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稱 | 農漁機申請列為貸款牌型作業須知(2011/5/4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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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佈日期 | 2011/5/11 |
| 發佈類型 | 修正 |
| 資料來源 | 農糧署農業資源組(農業資材科) |
| 沿革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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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為執行農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農業發展基金農機貸款牌型審核,特訂定本須知。 二、農漁機進口商或國內製造工廠申請農漁機列為貸款牌型者,應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並檢具下列文件向農委會提出。 (一)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一份。製造工廠應另檢附工廠登記證影本一份。 (二)農漁機檢測機構或學術機構出具之性能測定報告或安全鑑定證明文件一份。外文者,應另附中文譯本一份。國產農漁機以農委會指定之國內機構出具之性能測定報告為限。 (三)中文型錄一份,進口之農漁機應另附原廠型錄一份。 (四)農漁機使用保養中文說明書一份。 (五)農漁機修護中文手冊一份。 (六)農漁機中文零件表一份。 (七)承諾書一份(格式如附件二)。 三、申請列為農漁機貸款牌型案,經農委會審查通過後,由農委會公告,並通知經辦貸款機構,另副知申請廠商及相關單位。 四、經核定列為貸款之牌型,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明屬實者,取消該牌型之貸款資格: (一)農漁機發生異常故障或廠商不能及時供應零件,造成農漁民損失。 (二)廠商以其他型式冒充該型式銷售。 (三)一年內曾有三個月未能按月向農委會申報銷售臺數或申報不實者(申報表格由農委會訂定)。 (四)一年內無銷售實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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