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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糧法規

法規類別 - 行政規則 - 糧食產業類瀏覽人次:32845
名稱綠色環境給付計畫獎勵金發放作業規範
發佈日期2022/10/25
發佈類型修正
資料來源農糧署稻作產業組
沿革時間
  • 中華民國107年6月1日農授糧字第1071092371A號令訂定
  • 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農授糧字第1081092387A號令修正第四點、第六點
  •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農授糧字第1091092411A號令修正
  • 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農授糧字第1101092344A號令修正第五點、第七點、第十一點
  • 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農授糧字第1111090854號令修正「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獎勵金發放作業規範」,並將名稱修正為「綠色環境給付計畫獎勵金發放作業規範」
內容
綠色環境給付計畫獎勵金發放作業規範修正規定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綠色環境給付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各項措施獎勵金(以下簡稱獎勵金)發放作業,簡化撥付流程,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發放獎勵金所需資金,由本會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以下簡稱農損基金)支應。

三、獎勵金之計算,依下列方式辦理。農地面積計算單位至平方公尺,平方公尺以下四捨五入;獎勵金金額計算單位至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一)轉(契)作及生產環境維護獎勵金,以申請人當次申報轉(契)作或生產環境維護措施,經核定之農地面積總和,乘以核定作物品項或措施之獎勵標準。

(二)農業環境基本給付獎勵金,以申請人當次申報轉(契)作或繳售公糧稻穀,經核定符合該項措施獎勵或收購條件之農地面積總和;或申報契作硬質玉米、自行復耕種植登記,經核定之耕種面積總和,乘以本計畫農業環境基本給付獎勵標準。

(三)契作硬質玉米獎勵金,依「契作硬質玉米作業規範」規定計算。

四、獎勵金發放作業包含以下工作:

(一)發放清冊造送及審核。

(二)獎勵金撥付。

(三)撥付情形報送及結存資金解繳。

契作硬質玉米獎勵金發放作業,依「契作硬質玉米作業規範」辦理。

五、發放清冊造送及審核工作,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申請人申報地公所(以下簡稱公所)於農地申報轉(契)作或生產環境維護之耕作期間(以下簡稱耕作期間)屆期半個月後,填造自行復耕種植登記符合農業環境基本給付案件、轉(契)作(不含契作硬質玉米)及生產環境維護之獎勵金發放清冊及發放彙總清冊(以下簡稱清冊)各四份,一份抽存,另三份函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申報轉(契)作且符合農業環境基本給付獎勵案件,合併轉(契)作獎勵金清冊造送。

(二)申請人申報地農會(以下簡稱農會)於當期作公糧稻穀收購結束後十日內,及契作硬質玉米耕作期間屆期後,分別填造公糧稻穀收購及契作硬質玉米符合農業環境基本給付案件之獎勵金清冊三份,函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

(三)前二款清冊,已於「糧政跨區即時申辦服務作業平台」(以下簡稱糧政系統)完成線上送審作業者,得僅以發放清冊封面及發放彙總清冊函送。

(四)依規定需檢附繳交(售)證明之轉(契)作案件,應於相關證明文件繳驗完成後,始辦理發放清冊造送工作。另未依本計畫查核作業規範規定,完成勘、抽查或疑義釐清案件,不得辦理發放清冊造送工作。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收到清冊五個工作日內,針對清冊內容完成審核,並抽存一份,其餘二份函送本會農糧署當地分署或辦事處(以下簡稱分署)辦理獎勵金撥付工作。

六、獎勵金撥付工作,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分署應配合本會農糧署(以下簡稱農糧署)調查每月資金需求預估數,並統一由本會匯撥至分署設立於財政部國庫署之農損基金專戶。

(二)分署就直轄市、縣(市)政府完成審核之清冊二份,確認所列獎勵金金額無誤後,函送承辦鄉(鎮、市、區)農會或接管農會信用部之金融機構,並匯撥獎勵金至農會所設置本計畫專戶,另副知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公所;惟第五點第二款造送清冊案件,得免副知公所。

(三)分署對清冊內容或獎勵金金額認有疑義時,得函請直轄市、縣(市)政府重新確認釐清。

(四)第五點第一款造送清冊案件,由公所於接獲分署通知確認結果後,依清冊內容製作媒體轉帳檔案,檢查確認無誤後,提供農會辦理轉帳作業;第五點第二款造送清冊案件,由農會製作媒體轉帳檔案,並辦理轉帳作業。

(五)農會於接獲分署所送清冊及款項後,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將申請人應領金額轉入其農會存款帳戶,另於清冊加蓋農會直撥戳章,並公告或通知申請人領款。

(六)對於申請人未能於當地農會設立帳戶,但有其他金融機構存款帳戶者,得跨行轉帳,衍生手續費用自獎勵金扣抵。另經受理申請單位認定無法以轉帳方式撥付者,得以支票支付,並於清冊登記支票號碼。

(七)農會於獎勵金撥付完畢後,將加蓋直撥戳章清冊正本一份函送分署妥為保管。

(八)農會代撥款手續費,包含確認、碰檔、通知申請人、繳回結餘及利息之匯費等,以鄉(鎮、市、區)為基準,按本計畫每年細部實施計畫書所定計算方式,由分署依農會辦理情形覈實核付。每半年代撥款手續費未達七百五十元者,以七百五十元計付。

(九)農會發現申請人帳戶已銷戶或無法轉帳時,應函知分署,依分署指定時限及帳戶匯回獎勵金,並副知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公所;惟第五點第二款造送清冊案件,得免副知公所。

(十)因申請人死亡致生前款情事,得由法定繼承人領取獎勵金,免重新辦理獎勵金清冊造送及審核工作,並由原造冊公所或農會,將法定繼承證明文件及帳戶等相關資料,逕送分署辦理撥付工作。

七、撥付情形報送及結存資金解繳工作,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分署於每次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及農業環境基本給付獎勵金(含公糧稻穀收購及契作硬質玉米符合農業環境基本給付案件)撥付完成時,立即填造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及農業環境基本給付獎勵金撥付明細表,並註明撥付批次,(如附表一及附表一之一)逕送農糧署。

(二)農會應於十月五日及翌年二月五日前,分別將本計畫專戶當年上半年及下半年結存資金及孳息解繳分署;應解繳金額低於三百元者,得併次回結存繳回。

(三)分署應於十二月三十一日及翌年六月三十日前,依農糧署規定格式,分別填造當年上半年及下半年結束統計表、撥款進度表、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明細表及應付手續費明細表函送農糧署。

(四)分署應於當期作公糧稻穀收購及契作硬質玉米符合農業環境基本給付案件獎勵金撥付完畢後,依附表一之一格式,填造結束統計表逕送農糧署。除契作硬質玉米案件應於耕作期間屆期後二個月內完成,其餘案件應於九月三十日及翌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完成當年上半年及下半年資料之填報。

八、分署受理當年度獎勵金發放作業截止日期為翌年六月三十日,除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依規定辦理補發放作業外;逾規定期限者,其獎勵金發放作業由權責單位逕行核處:

(一)申報、勘查或發放清冊編造作業疏失案件,於耕作期間屆期後六個月內,由公所或農會敘明補發原因,並檢附申報書、勘查清冊及發放清冊等相關文件,函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完成後,函送分署辦理獎勵金撥付作業。

(二)需檢附繳交(售)證明之作物,於耕作期間屆期後六個月內,經查驗符合後,依前款作業方式辦理,惟補發相關文件留存公所備查。

(三)非屬前二款原因之爭議、疑義或需經司法審理案件,其補發期限自判核確定之日起六個月內,依第一款作業方式辦理。

(四)分署應依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及農業環境基本給付獎勵金補發(收回)情形,按月填報補發案件統計表(如附表二)函送農糧署備查。

九、溢撥獎勵金追繳作業,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公所或農會應就獎勵金溢撥情事,函報直轄市、縣(市)政府作成書面行政處分,命申請人限期返還溢領部分獎勵金,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二)前款應返還之獎勵金,得經通知申請人後,由後續獎勵金或公糧稻穀收購價款扣抵。

(三)公所或農會應將所收回獎勵金款項匯回分署指定帳戶,並填造收回情形表(附表三),連同匯款證明影本函送分署及直轄市、縣(市)政府。

十、各直轄市、縣(市)完成當年度獎勵金發放作業後,分署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就執行業務績優人員予以敘獎;惟有下列情形之一,相關人員不予敘獎:

(一)鄉(鎮、市、區)公所:糧政系統紀錄當年度申報疏失或勘查疏失點數,已達該鄉(鎮、市、區)規定點數上限。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轄內二分之一以上鄉(鎮、市、區)有前款情形。

(三)分署:轄內二分之一以上直轄市、縣(市)有前款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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