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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糧法規

法規類別 - 行政規則 - 糧食產業類瀏覽人次:33140
名稱黃金廊道農業新方案節水獎勵作業規範
發佈日期2023/6/16
發佈類型廢止
資料來源農糧署稻作產業組
沿革時間
  • 中華民國105年09月27日農授糧字第1051092735A號令訂定
  • 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農授糧字第1121090551號令廢止
內容
  1.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動「黃金廊道農業新方案暨行動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輔導農民契作種植轉旱作作物及綠肥作物,以減少第一期作缺水期用水量,特訂定本規範。
  2. 二、本計畫實施期間為一O五年至一O九年。適用農地範圍為新虎尾溪以南,即雲林縣土庫鎮、虎尾鎮、元長鄉及北港鎮內高鐵沿線以軌道為中心左右各一點五公里範圍內之農地(以下簡稱新虎尾溪以南旱作區);其中台七十八線與高鐵交接處見方三公里屬嚴重地層下陷區域,簡稱核心區(A區)。
  3. 三、參加本計畫農民之資格:前點適用農地範圍內之農地所有權人或有權之實際耕作者。
  4. 四、申報方式:
    1. (一)受理期間:依本會「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申報作業規範辦理,或由第二點所訂適用農地範圍之鄉(鎮)公所(以下簡稱執行公所)依其適當之作業時程另公告受理期間。
    2. (二)申報地點:由實際耕作者向土地所在地執行公所,或依執行公所排定之受理地點辦理申報。
    3. (三)應檢附文件:
      1. 1.申報書。本申報書得以加註「申報黃金廊道節水獎勵」文字之「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申報書代之;申辦農地為非基期年農地,仍應具申報書,並於申報書註記「申報黃金廊道節水獎勵」。
      2. 2.依「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申報作業規範」規定之檢附文件。但申報農地當期作同時申報轉(契)作、休耕有案者,得免附。
      3. 3.其他經執行公所指定檢附之證明文件(如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一個月內土地登記簿謄本或土地所有權狀影本、農會存簿封面影本、契作合約書、耕作協議書等)。
    4. (四)農民檢具文件未齊備或經執行公所審查不符者,執行公所應通知農民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5. 五、節水獎勵作物、種植期間及獎勵基準:
    1. (一)原料甘蔗:
      1. 1.種植期間:計畫實施期間(至一O九年止)應連續種植兩個期作以上。
      2. 2.獎勵基準:一年得獎勵兩個期作,每期作每公頃獎勵二萬五千元。
    2. (二)釀酒高粱、牧草類(含青割玉米、狼尾草、尼羅草、盤固草等) 、毛豆、食用玉米、甘藷及落花生:
      1. 1.種植期間:計畫實施期間(至一O九年止)之第一期作。
      2. 2.獎勵基準:一年獎勵一個期作,獎勵基準如下:
        1. (1)釀酒高粱及牧草類:每公頃獎勵二萬五千元。
        2. (2)毛豆、食用玉米、甘藷及落花生:每公頃獎勵一萬五千元。
    3. (三)綠肥作物:種植「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之種植綠肥或生產環境維護措施作業規範表列之綠肥作物:
      1. 1.種植期間:計畫實施期間(至一O六年止)之第一期作期間,田區至少須翻耕一次;限核心區(A區)範圍內農地申辦。
      2. 2.獎勵基準:一年獎勵一個期作,每公頃獎勵四萬元。
  6. 六、勘查認定:
    1. (一)原料甘蔗:農民秋植甘蔗應於每年十一月至十二月十日前完成種植,春植甘蔗應於每年三月底前完成種植;宿根甘蔗於前作採收後,應開根施肥或中耕除草,另缺株嚴重蔗園應實施補植,農民完成上開作業,並依實際種植廊道區於十二月十五至三十一日勘查確認後,始符合資格。
    2. (二)釀酒高粱:每平方公尺至少種植八株。
    3. (三)牧草類:以經濟生產為前提,青割玉米採條播具合理行株數(每公頃五萬五千株以上);芻料作物栽培管理應包含整地、田間管理及病蟲害防治;無適當之種植管理者,視為不合格,不予補貼。
    4. (四)毛豆、食用玉米、甘藷及落花生:
      1. 1.契作作物須以經濟生產為前提,成活率佔種植面積百分之八十以上。申報種植田區須防除雜草,雜草生長面積不可超過總面積百分之五十,且不得掩蓋主要作物。
      2. 2.栽培模式應為整地作畦或行列栽培,溝距以二至三公尺為原則,並應做好田間雜草管理及病蟲害防治;毛豆每平方公尺至少二十五至三十株。
      3. 3.考量各地風土及氣候差異,栽培作物溝距可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會同轄內農業改良場(所)等相關單位,現勘彈性認定。
    5. (五)種植綠肥作物:
      1. 1.休耕田區空閒情形:土地所在地公所於第一期作申報資料登錄後或期作開始三週內完成休耕田區全面初勘,確認農田無搶種綠肥或景觀作物以外作物,倘無法於規定期間完成勘查,應將逾期原因及預定完成期間函報本會農糧署當地分署備查。
      2. 2.休耕情形:依「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種植綠肥或生產環境維護措施作業規範辦理,由土地所在地執行公所於休耕期間內勘查,綠肥、景觀作物成活率達百分之五十與辦理翻耕及田間管理,並確認田區無種植綠肥或景觀作物以外作物。
  7. 七、申報節水獎勵作物經勘查成活率不合格者,倘係因生育期間遭受天然災害所致,其處理方式如下:
    1. (一)已啟動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
      1. 1.已領取天然災害現金救助之農地,倘申報之轉(契)作作物與領取天然災害救助作物相同,得由執行公所逕核予當期作節水獎勵金。
      2. 2.未符合天然災害現金救助要件之農地,則依各項作物勘查認定原則之規定,經勘查合格後據以核發。
    2. (二)未啟動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執行公所得視當地災害情形,函報當地縣政府,由當地縣政府邀集當地農業改良場、本會農糧署當地分署及執行公所會勘,認定受災屬實者,由縣政府報本會農糧署當地分署核備後,得由執行公所逕核予當期作節水獎勵金。
    3. (三)申辦種植綠肥作物,倘確因天候因素致成活率未達標準,經執行公所依現況判定確有種植綠肥作物事實,得由執行公所核予當期作節水獎勵金。
  8. 八、公糧繳交原則:
    1. (一)種植節水獎勵作物(綠肥作物除外)之農地:計畫實施期間(至一O九年止)倘恢復種稻者,該農地第一期稻作不得繳交公糧。其中選擇種植原料甘蔗者,第一、二期作皆不得繳交公糧。
    2. (二)種植綠肥作物之農地:申報種植綠肥作物,於本計畫實施期間(至一O六年止)倘恢復種稻者,該農地第一期稻作不得繳交公糧。
  9. 九、倘欲領取契作獎勵之作物(原料甘蔗、釀酒高粱、牧草類及毛豆等,須依「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各項契作作物規定辦理外(附件一、附件二之一及附件二之二),契作生產之作物全數由訂約雙方依契約使用或銷售,訂約雙方必須自行處理產銷事宜,不得要求政府機關協助處理;其它非契作之節水獎勵作物,由農民自行處理產銷事宜,惟應出具不得要求政府機關協助處理產銷之切結證明文件,憑以申請節水獎勵補貼。
  10. 十、依本作業規範申領節水獎勵之農地,倘另依「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申辦轉(契)作、休耕並符合其規定者,得兼領轉(契)作補貼或休耕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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