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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糧法規

法規類別 - 行政規則 - 糧食儲運類瀏覽人次:18827
名稱辦理稻米撥作飼料作業要點
發佈日期2025/4/25
發佈類型修正
資料來源農糧署稻作產業組(公糧供銷科)
沿革時間
  • 中華民國80年9月25日糧三字第27539號函訂定
  • 中華民國83年9月13日糧三字第24442號函修正
  • 中華民國89年2月9日農貳(一)字第891120089號函修正
  • 中華民國93年4月15日農授糧字第0931131195號令修正
  • 中華民國93年12月31日農授糧字第0931131886號令修正
  • 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農授糧字第0951102582號令修正
  •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農糧儲字第0961130608號函修正格式十
  •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農糧儲字第1011095675號令修正
  •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農授糧字第1141185254號令修正
  • 中華民國114年4月25日農授糧字第1141185534號令修正
內容
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處理政府庫存陳米及供應國內飼料所需原料,銷售公糧稻米撥作飼料,特訂定本要點。

二、銷售對象:

(一)具有飼料工廠登記證並生產配合飼料之飼料工廠(以下簡稱飼料廠)。

(二)本部畜產試驗所(以下簡稱畜產試驗所)

(三)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以下簡稱中央畜產會)。

中央畜產會向本部申購之公糧稻米,應配售予畜禽產業飼養業者(以下簡稱飼養戶),作為自製自用之飼料。

三、銷售數量、方式:
由本部農糧署(以下簡稱農糧署)視公糧庫存,公告標售飼料廠,或配合畜牧司畜禽產業之需求,撥售予中央畜產會後轉配售予經其彙整之畜禽飼養戶,或撥售予畜產試驗所。

四、銷售價格:

(一)基準價格:辦理銷售時由農糧署依最近一旬進口玉米高雄港平均大盤價格之平均價九折計算。每公斤單價計算至分,以下四捨五入。總價款計算至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標售飼料廠:標售底價由農糧署參考國內外飼料玉米行情及價格漲跌走勢訂定之。

(三)撥售畜產試驗所:以基準價格訂定。

(四)撥售中央畜產會:由農糧署參考第一款基準價格、最近一次標售飼料廠之開(決)標價格、最近一次撥售中央畜產會之價格,及國內外飼料玉米價格漲跌走勢訂定撥售價格,跨月連續提撥並得採固定價格訂定之。

五、銷售作業程序

(一)標售飼料廠:

1.標售作業由農糧署辦理。

2.標售稻米之類型、型態、包裝、品質規格、底價、數量、提貨地點、投標廠商資格及相關規定事項,農糧署應辦理公告。

3.農糧署各區分署(以下簡稱分署)依標售結果與所轄得標飼料廠簽訂合約後,報農糧署備查。

(二)撥售畜產試驗所:銷售稻米之類型、包裝、品質規格、數量、提貨及使用等規定事項,由畜產試驗所與農糧署以契約約定之。

(三)撥售中央畜產會:

1.中央畜產會應填製搗碎糙米申購書(附件一)向農糧署辦理申購,並統籌分配各飼養戶。

2.飼養戶每月撥售數量之上限,依中央畜產會訂定之辦理國產搗碎糙米供應自製自用飼養戶作業規範辦理。

六、繳款:

(一)標售飼料廠:得標飼料廠依得標單價及買賣合約規定之供貨數量、繳款方式及繳款期限,向撥糧分署繳交價款。

(二)撥售畜產試驗所:由畜產試驗所將價款匯存農糧署所設銀行存款專戶。

(三)撥售中央畜產會:由中央畜產會指定之畜禽產業團體於期限內就配售數量辦理繳款,並匯存農糧署所設銀行存款專戶。

七、供飼料使用之公糧稻米,得以整粒或搗碎糙米型態撥售(切碎糙米視同搗碎糙米),其中糙米搗碎作業由分署委託轄內農會辦理。
分署應按通知加工數量所需檢驗標籤張數,分批發交公糧業者指定之專人簽收保管使用。使用蓋章式標籤者,分署及公糧業者應設立登記簿(附表一、附表二)登記檢驗標籤發交簽收情形。
公糧業者辦理糙米加工作業,應按日填製原料米進貨、使用、庫存情形及成品米生產、出貨、庫存資料(附表三),連同當日之「(飼料用米)原料糙米到貨登記簿」(附表四)及「撥售飼料用米供貨明細登記簿」(附表五)及飼養戶提領情形等資料,於當日作業結束後傳真分署憑供核對;並將飼養戶提領情形傳真畜禽基層產業團體以供掌控提領進度。
農會辦理糙米搗碎作業規定如下:

(一) 農會應於分署同意實施加工作業後,於確認加工期程之前一天,以電話通知分署預定加工搗碎糙米數量及時間。若農會搗碎之原料糙米為分署由它處調予時,農會應確認原料糙米之包袋完整性及標籤與包袋嘜頭資訊正確性,必要時得由農會與分署會同點收後,再行辦理搗碎作業。

(二)搗碎碾率:

1.加工階段由糙米至搗碎糙米(非一貫作業),成品率為百分之九十九點七。

2.加工階段由稻穀至搗碎糙米(一貫作業),成品率為百分之九十九點八。

(三)搗碎糙米規格:

1.搗碎率平均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碎米係指斷裂之米粒,其大小為整粒三十粒之平均粒長三分之二以下者,且含粉狀部分)。

2.夾雜物(砂石、土粒、穀殼)含量最高不超過千分之五。

3.水分含有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

4.無發酸、發霉、變質、結塊或嚴重蟲蛀情形。

(四)農會辦理搗碎糙米加工作業,應於出入口區裝設監視器設備,於搗碎糙米加工、提領期間,須二十四小時全程錄影,存檔保留至少一個月。分署於農會加工廠出入口區所裝置之監視器等設備,農會如因不當管理所造成之損壞,應負賠償責任。

(五)分署於農會辦理搗碎糙米加工作業期間,每週應派員巡查或辦理監碾,如農會搗碎加工區、提領區有監視錄影設備,分署得透過監視設備遠端監控方式督導。
分署於公糧業者加工或撥付飼料用米期間辦理巡查、監碾或遠端監控,應於當日填列監控巡查紀錄表(附表六之一至六之五)三份,一份存公糧業者,二份送分署。
分署監碾人員於全程監碾過程,搗碎飼料米取樣應按程序作業(附件二)。

八、提貨:
 
(一)標售飼料廠:分署於收訖價款後,通知農會加工備貨及開立糧食出倉單交付飼料廠依買賣合約相關規範辦理提貨,並填列飼料用米到貨明細登記簿(附表七)。
 
(二)撥售中央畜產會:農糧署於收訖價款後,函知分署通知農會加工備貨及開立糧食出倉單交付中央畜產會指定之畜禽基層產業團體辦理提貨作業。
 
(三)承購者提貨時,可當場抽驗,如有不符合前點品質規格規定者,得拒絕提貨;提貨後始發現者,應保持包裝及檢驗標籤完整,於貨品提領後三個上班日內會同(通知)當地分署處理,逾期承購者不得異議。

九、稽查作業:

(一)分署應組成稽查小組,並於辦理銷售搗碎糙米期間,稽查轄內各委託農會辦理搗碎糙米及撥售出倉情形,填造稽查農會辦理撥售搗碎糙米作業稽查報告表(附表八),以及至飼料廠訪查飼料用糙米使用情形,填造訪查報告(附表九)及飼料樣品提供資料表(附表十)。農糧署並得組成聯合巡查督導小組,督導分署辦理飼料用糙米銷售業務情形。

(二)本部應組成稽核小組,稽核飼養戶搗碎糙米使用情形。

十、用途限制及違反約定之處理:

(一)飼料廠及飼養戶所購領之飼料用糙米,應全部用於配製或充作飼料,不得變更用途或碾製白米、轉售、轉借、贈與,非報經分署同意不得篩選、運往他地、委託代工、轉讓。如有違反,分署依與飼料廠簽訂之合約規定處理;飼養戶應由中央畜產會處理。

(二)各公糧業者對原料糙米、成品糙米及搗碎糙米,均不得擅自挪用、套換或回流,如有違反,分署即移送法辦並終止合約。公糧業者未按第七點加工或第八點供貨之規定辦理,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仍未改正者,視情節輕重依約予以核減加工費用或暫停委託加工業務。

十一、農會協助接收並撥交飼料用糙米者,得依實際撥交數量及農糧署所定費率按批領取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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