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 公糧稻穀驗收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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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21/8/24 |
發佈類型 | 修正 |
資料來源 | |
沿革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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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第一條 本標準依糧食管理法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一、容重量:一公升容量之重量。 二、夾雜物:稻穀以外之物質。 三、熱損害粒:因悶熱、烘乾作業不當或儲存於高溫環境下等因素,致米粒受到熱傷害,經一段時間後米粒之部分或全部顏色變成深黃色、橘色或橘紅色之整粒或碎粒。 四、發芽粒:發芽、發根或稻穀接近護穎處產生裂縫並突起之穀粒,包含腐芽粒(芽或根已變色且腐爛之榖粒)。 五、破損粒:稻穀因採收或調製等過程,造成本身破裂,或稻殼脫落、破裂之穀粒。 六、病蟲害粒:遭病害、蟲害或黴菌等侵害之米粒。 七、胴裂粒:胚乳有裂痕之米粒,其裂痕橫跨或縱跨整顆米粒,或裂痕二條以上者。 八、畸型粒:明顯變形之米粒,包含胴切粒(胚乳具深或淺內褶之米粒)、米粒扭轉、皺縮或其他外形明顯異常者。 九、褐色粒:米粒表面顏色為褐色者。 十、被害粒:因濕度、病害、蟲害或其他原因,呈現黃色或明顯損害或變質之整粒或碎粒,包括熱損害粒、發芽粒、破損粒、病蟲害粒、胴裂粒、畸形粒及褐色粒等。 十一、異型粒:不同類型之穀粒。 十二、碎粒:斷裂之米粒,其大小為三十粒完整粒之平均粒長四分之三以下,四分之一以上者。 十三、白粉質粒:米粒外觀呈現不透明或白粉質狀,且占米粒投影面積二分之一以上者。 十四、未熟粒:未成熟或發育不良之整粒及碎粒,較無光澤,一般較正常米粒扁平或瘦小,包含白粉質粒。 十五、未變糯粒:未呈乳白色之糯米粒。 第四條 經收公糧乾稻穀驗收基準如下: 一、水分: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三。 二、容重量:稉稻穀在五百三十公克以上,秈稻穀在四百九十公克以上,圓糯稻穀在五百十公克以上,長糯稻穀在四百八十公克以上。 三、夾雜物:不得超過百分之零點五。 四、被害粒: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其中熱損害粒不得超過百分之零點五。 五、異型粒:稉稻穀、秈稻穀不得超過百分之五,糯稻穀不得超過百分之三。 六、碎粒:稉稻穀不得超過百分之四,秈稻穀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圓糯稻穀不得超過百分之三,長糯稻穀不得超過百分之六。 七、未熟粒: (一)稉稻穀、軟秈稻穀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 (二)硬秈稻穀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且不列計白粉質粒。 (三)糯稻穀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八、未變糯粒:糯稻穀不得超過百分之四。 九、衛生要求:應符合我國相關衛生法令之規定。 前項第四款至第八款驗收基準以經礱碾之糙米判定之。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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