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農糧字第0971036503號令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進口業者申請核發有機標示同意文件,其審查費基 準如下:
- 每案申請審查一項至五項產品:新臺幣五百元。
- 每案申請審查六項至十項產品:新臺幣一千元。
- 每案申請審查十一項至二十項產品: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 每案申請審查二十一項以上產品:新臺幣二千元。
第三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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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進口業者申請核發有機標示同意文件,其審查費基 準如下:
第三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