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 輔導國產農產品創新行銷計畫審查作業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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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23/4/12 |
發佈類型 | 修正 |
資料來源 | |
沿革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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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112.04.12農糧銷字第 1121073311號函頒實施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推動地產地消及多元行銷,運用多樣化行銷策略,推廣新鮮、安全、優質之當季特色農產品,以有效創造商機,提高國產農產品消費,增進農民福祉,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一)政府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惟臺北市政府依規定不予補助。 (二)農民團體:指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七款所定之農會、農業合作社(場)。 (三)農業團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登記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之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且章程所列業務項目與農產品展售行銷有直接相關者。 三、輔導原則 (一)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以當季農產品為主題,整合轄區鄉(鎮、市、區)農民(業)團體共同辦理農產品行銷活動。 (二)產品品項以國產蔬菜、水果、花卉等生鮮農產品為主。 (三)宣導已開發之新產品、新包裝、新用途及新通路等創新型態之農產品。 四、補助基準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計畫補助基準」辦理,申請補助單位需自行籌措計畫總經費25%以上之配合款,(配合款如非計畫研提單位之經費, 應檢附其他單位同意支應配合款之相關文件),但經本署指定,屬產銷緊急處理特殊專案性活動者不在此限。依辦理規模及農產品類別區分如下: 1.地方特產行銷: (1)農產品行銷活動:展售日期2天,每日至少20攤,補助15萬元。辦理活動倘需至距離150公里以上之外縣市或離島縣市,且人員不便於當日往返,需留宿過夜者,該次活動攤位下限可酌減2攤展售攤位,並於計畫核准時註記。 (2)倘超過最低攤位數或具創新行銷作法,依規劃內容核給補助金額,最高補助20萬元。 2.直轄市、縣(市)級主題行銷: 農產品行銷活動:展售日期2天,每日至少60攤,補助40萬元,倘超過最低攤位數或具創新行銷作法,依規劃內容核給補助金額,最高補助60萬元。 3.專案性活動:配合中央政策或地方農產品盛產調節等專案活動,可依 據活動項目、時間、地點、規模等核定補助額度。 (二)補助攤位條件 1.限國產農產品。 2.補助攤位以農民、農民團體、糧食經營業者及其加工業者之產品為限。 (三)同一鄉(鎮、市、區)各執行單位同性質活動,同年度以補助一場次為原則;連續兩年申請並接受本署補助者,自第三年起本署得參考歷年舉辦效益、創新性酌減補助金額。 五、審查程序及準則 (一)審查程序: 1.地方特產行銷:由各分署直接受理轄區內農民(農業)團體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研提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之計畫,參酌歷年辦理及發展情形辦理審查、補助經費及核定執行,並副知本署。 2.直轄市、縣(市)級主題行銷: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檢具計畫書向所轄分署提出申請,以全年度輔導辦理一次為原則,經各區分署辦理初審,函送本署複審,簽報後核定執行。 3.專案性活動:配合中央政策或地方農產品盛產調節等專案活動,由研提單位檢具計畫書逕送各區分署。補助經費在30萬元以下,授權由分署逕行計畫審查、核定及經費支應,並副知本署備查。倘僅辦理記者會,以補助經費10萬元為原則。 4.各區分署辦理初審作業時,可視情況要求研提單位提送計畫書時併附參展攤位明細資料做為審查依據。 (二)評審原則: 1.經營主體:審查執行團隊、合作夥伴、過去執行經驗、過去執行績效、經費投入及政策配合度等項目。 2.立地條件:審查交通便利性、賣場地點、賣場大小、商圈人口、商圈消費力、周邊公共設施及周邊景點等項目。 3.產品規劃:審查安全性、豐富性、特殊性、季節性、在地性、價格策略及售後服務等項目。 4.銷售效益:審查辦理天數、營業時段、廣告宣傳方式、促銷活動、體驗活動、食材推廣、料理教學及DIY活動等項目。 (三)計畫提送期限: 申請單位應於計畫(活動)預定執行日前1個月提出申請為原則,俾利本署及各區分署辦理後續審查作業。 六、督導及考核 (一)受補助單位應於展售活動辦理前3天內,將攤位明細資料送達所在地之分署,俾利現場查核。經分署查核發現實際攤位販售情形與計畫內容及明細表不符,未達規定攤位數、生鮮蔬果攤位數占比、溯源標章(示)及友善環境耕作占比者,每日每攤以2,500元計,扣除補助金額。如有特殊情形經本署同意者,參展攤位內容異動攤位數以20%為限。 (二)直轄市、縣級主題行銷、地方特產展售攤位組成比例,規定如下: 1.參展供食用之農產品全數均為溯源標章(示)(有機農產品標章、產銷履歷農產品標章、優良農產品標章、溯源農糧產品追溯條碼)及友善環境耕作之農產品。 2.生鮮蔬菜、水果、花卉攤位數應占總攤位數50% 且其中有機、產銷履歷農產品標章之攤位數應占30%。 3.生鮮蔬菜、水果 、花卉攤位數未達總攤位數50%者,有機、產銷履歷農產品標章之攤位數應占總攤位數50%。 4.配合農業政令宣導、導覽體驗等攤位數不超過總攤位數5%。 (三)活動期間由分署派員,得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赴現場評核並做紀錄,於活動結束後(次月10日前)函送本署,作為後續計畫補助之參考。 (四)申請補助單位辦理活動成效,經分署評核總分未達60分者,倘次年再提送計畫,除依本規範第四點補助基準審核外,得減少最高20%補助款;連續2年評核總分未超過60分者,停止補助1年。 (五)農藥殘留抽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農政單位洽衛生單位訂定檢測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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