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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糧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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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肥料安全性試驗作業要點(2011/7/7修正)
發佈日期2011/7/7
發佈類型修正
資料來源農糧署農業資源組
沿革時間
  • 中華民國90年3月15日(90)農糧字第900020292號函訂定
  • 中華民國91年11月15日農糧字第0910021242號令修正第4點
  • 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農糧字第1001053784號令修正名稱及條文
內容
  1.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肥料登記證申請及核發辦法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十四條所定應出具之肥料作物毒害試驗、微生物肥料生物毒性及環境生態試驗(以下簡稱肥料安全性試驗)報告,及規範本會農業試驗所或本會指定之機關(構)辦理前項試驗所應遵行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2. 二、辦理肥料安全性試驗之機關(構)如下:
    1. (一)肥料作物毒害試驗,由本會農業試驗所或本會指定之機關(構)辦理。
    2. (二)微生物肥料生物毒性及環境生態試驗,由本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或本會指定之機關(構)辦理。
  3. 三、本會農業試驗所或本會指定之機關(構)辦理肥料作物毒害試驗,應依據國家標準肥料檢驗法有關作物毒害試驗(總號一二九00)規定程序辦理。
    本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或本會指定之機關(構)辦理微生物肥料生物毒性及環境生態試驗,應依國際動物毒理測試規定程序辦理。
  4. 四、本會農業試驗所、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或本會指定之機關(構)辦理肥料安全性試驗,應要求肥料業者填具申請書(範例如附件),並檢附下列文件及肥料樣品:
    1. (一)營業登記證明文件或政府機關核准設立堆肥場之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2. (二)本會核發之肥料樣品同意函或肥料登記證。
    3. (三)肥料說明書一份。
    4. (四)標準檢驗主管機關或經本會指定之檢驗單位核發之肥料規格試驗報告影本三份。
    5. (五)輸入含動、植物有機質成分肥料之檢疫文件影本一份。
    6. (六)肥料作物毒害試驗用肥料樣品二公斤(升)。
    7. (七)屬微生物肥料,應另檢附生物毒性及環境生態試驗用肥料樣品,其數量應足供辦理試驗實際所需。
      前項第六款及第七款提供之肥料樣品,應與肥料規格試驗樣品相同。
      第一項第三款肥料說明書內容應包括製造原料、製程、成品性狀、有效成分、有害成分(應列出成分之分子式、成分溶性、型態及成分含量)、其他成分、使用方法、使用量、使用注意事項及製造工廠名稱與廠址等;輸入肥料原廠說明書為外文者,應另附中文譯本,並應註明肥料原名稱。
      辦理肥料安全性試驗所需費用,由本會農業試驗所、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或本會指定之機關(構)逕向肥料業者收取。
  5. 五、本會農業試驗所或本會指定之機關(構),應自辦理肥料作物毒害試驗之日起五十日內,完成試驗並出具試驗報告。試驗報告應併同肥料業者所送肥料規格試驗報告影本一份函復肥料業者,同時檢附相同附件副知本會。
    肥料經試驗結果為無毒害者,辦理試驗機關(構)應於試驗報告內註明「無毒害」字樣。
  6. 六、本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或本會指定機關(構)應自辦理微生物肥料生物毒性及環境生態試驗之日起一年內完成試驗,其試驗結果應針對微生物肥料生物毒性及對環境生態影響作適當評估。
    前項試驗結果應併同肥料業者所送肥料規格試驗報告影本一份,函送本會。本會接獲試驗結果後,二個月內召開微生物肥料生物毒性及環境生態試驗結果審查會,並將審核結果函送辦理之試驗機關(構),辦理試驗之機關(構)依該審核結果出具試驗報告。試驗報告應併同肥料業者所送肥料規格試驗報告影本一份函復肥料業者,同時檢附相同附件副知本會。
    微生物肥料生物毒性及環境生態試驗結果未完成審核前,辦理試驗之機關(構)不得將試驗結果提供予肥料業者或任意對外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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