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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糧法規

法規類別 - - 農業資材類瀏覽人次:21759
名稱農機性能測定要點
發佈日期2026/4/23
發佈類型修正
資料來源農糧署農業資源組
沿革時間
  • 中華民國75年8月13日(75)農糧第13079號公告
  • 中華民國78年11月29日(78)農糧字第8020889A號公告修正
  • 中華民國88年6月29日(88)農糧字第88020346號公告修正
  • 中華民國89年11月6日(89)農糧字第890021028號公告修正
  • 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96)農糧字第0961060160號令修正
  • 中華民國115年4月23日農糧字第1151149566號令修正
內容

一、農業部為執行農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農機性能測定,以協助廠商申請農機產品列入農業發展基金農機貸款及補助牌型範圍,特訂定本要點。

二、農機性能測定由農業部農業試驗所(以下簡稱農試所)或其他具農機性能測定專業之機關(構)、學校、法人(以下簡稱其他測定機關)辦理。

三、農機之性能,由農試所訂定測定暫行基準;有國家標準者,由農試所依國家標準,選定項目作為該項農機測定暫行基準訂定之參據。

四、為研訂農機性能測定暫行基準,農試所應邀集專家組成農機性能測定暫行基準研討小組。
辦理農機性能測定,必要時得邀請農機、機械設計、品管等專家學者及專業農民代表參與。

五、廠商申請農機性能測定,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自行性能測定紀錄、零件組合圖及其他必要之文件,向農試所或其他測定機關提出。

六、申請文件符合前點規定者,由受理申請之農試所或其他測定機關通知申請廠商繳納農機性能測定所需費用後辦理測定。
農試所受理之申請案件,得視農機種類及其測定場域,由該所測定或分案予農業改良場辦理。
第一項費用之收費基準,由受理申請之農試所或其他測定機關定之。

七、農機性能測定完成後,由測定辦理單位出具性能測定報告書予申請廠商五份,農業部農糧署及農試所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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