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機農業banner

有機農業

有機農業生產輔導計畫補助原則

112年3月

一、農業部農糧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加速國內有機農業發展,輔導改善生產及加工設備、溫(網)室及堆肥設施等,並推廣施用有機農業適用肥料,以提升生產效能,穩定有機農產品供應,特訂定本補助原則。

二、依本補助原則申請補助之申請人(以下簡稱補助對象),應為通過有機農產品(含轉型期)驗證,或經農業部審認通過之友善環境耕作推廣團體(以下簡稱友善耕作團體)登錄有案之友善環境耕作者,並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農民。

(二)產銷班、農會、農業合作社(場)、以農業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相關農業團體。

(三)農企業(僅限申請農產加工設備)。

三、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有機農業適用肥料

1.作物不分長、短期,每公頃施用本署網站公告品牌(「有機農業適用肥料補助計畫」補助品牌一覽表)之有機農業適用肥料10公噸以上,最高補助3萬元。實際施用量不足10公噸者,按實際施用量核算補助金額(每公斤補助3元)。肥料補助不包括液態及微生物肥料。

2.有機農業適用肥料須在國內生產製造,始予補助。植物渣粕肥料及混合有機質肥料原料,使用蓖麻粕、菜籽粕、椰子粕、棕櫚粕、苦茶粕、苦楝粕等六項原料製成者,原料應為國內產出,非國內產出者,本署已自111年1月1日起停止補助。

(二)溫(網)室設施(備)

1.溫(網)室設施:西部地區補助以不超過50%為原則,東部、離島及原住民地區補助以不超過60%為原則,每年每戶申請一項補助。

2.水平棚架網室:西部地區每1公頃最高補助50萬元。東部、離島及原住民地區每1公頃最高補助60萬元。

3.加強型水平棚架網室:西部地區每1公頃最高補助120萬元。東部、離島及原住民地區每1公頃最高補助144萬元。

4.簡易式塑膠布溫網室:西部地區每1公頃最高補助375萬元。東部、離島及原住民地區每1公頃最高補助450萬元。

5.結構型鋼骨溫網室:西部地區每1公頃最高補助750萬元。東部、離島及原住民地區每1公頃最高補助900萬元。

6.按農業部主管計畫補助基準,增列補助項目項下:

(1)雙層錏管網室:每1公頃最高補助144萬元。

(2)水平棚架:西部地區每1公頃最高補助45萬元。東部、離島及原住民地區每1公頃最高補助54萬元。

7.溫(網)室設備(含水平棚架)補助項目如附表1,補助以不超過1/2為原則。

(三)堆肥設施(備)

1.以回收自產或品質可靠之農牧副產物自製自用堆肥為限。

2.簡易堆肥設施(備),包括遮雨棚架、堆肥舍、醱酵設施、堆肥篩選機、翻堆機械及防臭設施等。農民團體共同使用(耕作面積至少達5公頃以上)補助設置費用2分之1為限,每處最高補助75萬元;個別農戶(耕作面積至少達1公頃以上)補助設置費用3分之1為限,每處最高補助50萬元。並以設置於自有農地優先補助。

(四)生產及加工設備

1.按農業部主管計畫補助基準,依實際購置設備費用或採購合約價格,共同使用補助2分之1、個別使用補助3分之1之原則補助,但不得超過附表2所定累計補助經費上限及附表3所定各項補助上限。有機農業促進區內通過友善環境耕作審認或有機(含轉型期)驗證之農民,所申請農機具、包裝設備、洗選輸送及處理設備、茶葉製造及包裝設備補助以不超過2分之1為原則;另原住民地區農機具等項目得補助酌增10%,並規範設籍於原住民地區受補助對象應向戶籍地農民輔導單位(如農會、合作社等)申辦補助,始符合資格;上開農民輔導單位係指該單位組織章程所定組織區域包括受補助者戶籍地之原住民鄉鎮。

2.補助項目及補助基準如下:

(1)依據農業部主管計畫補助基準所列補助項目、基準及對象為準。

(2)農機具補助項目得參照小地主大專業農設備補助基準(含通用性農機具、其他設備補助項目之機種、規格及補助上限)之規定,倘與省工碳匯農機補助計畫之補助項目相同者,補助上限得擇優認定,惟建議輔導農民優先向省工高效及碳匯農機補助計畫申請補助,按共同使用補助2分之1、個別使用補助3分之1原則補助。

(3)新型省工機械設備依省工高效及碳匯農機補助實施計畫核定之新研發農機、引進省工農機及碳匯農機等補助項目及基準辦理,個別使用補助上限3,000千元,共同使用補助上限4,500千元,不列入有機農業生產及加工設備累積補助經費上限計算。

(4)加工設備設置場所須取得土地及加工廠(場)房建築合法使用,個別使用補助上限500千元,共同使用(含農企業)補助上限3,000千元。

3.申請共同使用補助,應檢附共同使用證明文件,如班會紀錄、共同使用規範等,並應於購置後納入共同使用團體之財產;若已申請個別使用補助,應扣除於申請共同使用補助之計算面積。

四、補助作業程序

(一)有機農業適用肥料

1.農民向鄉(鎮、市、區)公所、農會、合作社(場)、協會、友善耕作團體(以下簡稱輔導單位)提出申請,由輔導單位依據申請人於臺灣有機農業資訊網登載之有機驗證或友善登錄資訊,直接介接肥料補助作業系統完成農民申購肥料資料之登錄;對初次申購肥料之農民,輔導單位必要時得要求檢視其身份證明文件。

2.農民配合作物用肥需求辦理購肥作業,完成購肥程序,即可以購肥發票憑證向輔導單位辦理核銷(無需另行拍照驗收)。

(二)其他補助項目:

1.申請人填具申請表(如附件1-4),向輔導單位提出申請,經彙整後函送所屬地方政府進行初審。

2.初審完成後函送本署各區分署(以下簡稱分署)進行複審(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單位列席或派員實地勘查),分署並將複審結果函復地方政府據以研提計畫後,送分署核定。

3.申請人戶籍所在地與生產田區分處不同縣市轄區之申請補助案件,由生產田區所在地之縣市地方政府及轄區分署分別進行初審及複審核定。

五、驗收作業程序(不含有機農業適用肥料)

受補助者於購置設備後1個月內(以統一發票日期為準),應向輔導單位申請驗收。輔導單位之驗收人員應於1星期內辦理完成並作成紀錄(如附件5、6)。

六、經費核撥

(一)有機農業適用肥料:

1.輔導單位得按季彙整請領補助款相關支用單據,送地方政府申請核撥補助款,並由輔導單位將補助款撥付受補助者(如附件8)。

2.計畫支用單據認定期間溯自前一年度12月至當年度11月,當年度12月份支用單據則列入下一年度辦理核銷。

(二)其他補助項目:

1.輔導單位檢附採購發票正本(需開立全額發票)、驗收紀錄等原始憑證資料,掣據函送地方政府審核後核撥,並由輔導單位將補助款撥付受補助者。

2.輔導單位應以匯款方式,將補助款匯入受補助對象之金融機構帳戶(不得給付現金),並應於轉帳完成後,將轉帳憑證送各地方政府備查。

七、督導及抽查

(一)有機農業適用肥料必要時分署得邀集地方政府查核肥料業者產製數量、出貨明細等,比對農民購肥資料,俾利確保農民確實購肥施用。

(二)設施(備)驗收後隔年由分署會同地方政府辦理抽查作業並作成抽查紀錄(如附件5、7),紀錄應具現場照片存檔,抽查戶數應達該直轄市、縣(市)受補助戶數5%,必要時並得增加抽查戶數;補助後第2至3年抽查對象至少達前2年度內受補助戶數之3%以上為原則,最少不得低於2個補助對象,受補助農民應配合購機確認及抽查等事宜。

(三)申請人戶籍所在地與生產田區分處不同縣市轄區之申請補助案件,倘所申請設備未來放置於他處,驗收後第2年抽查作業可依行政程序法第19條規定互相協助,請放置設備所在地之縣市政府協助辦理抽查作業。

(四)抽查結果不符計畫規定之處理原則

1.請地方政府通知輔導單位受輔導受補助對象於1個月內改善,並副知分署。

2.改善期限屆期後,由分署會同地方政府再次辦理查核工作,倘未改善者,應請補助對象陳述意見並切結改善期限,否則應繳回補助款。

3.經分署及地方政府查明未依切結期限改善者,由分署函受補助對象繳回補助款。

八、申請人於申請日前1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所生產之農產品品質違規經裁罰者,或經補助核定後放棄執行之農戶。另因不可抗力因素放棄並專案同意者,不在此限(不含有機農業適用肥料)。

(二)經驗證機構終止有機驗證資格者。

(三)經農業部審認通過之友善耕作團體取消友善環境耕作登錄資格者。

九、其他規定事項

(一)有機農業適用肥料

1.本署網站所列補助肥料產品之肥料業者,應按月於本署補助作業系統登打肥料產品之品項、數量及經銷流向等資料,或提供資料由系統維護廠商協助登打。經本署通知未於期限內配合辦理者,該業者之補助肥料產品停止網站登載,2年內不得列入本署網站登載之補助肥料廠牌名單。

2.經費由本署各區分署依年度計畫核撥至各縣市政府,各縣市政府以轄區範圍統籌運用,不再細分至各鄉鎮分配額度。

(二)溫(網)室設施(備)及簡易堆肥設施(備)

1.設置設施之土地應符合土地及建管法令規定合法使用,溫(網)室設施應經有機(含轉型期)驗證或農業部審認通過友善耕作團體登錄資料有案之農地,申請者須具備土地完整使用同意文件,如土地共有人同意文件(分管證明、土地使用權人同意書)或租賃契約等。計畫核定前已先行施工者不予補助。

2.為配合農時須先予施工者,得於送案申請時敍明原因併提具切結,惟申請內容不等同計畫之核定或其核定結果。

3.計畫核定已先行施工,而未依前款規定敍明併切結,及前一年經補助核定後放棄執行之農戶,不予補助。因不可抗力因素放棄並專案同意者,不在此限。

4.結構型鋼骨溫(網)室設施,得參照本署推動設施型農業計畫補助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農業設施保險規定及補助經費核銷事宜。

5.簡易堆肥設施申請項目不包含堆肥舍之設置者,應檢附既有堆肥舍之證明,不得露天堆置醱酵。產製堆肥不得有販賣行為。

(三)生產及加工設施(備)

1.補助購置之農機具(設備)必須為新品,自購置後如有虛報、退貨或轉售(轉讓之必要時,應報經分署同意),應繳回已領取之補助款,且受補助者自查核日起5年內,不得申請本計畫各項設備補助。

2.補助項目自驗收後5年內查有毀損或遺失者,應於查核日起3個月內完成修復或重新購置同廠牌、同規格且性能相當產品抵充為原則。倘無法修復或重新購置者,應返還補助款,且受補助者自查核日起5年內,不得申請本計畫各項設備補助。

(四)受補助設施(備)應新購置且以顯明色彩標示「農糧署○年有機農業生產輔導計畫補助」文字,倘有計畫變更需求,應於當年度9月30日前送分署辦理。

附件下載

檔案名稱下載下載次數
有機農業生產輔導計畫補助原則有機農業生產輔導計畫補助原則(docx)有機農業生產輔導計畫補助原則(pdf)有機農業生產輔導計畫補助原則(odt)892
  • 資料來源:農糧署農業資源組(有機農業科)
  • 瀏覽人次:2820
  • 更新日期:112-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