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糧法規banner

農糧法規

法規類別 - 法律命令 - 農業資材類瀏覽人次:36012
名稱肥料種類品目及規格
發佈日期2020/4/24
發佈類型修正
資料來源農糧署農業資源組
沿革時間
  • 中華民國89年8月31日農糧字第890020813號公告訂定
  • 中華民國92年3月14日農糧字第0920020247號公告修正
  • 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農糧字第0971036406號公告修正
  • 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農糧字第0991051841號公告修正
  • 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農糧字第1011052202號公告修正「肥料種類品目及規格」第三點、第五點、第十一點及第二點附件
  • 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農糧字第1021052625號公告修正「肥料種類品目及規格」第二點、第三點、第十一點
  •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農授糧字第1091068958A號公告修正
內容
  1. 一、本肥料種類品目及規格依肥料管理法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2. 二、肥料種類分為氮肥類、磷肥類、鉀肥類、次微量要素肥料類、有機質肥料類、複合肥料類、植物生長輔助劑類、微生物肥料類及其他肥料類,共九類,各類肥料品目及規格規定,如附件一。
    前項規格包括適用範圍、性狀、主成分、有害成分、限制事項或檢驗項目。
    第二項肥料檢驗項目之檢驗方法,如附件二。
  3. 三、肥料主成分含量、有害成分限量及限制事項含量之數值,以包含水分含量之全量計算(濕基計)。其中固態之有機質肥料類、登記含有機質成分之肥料、植物生長輔助劑類及微生物肥料類,除限制事項之水分含量外,其餘各項以去除水分之乾重計算(乾基計)。
  4. 四、肥料主成分、有害成分及限制事項表示法及有效數字之規定如下:
    1. (一)主成分、有害成分及限制事項表示法:氮以元素氮(N),磷以磷酐(P2O5),鉀以氧化鉀(K2O),鈣以氧化鈣(CaO),鎂以氧化鎂(MgO),矽以氧化矽(SiO2),砷(As)、硼(B)、鎘(Cd)、氯(Cl)、鈷(Co)、鉻(Cr)、銅(Cu)、鐵(Fe)、汞(Hg)、錳(Mn)、鉬(Mo)、鈉(Na)、鎳(Ni)、鉛(Pb)、硫(S)、鈦(Ti)及鋅(Zn)等以元素態表示之;鹼度以氧化鈣(CaO)計;微生物肥料類之有效活菌數以菌落形成數(Colony forming unit, CFU)或最確數(Most probable number, MPN)表示之、叢枝菌根菌以菌根染色形成菌根或孢子數表示之、大腸桿菌群以最確數(MPN)表示之。
    2. (二)主成分含量,以重量百分率(w/w)表示,氮、磷酐、氧化鉀、氧化鈣、氧化鎂、氧化矽、鹼度、腐植酸、有機質及水分含量之有效數為小數點以下一位,其下一位四捨五入。硫、鐵、錳、銅、鋅及硼含量之有效數為小數點以下二位,其下一位四捨五入。鉬及鈷含量之有效數為小數點以下三位,其下一位四捨五入。
    3. (三)有害成分限值,重金屬砷、鎘、鉻、銅、汞、鎳、鉛、鈦及鋅以毫克/公斤(mg/kg)表示,砷、鎘、汞及鎳含量之有效數為小數點以下一位,其下一位四捨五入,鉻、銅、鉛、鈦及鋅含量之有效數為整數值,其下一位四捨五入;亞硝酸(HNO2)、氨基磺酸(NH2SO3H)、游離硫酸(H2SO4)、硫氰酸(HSCN)、二縮?態氮(biuret-N)、亞硫酸(H2SO3)及雙氰胺態氮[(CNNH2)2-N]以重量百分率(w/w)表示,含量之有效數為小數點以下二位,其下一位四捨五入。
    4. (四)第二點第一項附件所表示之數值均含該數值。
    5. (五)肥料成分未指明溶性者,即指全量。
    6. (六)其他未列之表示法、有效數字及限制事項,依第二點第一項附件規定。
  5. 五、肥料規格除主成分需符合規格外,其他成分符合下列規格者,依需要辦理登記並標示之:
    1. (一)有機質含量達30.0%以上。
    2. (二)腐植酸含量達5.0%以上。
    3. (三)鹽酸溶性氧化矽、檸檬酸溶性氧化矽、水溶性氧化矽含量、鹼度達10.0%以上。
    4. (四)全氮、銨態氮、硝酸態氮、全磷酐、水溶性磷酐、檸檬酸溶性磷酐、檸檬酸銨溶性磷酐、全氧化鉀、水溶性氧化鉀、檸檬酸溶性氧化鉀、全氧化鈣、水溶性氧化鈣、檸檬酸溶性氧化鈣、鹽酸溶性氧化鈣、全氧化鎂、水溶性氧化鎂、檸檬酸溶性氧化鎂、鹽酸溶性氧化鎂、全硫,其中任一含量達0.5%以上。
    5. (五)水溶性鐵含量達0.10%以上。
    6. (六)檸檬酸溶性錳、水溶性錳含量達0.05%以上。
    7. (七)檸檬酸溶性硼、水溶性硼含量達0.01%以上。
    8. (八)水溶性鉬、水溶性鈷含量達0.001%以上。
    9. (九)液態肥料者,登記主成分以水溶性登記之。
    10. 第二點第一項附件定有最低登記成分規格者,從其規定。
  6. 六、肥料包裝應標示註明之警語:
    1. (一)登記含硼、鉬者,應於肥料包裝標示註明「肥料成分含硼、鉬,超量施用有毒害,請依肥料使用方法及使用量施用」之警語。
    2. (二)登記含銅、鋅者,應於肥料包裝標示註明「肥料成分含銅、鋅,超量施用有毒害,造成土壤污染,請依肥料使用方法及使用量施用」、「應依稀釋倍數稀釋至安全量使用」及「採收前一週,不得噴灑於食用部位」等警語。
    3. (三)肥料原料含蓖麻粕、苦茶粕、苦楝粕者,應於肥料包裝標示註明「肥料原料含蓖麻粕、苦茶粕、苦楝粕,超量施用會影響土壤環境,請依肥料使用方法及使用量施用」之警語。
  7. 七、肥料原料含動物或植物之有機質成分者,應標示原料名稱。
  8. 八、肥料主成分定有最高或最低限量者,辦理肥料登記之檢驗值或市售品查驗之檢驗值,均不得低於或高於該限量值。
  9. 九、肥料主成分定有限值者,辦理登記時,其檢驗值應先符合品目規格限值規定,再根據容許差設定可登記範圍;市售品查驗時,其檢驗值亦應先符合品目規格限值規定,再根據容許差算出合格範圍。
  10. 十、肥料有害成分及限制事項之數值(包括水分含量、pH值、碳氮比、鈉、氯、電導度值、過篩試驗、溶出試驗、大腸桿菌群、雜菌率等)無容許差,未符合第二點第一項附件規定,即為不合規格。
  11. 十一、辦理肥料登記與市售品查驗時,其主成分含量容許差內容如下:
    1. (一)肥料主成分氮、磷酐、氧化鉀、氧化鈣、氧化鎂、硫、鐵、錳、銅、鋅、硼、鉬、鈷等容許差(不含有機質肥料類、登記含有機質成分之肥料、植物生長輔助劑類及微生物肥料類之氮、磷酐、氧化鉀):
      含量(%)肥料登記與市售品查驗之容許差限值
      辦理肥料登記之容許差限值(依肥料檢驗值,可容許登記之上限值為檢驗值加上容許差限值,下限值為檢驗值減去容許差限值,登記值須符合品目規格限值規定。)市售品查驗之容許差限值(符合品目規格限值規定,依肥料登記值,可容許驗出之上限值為肥料登記值加上容許差限值,下限值為肥料登記值減去容許差限值。)
      小於2.00檢驗值百分之五十上限為肥料登記值百分之八十;

      下限為肥料登記值百分之五十
      2.00以上,
      小於5.00
      1.00上限為2.00,
      下限為1.00
      5.00以上,
      小於10.00
       
      1.50上限為3.00,
      下限為1.50
      10.00以上2.00上限為4.00,
      下限為2.00
      說明:
      1.檢驗值、肥料登記值含量數值小於2.00採相對值,2.00以上採絕對值,有效數之小數點以下位數,依據各肥料品目規格取捨,其下一位四捨五入。
      2.某尿素肥料辦理登記時,若其全氮含量檢驗值為44.1%,因尿素肥料全氮需45.0%以上,故該肥料不得登記為尿素肥料,只能當其他肥料的原料;若其全氮含量檢驗值為45.3%,符合尿素肥料全氮含量規定,再根據肥料品目規定45.0%以上及辦理登記容許差上下限值2.0%,算出該肥料可登記的含量範圍在45.0-47.3%之間。
      3.某尿素肥料登記全氮含量為46.5%,市售品查驗時,若其全氮含量檢驗值為44.1%,因尿素肥料全氮需45.0%以上,故認定為不合格;若其全氮含量檢驗值為45.3%,符合尿素肥料全氮含量規定,再根據肥料品目規定45.0%以上及市售品查驗容許差上限值4.0%、下限值2.0%,算出該肥料合格的含量範圍在45.0-50.5%之間,因此,市售品查驗之檢驗值45.3%為合格。
      4.肥料辦理登記及市售品查驗時,其主成分含量依第八點及第九點訂定之原則認定是否合格。
    2. (二)有機質肥料類、登記含有機質成分之肥料、植物生長輔助劑類及微生物肥料類之氮、磷酐、氧化鉀容許差:
      含量(%)肥料登記與市售品查驗之容許差限值
      辦理肥料登記之容許差限值(依肥料檢驗值,可容許登記之上限值為檢驗值加上容許差限值,下限值為檢驗值減去容許差限值,登記值須符合品目規格限值規定。)市售品查驗之容許差限值(符合品目規格限值規定,依肥料登記值,可容許驗出之上限值為肥料登記值加上容許差限值,下限值為肥料登記值減去容許差限值。)
      小於2.0檢驗值
      百分之五十
      肥料登記值
      百分之八十
      2.0以上,
      小於5.0
      1.02.0
      5.0以上,
      小於10.0
       
      1.5上限為3.0,
      下限為2.5
      10.0以上2.0上限為4.0,
      下限為3.0
      說明:
      1.檢驗值、肥料登記值含量數值小於2.0採相對值,2.0以上採絕對值,有效數之小數點以下位數,依據各肥料品目規格取捨,其下一位四捨五入。
      2.有機質肥料類若登記含有次量、微量要素,其容許差依化學肥料辦理。
      3.肥料辦理登記及市售品查驗時,其主成分含量依第八點及第九點訂定之原則認定是否合格。
    3. (三)氧化矽、鹼度、腐植酸、有機質容許差:
      肥料檢驗項目(含量(%))肥料登記與市售品查驗之容許差限值
      辦理肥料登記之容許差限值(依肥料檢驗值,可容許登記之上限值為檢驗值加上容許差限值,下限值為檢驗值減去容許差限值,登記值須符合品目規格限值規定。)市售品查驗之容許差限值(符合品目規格限值規定,依肥料登記值,可容許驗出之上限值為肥料登記值加上容許差限值,下限值為肥料登記值減去容許差限值。)
      氧化矽檢驗值
      百分之十五
      肥料登記值
      百分之三十
      鹼度檢驗值
      百分之十五
      肥料登記值
      百分之三十
      腐植酸
       
      檢驗值
      百分之三十
      無上限,下限為肥料登記值百分之五十
      有機質上下限為10.0無上限,下限為10.0
      說明:
      1.氧化矽、鹼度及腐植酸採相對值,有機質採絕對值,有效數之小數點以下位數,依據各肥料品目規格取捨,其下一位四捨五入。
      2.某雜項堆肥辦理登記時,若其有機質含量檢驗值為44.1%,因雜項堆肥有機質含量需50.0%以上,故該肥料不得登記為雜項堆肥;若其檢驗值為55.3%,符合雜項堆肥有機質含量規定,再根據辦理登記容許差上下限值為10.0%,算出該肥料可登記的有機質含量範圍在50.0-65.3%之間。
      3.某雜項堆肥登記有機質含量為70.0%,市售品查驗時,若其有機質含量檢驗值為44.1%,因雜項堆肥有機質含量需50.0%以上,故認定為不合格;若其有機質含量檢驗值為55.3%,雖符合品目規格限值規定,依市售品查驗容許差下限為10.0%,算出該肥料合格的有機質含量至少應在60.0%以上,因此,市售品查驗之檢驗值55.3%為不合格。
      4.肥料辦理登記及市售品查驗時,其主成分含量依第八點及第九點訂定之原則認定是否合格。
    4. (四)微生物肥料登記菌數與市售品查驗之容許範圍:
      肥料檢驗項目肥料登記與市售品查驗之容許差限值
      辦理肥料登記上下限值(依肥料檢驗值計算可容許登記之上下限值範圍,登記值須符合品目規格限值規定。)市售品查驗上下限值(符合品目規格限值規定,依肥料登記值計算可容許驗出之上下限值範圍)
      菌落形成數上限為檢驗值之10倍,下限為檢驗值之1/10無上限,下限為肥料登記值之1/10
      孢子數上限為檢驗值之10倍,下限為檢驗值之1/10無上限,下限為肥料登記值之1/10
      說明:
      1.有效活菌數檢驗值以每公克(毫升)N×10n菌落形成數表示,N、n均為正整數,其下一位四捨五入。檢驗結果為每公克(毫升)2.4×107菌落形成數,檢驗值以每公克(毫升)2×107菌落形成數表示;檢驗結果為每公克(毫升)2.5×107菌落形成數,檢驗值以每公克(毫升)3×107菌落形成數表示。
      2.某固態微生物肥料辦理登記時,若其有效活菌數檢驗值為每公克3×106菌落形成數,因固態微生物肥料有效活菌數規定每公克1×107菌落形成數以上,故該肥料不得登記為微生物肥料。
      3.某固態微生物肥料辦理登記時,若其有效活菌數檢驗值為每公克3×107菌落形成數,因固態微生物肥料有效活菌數每公克1×107菌落形成數以上,符合固態微生物肥料規定,再根據辦理登記容許差上限為檢驗值之10倍,下限值為檢驗值之1/10,算出該肥料可登記的有效活菌數範圍在1×107-3×108之間;若其有效活菌數檢驗值為每公克3×109菌落形成數,符合固態微生物肥料規定,再根據辦理登記容許差上限為檢驗值之10倍,下限值為檢驗值之1/10算出該肥料可登記的有效活菌數範圍在3×108-3×1010之間。
      4.某固態微生物肥料登記有效活菌數為每公克5×108菌落形成數,市售品查驗時,若其有效活菌數檢驗值為每公克8×106菌落形成數,因固態微生物肥料有效活菌數每公克1×107菌落形成數以上,故認定為不合格;若其有效活菌數檢驗值為每公克3×107菌落形成數,雖符合品目規格限值規定,依市售品查驗容許差下限為肥料登記值之1/10,算出該肥料合格的有效活菌數至少應在每公克5×107菌落形成數以上,因此,市售品查驗之檢驗值每公克3×107菌落形成數為不合格。
      5.肥料辦理登記及市售品查驗時,其主成分含量依規定第八點及第九點訂定之原則認定是否合格。
相關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