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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糧法規

法規類別 - 行政規則 - 農業資材類瀏覽人次:7393
名稱肥料效果試驗作業要點(2011/7/29修正)
發佈日期2011/7/29
發佈類型修正
資料來源農糧署農業資源組
沿革時間
  • 中華民國90年3月15日(90)農糧字第900020294號令訂定
  • 中華民國91年11月15日農糧字第0910021240號令修正第3點
  •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農糧字第1001054069號令修正名稱
內容
  1.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肥料登記證申請及核發辦法第十四條所定應檢具之肥料效果試驗報告,及規範本會所屬農業試驗研究機關或本會指定之機關(構)辦理肥料效果試驗,特訂定本要點。
  2. 二、肥料效果試驗,由本會農業試驗所、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農業改良場或本會指定之機關(構)(以下簡稱試驗單位)辦理。
  3. 三、試驗單位辦理肥料效果試驗,應要求肥料業者填具申請書(範例如附件一),並檢附下列文件各一份:
    1. (一)營業登記證明文件或政府機關核准設立堆肥場之證明文件影本。
    2. (二)本會核發之肥料樣品同意函。
    3. (三)肥料說明書。
      前項第三款肥料說明書之內容應包括製造原料、製程、成品性狀、有效成分、有害成分(應列出成分之分子式、成分溶性、型態及成分含量)、其他成分、使用注意事項及製造工廠名稱與廠址。輸入肥料之原廠說明書為外文者,應另附中文譯本。
  4. 四、試驗單位辦理肥料效果試驗,應會同肥料業者研擬肥料效果試驗計畫書(範例如附件二)函送本會。本會接獲試驗計畫書後,二個月內召開肥料效果試驗計畫書審查會,並將審核結果函送試驗單位,同時副知肥料業者。
    試驗計畫書經審核通過者,由本會於核定之計畫中列明試驗費用,由試驗單位據以通知肥料業者繳交試驗費用並提供試驗所需材料後,始依核定之計畫辦理試驗。
  5. 五、試驗單位應於試驗計畫書所定執行期限內完成試驗,試驗結束後,試驗單位應提出肥料效果試驗結果(範例如附件三)函送本會。本會接獲試驗結果後,二個月內召開肥料效果試驗結果審查會,並將審核結果函送辦理之試驗單位,試驗單位依該審核結果出具試驗報告,函復肥料業者,同時副知本會。
    肥料效果試驗結果未完成審核前,試驗單位不得將試驗結果提供予肥料業者或任意對外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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