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類別 - 法律命令 - 糧食儲運類瀏覽人次:21305名稱國內稻米安全存量標準(2006/9/25訂定)發佈日期2011/6/29發佈類型訂定資料來源沿革時間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院臺農字第0950042053號令訂定發布內容第一條本標準依糧食管理法第五條之一規定訂定之。第二條為維護國家糧食安全,穩定糧食供應,主管機關應於國內適當場所儲備不低於三個月稻米消費量之安全存量。前項稻米月消費量,係依前一年國內稻米總消費量除以十二個月計算之。第三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相關連結友善列印回上頁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如需列印,可利用鍵盤 Ctrl + (P)。如需回上一頁,IE或Firefox瀏覽器可利用鍵盤 Backspace或者alt +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