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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糧法規

法規類別 - 行政規則 - 糧食產業類瀏覽人次:29391
名稱小地主大專業農政策租賃農地獎勵作業規範
發佈日期2023/11/15
發佈類型修正
資料來源農糧署稻作產業組
沿革時間
  •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農授糧字第1071092362A號令訂定
  • 中華民國109年9月08日農授糧字第1091092703A號令修正
  • 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農授糧字第1101092536號令修正
  •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農授糧字第1111090583號令修正
  •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農授糧字第1121096366號修正
內容
小地主大專業農政策租賃農地獎勵作業規範修正規定

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小地主大專業農政策(以下簡稱本政策),輔導農地租賃媒合,以達保障出租人權益及獎勵承租人擴大經營規模之目標,特訂定本規範。

二、本作業規範適用對象如下:

(一)出租農地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地主):指依本規範出租農地供大專業農從事農業經營之農地所有權人,且為自然人。

(二)承租農地之承租人(以下簡稱大專業農):包括專業農民、組織型大專業農兩大類,並應符合「大專業農身分條件表」(如附件一)。

前項大專業農與地主,不得為配偶或直系血親二親等以內之親屬。

三、大專業農經營之農地區分為「基本門檻」及「擴大承租」兩大類。

基本門檻農地係指大專業農既有從事農業經營之農地,包括本人、配偶或直系血親二親等以內親屬之土地,及承租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土地、公有地、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辦理租佃之耕地,或簽訂耕作協議,或簽訂租賃契約書且租期未滿三年之農地。

擴大承租農地係指依本規範簽訂農地租賃契約書,且租期達三年以上之農地,另種植短期經濟林者,租期應達六年以上。此類農地面積需達前項「基本門檻」農地面積二分之一以上,且
其適用範圍如下:

(一)基期年農地:符合本部「綠色環境給付計畫」基期年認定基準之農地。

(二)一般農地:非屬基期年農地範疇之都市計畫農業區、非都市土地之耕地(指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之農牧用地)或專案輔導農地。自一百十三年起,納入本政策輔導之一般農地,一致適用申報種稻不得繳交公糧之原則。

大專業農經營規模依實際種植作物面積估算,且於同一年之兩次耕作措施轉(契)作不同作物,或同一次耕作措施種植一種以上作物者,至少應有一次耕作措施之一種產業類別符合「大專業農經營規模類別表」(如附件二);另擴大承租農地以座落同一縣市或毗鄰縣市為限,並應申報種植作物。
 
自一百十三年起,大專業農經營規模及農機設備補助面積之計算,以符合「擴大承租」農地為限。

四、大專業農租賃河川區、風景區及工業區等其他分區之農牧用地,經土地所在地農會彙整大專業農需求,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三)向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召集土地使用分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本部當地農業改良場、本部農糧署當地分署(以下簡稱分署)、公所及其他有關單位,會同現地勘查並填具「專案輔導農地勘查紀錄表」(如附件四),符合下列審查原則者,得納入專案輔導農地。

(一)農地使用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且無土壤污染情形。

(二)短期內無徵收之虞,可耕種時間至少三年以上。

(三)優先輔導種植具進口替代作物。

五、參加輔導者應填具「大專業農資格申請表」(如附件五),由擴大承租農地較大面積所在地農會為辦理大專業農案件輔導之農會(以下簡稱經辦農會)審查其身分條件、種植作物、經營規模及相關文件符合規定後,協助租賃雙方簽訂「小地主大專業農農業用地租賃契約書」(範本如附件六)及出具「大專業農資格通知」(如附件七),並副知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分署。另倘為農會申請加入組織型大專業農者,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其大專業農資格。

六、農地租賃媒合作業,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招租申請:

1.地主檢具土地所有權狀或最近三個月內土地登記簿謄本(直轄市、縣(市)地政主管機關能提供農會進行網路查詢者,及「糧政跨區即時申辦服務作業平台」與地政資料碰檔註記相符時,得免予檢附)、國民身分證或可證明身分文件正本(得留存影本備查,正本審查後發還)及印章,並填具「農地出租刊登申請書」(如附件八),向土地所在地農會辦理出租申請及於本部「農地租賃平台」刊登招租訊息。

2.大專業農檢具國民身分證或可證明身分文件正本(得留存影本備查,正本審查後發還)及印章,並填具「農地承租需求申請書」(如附件九),向預定承租土地所在地農會辦理媒合申請及於本部「農地租賃平台」登錄承租需求。

3.雙方已自行議定租賃完成案件,大專業農得免檢具「農地承租需求申請書」,惟地主需閱讀瞭解「農地出租刊登申請書」提醒「農民健康保險」、「全民健康保險」、「農會會員」相關權益之注意事項並簽章確認。

(二)媒合簽約:

土地所在地農會或經辦農會依地主、大專業農之意願與需求進行媒合,並就媒合成功或雙方已自行議定租賃完成案件,確認其實際可耕面積、租金、租期、租金交付方式等內容後,協助租賃雙方簽訂「小地主大專業農農業用地租賃契約書」,契約書正本一式二份,由立契約人各執乙份,另副本一份由農會收執。

七、大專業農申請自行退出者,或於租賃期間其經營規模未符合第三點面積規定,由經辦農會函知大專業農於次一耕作措施補足,仍未依規定改善之資格不符者,通知大專業農移出輔導對象,且自下半年(或年度)起算三年內,不予納入本政策輔導對象,並副知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分署。

自一百十三年起,大專業農全部擴大承租農地於同一次耕作措施之不合格比率(以筆數計,包含申報不符、勘查不合格)超過(含)百分之十,且於二年(四次耕作措施)內累計達二次者,通知大專業農移出輔導對象,且自下半年(或年度)起算三年內,不予納入本政策輔導對象,並副知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分署。

八、大專業農有下列違規或違約情形,經辦農會、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輔導改善,並協助租賃雙方進行協商;協商無結果,由經辦農會敘明事實函送直轄市、縣(市)政府邀集相關單位召開會議審查移出輔導對象者,應追回歷年已核發產製儲銷設備補助款:

(一)檢具不實文件資料申請成為大專業農及領取相關補助。

(二)發生達二次未依約定期間(延遲達二個月以上)繳交租金。

(三)大專業農違法使用承租農地,違反農業發展條例或土地使用管制相關規定,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查獲屬實。

(四)其他歸責於大專業農事由之情事,經會議審認有其必要移出輔導對象者。

九、地主及大專業農(排除農企業)得就擴大承租農地,依下列方式申辦各項獎勵措施:

(一)老農出租農地獎勵措施:

1.地主投保農民健康保險(簡稱農保)年資合計滿五年以上且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者,依農地租賃契約面積向經辦農會申辦老農出租農地獎勵(排除公同共有土地),經勘查符合「綠色環境給付計畫查核作業規範」規定,於契約存續期間給付地主每公頃每月二千元,每人每月最高獎勵上限三公頃。

2.前目農地租賃面積應扣除建物或變更使用面積,倘經勘查有不符者,應繳回未符規定部分之獎勵,或由經辦農會自次期老農出租農地獎勵中逕予扣抵。

3.老農出租農地獎勵金每年分二期撥付,一月至六月為第一期、七月至十二月為第二期,中途新簽約者自契約生效當月起按比例撥付。

4.首次申請者,需填具「老農出租農地獎勵申請表」(如附件十),由經辦農會審查符合規定後,相關申請文件留存農會備查,並得一併追溯核給前二期內符合資格條件之獎勵金。

5.經辦農會於每期審查及造冊前,應先行檢核出租人農地資料,確認土地所有權人、面積無異動;土地所有權於租賃履約期間移轉者,老農出租農地獎勵金發放至土地登記謄本載示原因發生當月止。

6.申辦農地經勘查未實際耕作,屬非歸責於地主之因素,當期仍得核發老農出租農地獎勵,惟以一次為限。另由農會函知大專業農及地主,倘次一耕作措施仍未依規定種植者,停止核發;嗣後恢復依規定種植者,得恢復核發。

(二)耕作獎勵措施:

1.由經辦農會依大專業農承租基期年農地之經營計畫書,登錄種植作物種類,同一田區全年以申報二次耕作措施為上限,每次耕作措施經勘查合格核予大專業農轉(契)作獎勵、農業環境基本給付、生產環境維護獎勵。

(1)大專業農轉(契)作獎勵:
I.大專業農種植水稻(再生稻、撒播及落粒栽培除外):

A.核予每公頃二萬元,且不得申報繳交公糧,惟遇天然災害,選擇繳交災害穀者,則不核予獎勵。

B.符合雙期作基期年農地,大專業農申領當次種稻補貼之「前三次耕作措施」,至少須有一次辦理種稻以外措施,並經申報及勘(抽)查核定有案:

(a)辦理種稻以外措施之面積,以申報轉(契)作、種植非獎勵作物、生產環境維護或公告停灌申請補償等措施之核定面積為限。

(b)核予種稻補貼面積,以「前三次耕作措施」中,辦理種稻以外措施核定面積較大者為上限。

(c)農地於申報時已取得水稻友善耕作、有機或產銷履歷水稻驗證者,得不受「前三次耕作措施」至少須有一次辦理種稻以外措施之限制;惟核予當年度耕作措施起始日為五月三十一日以前之種稻補貼,其證書有效期限須在當年度二月二十八日(含)以後,核予當年度耕作措施起始日為六月一日以後之種稻補貼,其證書有效期限須在當年度七月三十一日(含)以後。

I.大專業農種植「綠色環境給付計畫」之轉(契)作作物,依該計畫每公頃轉(契)作獎勵標準另加一萬元核予。另大專業農承租未具基期年資格之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並種植契作硬質玉米、契作青割玉米、契作牧草或契作高粱,得比照基期年農地辦理。

(2)農業環境基本給付:
符合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及一般農業區之農牧用地,且維持農糧作物生產使用,每公頃給付五千元,並得併同轉(契)作獎勵撥付。

(3)生產環境維護獎勵:

I.大專業農每年得有一次種植綠肥作物,經勘查認定有種植事實者,核予每公頃給付四萬五千元獎勵,惟不得種植景觀作物或辦理翻耕、蓄水措施。

II.種植綠肥作物維護地力田區,不得種植綠肥以外之其他作物,並需善盡田間管理之責。

2.承租基期年農地之耕作措施獎勵,年度租期達六個月以上,且涵蓋一次耕作措施種植期間者,核給一次耕作措施之獎勵;年度租期達十個月以上者,核給兩次耕作措施之獎勵。

3.各項措施申報及補申報期程及方式如下:

(1)大專業農應於每年三月底前至經辦農會辦理租賃農地耕作措施申報作業,且一次得同時申辦全年兩次耕作措施;另未同時申報二次耕作措施者,得依申報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補申報期,補辦理一次起始日為六月一日以後之耕作措施,但不得補申報起始日為五月三十一日以前之耕作措施。逾規定申報時間概不受理。

(2)大專業農應申報土地實際種植情形,若實際種植情形、耕作期間或面積不符時,應於原申報之耕作期間起始日前更正,且變更後耕作期間之起始日須晚於變更日;耕作期間開始後,不受理變更申報。

4.全國統一申報期申報案件,經辦農會應於三月底前;補申報期申報案件,應於八月十日前,至系統完成合約檔及轉申報資料登錄作業。

十、各項獎勵措施之農地勘(抽)查作業,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以自然人、產銷班或合作社(場)為大專業農者:
由經辦農會依「綠色環境給付計畫查核作業規範」辦理逐筆勘查;經辦農會媒合租賃土地倘非屬管轄範圍,得造送勘查清冊至土地所在地農會代為勘查。

(二)以農會為大專業農者:
農會承租該鄉(鎮、市、區)農地案件,應由該農會另造送勘查清冊至土地所在地公所,由公所依「綠色環境給付計畫查核作業規範」辦理逐筆勘查後,將勘查結果逕送經辦農會辦理登錄,並副知分署。

(三)當年度新增大專業農擴大承租農地、老農地主出租獎勵農地,得優先納入抽查對象或全數查核。

十一、老農出租農地獎勵、大專業農轉(契)作、農業環境基本給付及生產環境維護獎勵金(以下簡稱獎勵金)及手續費撥付作業,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發放獎勵及相關手續費用所需資金,老農出租農地獎勵由農業發展基金項下支付,大專業農轉(契)作、農業環境基本給付及生產環境維護獎勵金由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項下支付。面積計算單位至平方公尺,平方公尺以下四捨五入;金額計算單位至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經辦農會於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期屆期後兩個月內,依實際勘查結果填造老農出租農地獎勵、大專業農轉(契)作獎勵、農業環境基本給付、生產環境維護獎勵金發放清冊及彙總清冊(以下簡稱清冊)各三份,一份函送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二份函送當地分署核辦。另已於「糧政跨區即時申辦服務作業平台」完成線上送審作業者,得僅以發放清冊封面及彙總清冊函送;電子公文夾帶者,得免核章。

(三)獎勵金撥付方式:

1.前款二份清冊經分署審核完成後,函送經辦農會或接管農會信用部之金融機構,並核撥獎勵金至其設置之專戶,另副知直轄市、縣(市)政府。

2.經辦農會於接獲審核完畢之清冊及款項後,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將地主、大專業農應領金額轉入其農會存款帳戶。另於清冊加蓋農會直撥戳章,並公告或通知農戶已撥款訊息。

3.經辦農會於獎勵金撥付完畢後,將加蓋直撥戳章清冊正本一份函送當地分署保管留存,另一份妥存備查;以電子公文夾帶者,得於公文敘明已撥付完竣等文字,代替現行農會直撥戳章。 

(四)手續費撥付方式:

1.經辦農會辦理媒合農地租賃、資料登錄建檔、通知媒合結果、協助簽訂租約、造送獎勵金清冊及匯款等事項,核予行政補助費每次耕作措施每公頃五百元;另租賃農地種植情形勘查及結果通知,由分署審核經辦農會所送租賃農地勘查清冊無誤後,核予勘查獎勵金每次耕作措施每公頃二百元,並核付予勘查人員,由農村再生基金項下支付。

2.農會為大專業農時,由鄉(鎮、市、區)公所辦理勘查及結果通知所需費用,比照「綠色環境給付計畫」之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田區勘查標準,由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項下支付。

十二、撥付情形報送、結存資金解繳工作、分署受理獎勵金發放作業截止日期、補發放作業及溢撥獎勵金追繳作業,依「綠色環境給付計畫獎勵金發放作業規範」第七點、第八點及第九點規定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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