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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糧法規

法規類別 - 行政規則 - 作物生產類瀏覽人次:16241
名稱落花生品種試驗檢定方法
發佈日期2022/2/22
發佈類型修正
資料來源農糧署
沿革時間
  •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農糧字第0981043325號令訂定
  • 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農授糧字第1111064120號令修正第二點、第四點、第七點附件
內容

落花生品種試驗檢定方法

一、本檢定方法依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檢定方法適用於豆科(Leguminosae)落花生(Arachis hypogae L.)之品種。
三、檢定機構之委任或委託,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植物品種性狀檢定及追蹤檢定之委任或委託辦法規定辦理。
四、品種栽培試驗性狀檢定之要項如下:
(一)栽植時期:以春作二月至三月,夏作七月至八月種植為原則,如因表現品種特性需要,得另選定適當時間。
(二)檢定材料:品種權申請人或品種權人應於每次種植前,提供檢定品種及對照品種之種子各二千五百粒,送達檢定機構。檢定之種子發芽率需達百分之八十五以上,且未遭受主要病蟲感染。非經檢定機構同意,種子不得經任何藥劑或化學物品處理。
(三)試驗設計:田間採逢機完全區集設計,四重複,作畦栽培,每小區種植三畦,行長三公尺,畦寬九十 六公分,每畦種植二行,行距為三十五公分,株距為十公分,調查中間畦,每重複調查株數三十株。
(四)栽植環境:以露天環境下之砂質壤土栽培為原則。
(五)栽培管理:以落花生慣行法栽培為原則,如表現品種特性需要,應參考品種說明書提供之栽培注意事項處理,以維持植株正常生長。
五、試驗期間以完成二個春作或夏作之試驗觀察檢定為原則。必要時,得由檢定機構提經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決定延長之。
六、檢定地點以檢定機構所在地為原則。
七、性狀調查應依落花生品種性狀表(如附件)所定規定辦理。
八、對照品種應為可取得之已公開品種,並選取性狀最接近者,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後實施。
九、申請品種之主要性狀為對環境逆境或病蟲害之抗耐性等特殊性狀時,檢定機構應依其特性擬訂檢定計畫,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後實施。
十、品種可區別性、一致性及穩定性之認定,應由檢定機構完成檢定報告書後,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
十一、性狀檢定過程如有疑義,應由檢定機構或審議委員會參考相關國際規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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