獎勵金外,加碼核予營運主體及農民獎勵金每公頃各0.5萬元。
2.農民契作安全驗證獎勵金,由集團產區營運主體確認契作獎勵金發放清冊(由集團產區系統比對產出)送當地分署審核確認核撥經費後,續由營運主體撥付契作農民,撥予農民完成後,應將撥付日期登錄集團產區系統,始得列印撥款彙總清冊送當地分署查核及檢附撥款證明文件影本,請領營運主體契作安全驗證面積獎勵金(含毛豆)、擴大安全驗證規模獎勵金、品質自主檢驗、國際衛生安全驗證及安全用藥教育講習課程等相關補助經費。
3.糧食產業全面升級政策2轉加碼獎勵,土地面積以公頃計至小數點第4位,核算獎勵金小數點無條件捨去。
4.有關2轉實施範圍及轉作品項等詳細資料請參閱農糧署官方網站>農糧業務>糧食產業全面升級專區。
(五) 品質自主檢驗補助:
1.農藥殘留自主檢驗補助上限與級距:每一集團產區面積未達100公頃,每年最高補助20件,100公頃至199公頃,每年最高補助40件,200公頃至299公頃,每年最高補助60件,300公頃至399公頃,每年最高補助80件,400公頃(含)以上每年最高補助100件。
2.集團產區農藥殘留自主檢驗之農藥殘留檢驗費補助件數,倘因安全疑慮,必要時得函請農糧署同意後提高補助件數。
3.請領本項補助金,應檢附本年度集團產區品質安全農藥殘留自主檢驗之合格報告及費用發票或檢驗單位收據(正本或與正本相符之影本),向集團產區營運主體所在地分署申請核撥,每件依實際費用補助二分之一,最高3,500元。
4.經營主體應請檢驗單位於農藥殘留自主檢驗報告標註地段地號,以確認該報告檢驗品項來源為集團產區契作土地。
5.集團產區品質自主檢驗補助不得與台灣區冷凍蔬果工業同業公會外銷輔導自主檢驗或農糧署其他農藥殘留檢驗補助重複申請。
(六) 安全用藥教育講習課程補助:
1.經農糧署或各區分署納入輔導之集團產區,得申請本項補助。
2.每年同一蔬菜集團產區最多可申請辦理1場,每場上限額度2萬2千元。
3.請領本項補助金,需檢附辦理講習之相關費用收據,向「雲林縣農業合作社聯合社」辦理核銷。
(七) 國際衛生安全驗證補助:
1.經農糧署或各區分署納入輔導之集團產區,得申請本項補助。
2.補助營運主體自有之理集貨場通過取得集貨包裝場之Global GAP、HALAL、ISO、HACCP及FSSC等「國際驗證費」,其他機具、設備、器材採購及教育訓練費用不在補助範圍,每廠(場)補助比例90%,最高補助15萬元,每年以1次為限。
3.請領本項補助金,應檢附國際衛生安全驗證證書或驗證/查證審查結果通知書影本及費用發票或收據(正本或與正本相符之影本),向營運主體所在地分署申請核撥。
(八) 外銷所需集貨包裝及冷藏設施(備)補助:由農糧署視年度相關計畫經費進行評核納入補助,補助內容依相關計畫規定辦理。
八、注意事項及違規處分:
(一) 經審查符合規定納入集團產區輔導者,契作獎勵金經費採一次撥付,營運主體最遲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前完成核銷。
(二) 參與優質蔬菜集團產區之營運主體應配合農業部 種植登記相關政策,如申報不實者,經查屬實應繳回相關補助款。
(三) 計畫執行單位及受補助單位應確實依農業部主管計畫經費處理作業規定、農業部主管計畫補助基準相關規定辦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農糧署及所屬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一部分或全部補助,並應作成書面行政處分限期命其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並得依其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1.未依計畫支用補助款或有虛報、浮報之情事。
2.檢附之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3.規避、妨礙或拒絕農糧署及所屬機關或委託單位查核。
4.經查核有缺失,複查時或限期改善仍未改善。
(四) 受限會計年度,送件逾時者將不予核發補助,亦不得追領。
(五) 囿於年度預算有限,倘整體申請補助金額逾預算額度,農糧署得酌予調配各營運主體之申請補助上限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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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建置優質蔬菜集團產區作業規範(114版)輔導建置優質蔬菜集團產區作業規範(114版)(pdf)1212
  • 資料來源:農糧署蔬菜及種苗產業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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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14-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