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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糧法規

法規類別 - 行政規則 - 糧食儲運類瀏覽人次:12090
名稱收購公糧濕穀作業實施方式
發佈日期2019/5/1
發佈類型修正
資料來源農糧署稻作產業組(公糧收購科)
沿革時間
  • 中華民國101年05月01日農授糧字第1011095313號函訂定
  • 中華民國101年10月01日農授糧字第1011095703號函修正
  • 中華民國102年04月12日農授糧字第1021095798號函修正
  • 中華民國102年09月30日農授糧字第1021096277號函修正
  • 中華民國105年06月17日農授糧字第1051096835號函修正
  • 中華民國105年06月17日農授糧字第1051096835號函修正
  • 中華民國105年06月17日農授糧字第1051096835號函修正
  • 中華民國105年06月17日農授糧字第1051096835號函修正
  • 中華民國106年03月22日農授糧字第1061096628A號令修正第六點
  • 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農授糧字第1081096758A號令修正第九點
內容
  1. 一、為協助農民解決濕榖烘乾及繳交公糧問題,已設有濕穀烘乾或集運設備之公糧業者,直接受理農民繳交濕穀;尚未設置濕穀烘乾或集運設備之公糧業者,應建立受理農民繳交濕穀作業模式。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農糧署各區分署於公糧稻穀開始收購前,應預為評估公糧業者是否有烘乾能量不足之虞,並輔導建立協力烘乾機制。
  2. 二、農民自行或委託他人烘乾濕穀後,以乾穀繳交公糧者,其相關事項悉依收購公糧稻穀作業要點辦理,且繳交之稻穀品質應符合公糧稻穀驗收標準;農民以濕穀繳交公糧稻穀者,依本作業實施方式辦理。
  3. 三、經收濕穀之公糧業者,應於辦理公糧收購作業前二週,將經農糧署核定之濕乾穀折算率及烘乾費率張貼於經收地點明顯處,經收時依農民繳交濕穀水分含量及張貼之費率,計算乾穀數量及價款。
  4. 四、受理農民申報種稻之鄉(鎮、市、區)農會應於當期稻穀收穫前,將依收購公糧稻穀作業要點第七點第一款所定編造收購清冊,陳列供公開閱覽。
  5. 五、公糧業者經收濕穀使用之量器、衡器及水分測定器應依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規定經檢定及校正,並確認係於檢定合格之有效期間內使用。
  6. 六、經收濕穀品質規範:
    1. (一)濕穀之最低容重量如下表:
      稻穀水分含量粳稻穀秈稻穀圓糯稻穀長糯稻穀
      百分之二十四以上,
      未達百分之二十八
      五百四十五百五百二十四百九十
      百分之二十八以上,
      百分之三十二以下
      五百五十五百一十五百三十五百
      超過百分之三十二,
      未達百分之三十五
      (限天候異常時適用)
      五百六十五百二十五百四十五百一十
      單位:公克/公升
    2. (二)夾雜物:不得超過百分之三,為無法通過五•六六毫米篩網與通過二•八三毫米篩網之物質;以及留存於篩網上除稻穀以外之物質。
    3. (三)被害粒(含發芽粒):不得超過百分之六,並依CNS稻穀國家標準判定。
    4. (四)異型粒:不得超過百分之五,並依CNS稻穀國家標準判定。
    5. (五)未熟粒(含青米粒):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七,並依CNS稻穀國家標準判定。
    6. (六)經收過程發生疑義且公糧業者拒絕收購時,由受理之公糧業者代農糧署以每公斤二十五元之單價向農民價購濕穀樣品三公斤,並留存簽封後通知所屬分署或辦事處爭議處理小組。
  7. 七、公糧業者經收公糧濕稻穀作業方式如下:
    1. (一)公糧業者應於經收期前,預先規劃協力烘乾業者,並報經當地分署洽協力烘乾之公糧業者所屬分署同意。
    2. (二)原規劃之協力烘乾業者如有異動,應報經所屬分署同意,始得啟動調運。
    3. (三)公糧業者規劃協力烘乾之公糧業者,應以倉容無虞且具備礱碾加工設備為優先,稻穀烘乾後就地收儲。
    4. (四)協力烘乾業者倘非屬公糧業者,以鄰近之民間烘乾廠為限,並應簽訂書面契約。
    5. (五)依前點所定「經收濕穀品質規範」辦理驗收,並按濕穀水分含量及經農糧署核定之濕乾穀折算率及烘乾費率折算乾穀數量後,依各項公糧稻穀收購價格、數量規定計付農民稻穀價款,據以開立「收購稻穀聯單」交農民收執。
    6. (六)濕穀調運方式:
      1. 1.公糧業者無烘乾設備,或具烘乾設備公糧業者收購公糧濕穀過程中遇有烘乾能量無法負荷,或倉容不足情形,得啟動濕穀調運措施,並由本會補助單趟調運運費。
        1. (1)調運至其它公糧業者處:公糧業者可將濕穀調運至預先規劃之協力公糧業者處代為烘乾後就地收儲,惟協力公糧業者倘經所屬分署評估有倉容不足或其它原因無法收儲,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將乾穀移儲至鄰近具盈餘倉容之公糧業者收儲。
          經分署評估鄰近地區無盈餘倉容可供收儲,由啟動調運之公糧業者自費運回乾穀收儲。
        2. (2)與鄰近民間烘乾業者簽約合作:公糧業者與鄰近民間業者簽訂書面契約後,得將濕穀調請協助烘乾,並自費運回收儲。另無烘乾設備公糧業者經收區域之農民,得將濕穀運至契約合作之民間烘乾業者處繳交公糧,俟稻穀烘乾後,由公糧業者運回收儲,公糧業者在經收期間應每日派員至民間烘乾業者處了解經收情形。
      2. 2.辦理秈、糯及災害穀經收數量零星之公糧業者,得由本會補助運費,將濕穀調運至事前規劃之公糧業者處集中烘乾後就地儲存。
  8. 八、烘乾、包裝及堆疊公糧稻穀補助費匯撥方式:農民委託公糧業者或民間烘乾廠烘乾、包裝及堆疊公糧稻穀所需費用,由農民先行支付相關業者。本會即依農民繳交公糧乾穀數量,每公斤補助二元,補助款以轉帳至農民帳戶方式核發,繳乾穀者亦同。
  9. 九、公糧調運運費支給基準以公糧乾穀數量計算,運輸路程十公里以內者優先輔導以異地繳穀方式辦理。但經分署(或辦事處)同意調運者,每公噸支付二百元;運輸路程超過十公里且未達三十公里者,每公噸支付二百五十元;運輸路程超過三十公里以上者,每公噸支付三百元;經分署評估確有長途調運之必要,且運輸路程超過六十公里以上者,每公噸支付三百五十元,運輸路程超過九十公里以上者,每公噸支付四百元。
  10. 十、公糧業者(以下簡稱甲方)辦理濕穀調運之申請及分署審核等程序,採電腦網路連線作業,所需電腦資訊系統,由本會農糧署開發並開放權限使用。申請調運及運費補助方式如下:
    1. (一)調運至其它公糧業者處:
      1. 1.甲方啟動調運時,應報經甲方所屬分署(或辦事處)同意。
      2. 2.甲方依調運數量,每一車次填具一張「公糧調運烘乾申請單」(以下簡稱申請單,附表一),由貨運公司司機簽收後,隨車送至協力烘乾公糧業者(以下簡稱乙方)。乙方接收當批濕穀,經測計數量及水分後,應記錄於資訊系統完成調運確認,並由承辦人及負責人於前項申請單簽章。
      3. 3.甲、乙方應於當日調運作業完成後,核對當日「公糧業者調運濕穀烘乾統計表」(附表二),由甲方承辦人、負責人列印簽章後傳真至所屬分署。
      4. 4.乙方應於甲方調運濕穀二十五日內,統計烘乾後之乾穀數量及收儲數量,填報公糧調運烘乾回報單(以下簡稱烘乾回報單,附表三),並將所有申請單正本彙齊後送回甲方;甲方應於乙方填報後三日內於資訊系統確認填報情形後,回報所屬分署(或辦事處)。
      5. 5.相關分署(或辦事處)應於甲、乙方確認回報乾穀數量後三日內儘速辦理交接作業,以確保公糧安全。
      6. 6.甲方於完成乾穀數量交接後,檢具申請單正本、糧食交接單及運費補助領(收)據等相關資料,向所屬分署(或辦事處)申請補助;甲方自費回儲數量部分,應以所屬分署同意回運之公文取代糧食交接單。
    2. (二)與鄰近民間烘乾業者簽約合作:
      1. 1.甲方將濕穀調運至民間烘乾廠:
        1. (1)甲方啟動調運時,應報經所屬分署(或辦事處)同意。
        2. (2)甲方依調運數量,每一車次填具一張申請單(附表一),由貨運公司司機簽收後,隨車送至民間烘乾業者。民間烘乾業者接收當批濕穀,經測計數量及水分後,由承辦人及負責人於前項申請單簽章。
        3. (3)甲方應於當日調運作業完成後,核對當日「公糧業者調運濕穀烘乾統計表」(附表二),由承辦人、負責人簽章後傳真至所屬分署(或辦事處)。
        4. (4)民間烘乾業者應於調運濕穀二十五日內完成烘乾作業,通知甲方回儲。甲方於公糧回儲後,檢具申請單正本、運費補助領(收)據等相關資料,向所屬分署(或辦事處)申請補助。
      2. 2.農民直接將濕穀運至民間烘乾廠:
        1. (1)甲方應將每日經收公糧濕穀數量,按公告之濕乾穀折算率折算乾穀數量,並填具申請單(附表一)、烘乾回報單(附表三)及確認相關單據。
        2. (2)甲方應於當日調運作業完成後,核對當日「公糧業者調運濕穀烘乾統計表」(附表二),由承辦人、負責人簽章後傳真至所屬分署(或辦事處)。
        3. (3)契約合作之民間烘乾業者應於經收濕穀二十五日內完成烘乾作業,通知甲方回儲,甲方於公糧回儲後,檢具經收公糧數量表及運費補助領(收)據等相關資料,向所屬分署(或辦事處)申請補助。
    3. (三)公糧業者未經所屬分署核准即啟動調度烘乾作業,或未依調運時間填具申請單回報所屬分署(或辦事處)者,其調度烘乾之數量不得請領運費支付。
    4. (四)分署應於每日十點前審核前一日所轄各公糧業者之調運情形。
    5. (五)調運結束後分署(或辦事處)依據應付業者別編造「應付公糧稻穀調度烘乾運費補助明細表」(附表四),統計審核運費補助價款無誤後,逕撥付至調運之公糧業者帳戶。
  11. 十一、公糧業者規劃協力烘乾濕穀作業,應事前協調烘乾、包裝、堆疊及包袋等費用計價方式,不得以調度烘乾為由,額外向農民收取其他費用。
  12. 十二、濕穀調運至其它公糧業者處代為烘乾後就地收儲,如調運業者(甲方)與協力烘乾業者(乙方)所屬地區碾糙率不同,乙方加工公糧稻穀之碾糙率,以乙方之經收數量、碾糙率與接收甲方烘乾且完成交接之稻穀數量、碾糙率,加權平均定之。
  13. 十三、本作業實施方式未規定事項,均依「收購公糧稻穀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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