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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糧法規

法規類別 - 行政規則 - 糧食儲運類瀏覽人次:30427
名稱契作硬質玉米作業規範
發佈日期2023/9/7
發佈類型修正
資料來源農糧署雜糧特作組(特作產業科)
沿革時間
  •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農授糧字第1011098760號函修正原「獎勵契作飼料玉米作業規範」更名
  • 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農授糧字第1021095631號函修正部分規定(第四點、第五點、第六點、第八點)
  • 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農授糧字第1021096620號函修正
  •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農糧儲字第1031097030號函修正
  •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農授糧字第1041097444號函修正
  • 中華民國106年01月19日農授糧字第1051097367A號令修正
  •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農授糧字第1071096845A號令修正
  •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農授糧字第1101097130號令修正
  •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農授糧字第1111096321號令修正
  • 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農授糧字第1121096091號令修正
內容
契作硬質玉米作業規範修正規定

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農民契作種植硬質玉米,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本作業規範所稱硬質玉米,指成熟時,植株苞葉枯黃,玉米籽粒質地堅硬,顏色為黃色、橙色或紅色,可作為飼料、食品加工或玉米澱粉用。

三、適用本作業規範之農地:符合本部「綠色環境給付計畫」之農地。

四、每期作每公頃繳售數量達二千五百公斤,核發每公頃契作獎勵金六萬元;未達規定數量者,按實際繳售數量比率核發契作獎勵金。

五、契作獎勵金申報、補申報及變更申報之期程及方式,依本部「綠色環境給付計畫」或接續計畫執行作業規範所定之期程及方式辦理。其申報類型及應檢附之文件如下:

(一)申報類型分為與農會契作(含由農會代為契作)、自行與廠商契作、自有土地(含租賃土地)種植硬質玉米供自行餵飼使用(以下簡稱自產自用)、自有土地(含租賃土地)種植硬質玉米供自行加工銷售食用(以下簡稱自行加工)四類,並應於申報時申明。

(二)與農會契作(含由農會代為契作)者,申報時應敘明其契作硬質玉米輔導農會(以下簡稱輔導農會)。

(三)自行與廠商契作者,申報時應檢附收購契約證明文件(範本如附件一)。

(四)自產自用者,申報時應檢具「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畜禽飼養登記證」文件。

(五)自行加工者,申報時應檢具加工室(廠)之工廠登記證或加工室合法使用證明文件,並出具供自行加工使用與不得要求政府機關協助處理產銷之切結證明文件。必要時農會或農糧署(含各分署)人員得前往加工室(廠)查證。

(六)採有機或友善環境方式耕作者,申報時應檢具有機驗證(含轉型期)或友善環境耕作證明文件(包含農民姓名、聯絡地址、土地地段(號)、面積、作物別、有效期間或登錄日期等)。若申報時尚未取得當年度友善環境耕作證明文件,得以前一年度文件替代,惟應於當期作結束前補附當年度文件。

六、勘查認定及作業方式:

(一)勘查認定

1.須以經濟生產為前提,成活率佔該種植面積百分之五十以上,應採作畦或行列栽培,不得間作雜糧或撒播方式種植。

2.農地經勘查未種植硬質玉米或提前採收青割玉米者,按「綠色環境給付計畫」查核作業規範申報不符規定辦理。

3.農地未落實田間管理,導致發生蟲害或其他危害物種入侵,或因雜草管理不當,影響鄰近農業生產環境,且未積極辦理防治措施,不核予獎勵。

(二)作業方式

1.鄉鎮勘查作業:直轄市、縣(市)政府於申報、補申報資料登錄作業結束後,隨機抽選轄內各鄉(鎮、市、區)申報轉(契)作之農地,倘中選農地之申報措施為契作硬質玉米,由農地所在地農會於當地硬質玉米收穫前一個月辦理勘查,並於收購開始前,完成糧政系統勘查結果登錄作業,經勘查不符合規定案件,由土地所在地農會寄送勘查通知書通知申請人。

2.縣市查核作業: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綠色環境給付計畫」查核作業規範辦理查核。

七、輔導農會整合轄區內農友,由其代與契作主體契作者,應與契作主體簽訂銷售契約。

前項之銷售契約,應明定履約規範、銷售價格及提貨期限等相關事項。

契作生產之硬質玉米全數由訂約雙方依契約使用或銷售,訂約雙方須自行處理產銷事宜,不得要求政府機關協助處理。

八、契作獎勵金發放作業:

(一)農民申報契作硬質玉米耕作期間屆期,應依申報類型於系統登錄農民全部繳交數量。與農會契作(含由農會代為契作)者,由輔導農會登錄;自行與廠商契作、自產自用、自行加工者,應檢附該期作生產硬質玉米之銷售數量證明文件或於農會或民營地磅(非自有地磅)之過磅紀錄或由農會會同過磅過程之紀錄,送申報地農會登錄。

(二)申報地農會印製契作硬質玉米獎勵金清冊封面及彙總清冊(以下簡稱清冊)一式四份,一份抽存,三份函送縣市政府審核。另未完成勘、抽查或疑義釐清案件,不得辦理發放清冊造送工作。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收到清冊五個工作日內,針對清冊內容完成審核,並抽存一份,其餘二份函送本部農糧署當地分署或辦事處(以下簡稱分署)辦理獎勵金撥付工作。

(四)分署就直轄市、縣(市)政府完成審核之清冊二份,確認所列獎勵金額無誤後,函送申報鄉(鎮、市、區)農會,並匯撥獎勵金至農會所設置之相關專戶,另副知直轄市、縣(市)政府。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核定結果以書面通知農會,由農會依糧政系統規定格式印製審核通知書轉知申請人。

(六)農會於接獲分署所送清冊及款項後,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將獎勵金轉入其農會存款帳戶,另於清冊加蓋農會直撥戳章,並公告或通知申請人領款。

(七)對於申請人未能於當地農會設立帳戶,但有其他金融機構存款帳戶者,得跨行轉帳,衍生手續費用自獎勵金扣抵。另經申請單位認定無法以轉帳方式撥付者,得以支票支付,並於清冊登記支票號碼。

(八)農會於獎勵金撥付完畢後,將加蓋直撥戳章清冊正本一份函送分署存查。

(九)分署於獎勵金發放結束後應填具執行情形表(附表一)送本部農糧署備查。

九、契作硬質玉米生育期間遭受天然災害時,其作業程序如下:

(一)已啟動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

1.經核定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為硬質玉米,其面積得不受成活率及繳售數量限制。

2.未符合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條件,農會得視當地災害情形,函報直轄市、縣(市)政府邀集縣市推動小組相關單位會勘,認定受災之面積得不受成活率及繳售數量限制,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函報本部農糧署核備。

(二)未啟動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鄉(鎮、市、區)農會得視當地災害情形,函報直轄市、縣(市)政府邀集縣市推動小組相關單位會勘,認定受災之面積得不受成活率及繳售數量限制,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函報本部農糧署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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