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 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與農產品經營者簽訂契約應記載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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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19/6/5 |
發佈類型 | 訂定 |
資料來源 | 農糧署農業資源組 |
沿革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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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壹、本契約用詞定義 一、生產場:指生產、加工、分裝或流通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轉型期農產品過程所涉之場所。 二、追蹤查驗:指驗證機構為確認經其驗證通過之農產品經營者,於驗證有效期間內持續符合驗證基準所為之查驗。 三、展延查驗:指驗證機構為確認經其驗證通過之農產品經營者,於驗證有效期間屆滿後得否再取得驗證通過所為之查驗。 四、增列查驗:指驗證機構為確認經其驗證通過之農產品經營者,於驗證有效期間內得否增加驗證範圍所為之查驗。 五、驗證基準、農產品類別、品項:指中央主管機關依有機農業促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訂定之驗證基準、農產品類別、品項。 六、農產品經營者:指自然人、依法設立或登記之農場、畜牧場、水產養殖場、團體或農業產銷班、領有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者、機關(構)、學校或法人。 七、集團驗證:指有機農產品認證機構許可及監督管理辦法所定之集團驗證。 貳、申請驗證階段 一、農產品經營者申請驗證應提供之文件。其應包括下列文件: (一)符合農產品經營者資格之證明文件。 (二)生產場地理位置資料。 (三)依驗證基準之生產計畫或製程說明。有委外作業者應併附委外生產計畫或製程說明。 (四)維持有機運作系統相關之紀錄與文件。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或驗證機構指定之文件。 前項第四款所定維持有機運作系統相關之紀錄與文件,包括: (一)作業紀錄。 (二)原料及資材採購與庫存紀錄。 (三)產品產銷紀錄。 (四)生產活動用地、設施及環境管理紀錄。 (五)驗證歷史紀錄。 (六)客戶抱怨紀錄。 (七)向多家驗證機構申請驗證者,應另附自主管理機制及相關紀錄。 申請集團驗證者,應併附下列文件向驗證機構提出申請: (一)所有成員與管理中心有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之證明文件。 (二)管理中心品質管理系統文件、相關作業程序書及執行紀錄。 (三)至少一次之管理中心自我查核紀錄。 (四)管理中心對所有成員至少一次之內部稽核紀錄。 二、驗證機構辦理驗證之程序及各階段程序之作業期限。其應包括: (一)驗證程序應包括辦理文件審查、實地稽核、產品抽樣檢驗及驗證決定之程序,並將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但驗證機構經風險評估,或作物因不可抗力因素致無產品得供檢驗者,得就其植株辦理檢驗。另驗證機構認有需要,得適量抽驗農產品經營者使用之資材或物質。 (二)驗證機構就各階段程序訂定之作業期限,其合計不得超過六個月。但經通知申請人補正或限期改善之期間,不列入計算。 (三)因可歸責於驗證機構之事由,致逾越前款作業期限,其違約之處理方式。 (四)驗證機構辦理產品、資材或物質抽樣檢驗,免給付價款,且應按認證機構依本法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款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認證基準規定,辦理抽樣檢驗。 三、申請驗證案件不合格之事由。其應包括下列情形: (一)申請驗證農產品之生產、加工、分裝或流通過程未符合驗證基準,且情節重大。 (二)申請驗證之農產品,其有機、有機轉型期原料含量低於百分之九十五。 (三)因可歸責申請人之事由致書面審查後六個月內無法進行實地稽核。 (四)經通知補正或限期改善,無正當理由屆期未補正或改善。 (五)產品檢驗結果含有禁用物質。 (六)提供不實文件或資訊,且情節重大。 (七)自申請案受理之次日起,因可歸責申請人之事由逾一年未完成驗證程序。 (八)違反本法規定經驗證機構終止驗證資格未滿一年。 參、驗證合格後階段 一、農產品經營者應主動向驗證機構申請變更有機農產品、有機轉型農產品驗證證書之情形。其應包括下列情形: (一)農產品經營者名稱、地址或負責人變更。 (二)減列驗證場區、驗證產品品項。 (三)減列集團驗證成員。 前項申請案件經檢附相關資料並經審查符合者,驗證機構依原證有效期間換發證書。 二、農產品經營者應主動向驗證機構申請審查之情形。其應包括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轉型期農產品之產製過程或維持有機完整性運作之系統變更,及委外生產業務之變動。 驗證機構就變更部分審查,認定足以影響原驗證結果者,驗證機構應就變更部分驗證之。 三、農產品經營者應主動向驗證機構申請增列查驗之情形。其應包括下列情形: (一)增加驗證場區。 (二)增加驗證農產品品項。 (三)增加集團驗證成員。 農產品經營者檢附相關資料申請前項增列查驗通過者,驗證機構依原證有效期間換發證書。 四、有機農產品、有機轉型期農產品驗證證書使用方式。其應包括不得移轉他人使用,但有提供影本之必要時,應就驗證證書內容全部提供。 五、有機農產品、有機轉型期農產品驗證證書有效期間,第一次申請者,自驗證申請之日起算,最長為三年。有效期間屆滿三個月前,農產品經營者得填具申請書向驗證機構申請展延查驗;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前項申請經展延查驗符合者,由驗證機構換發驗證證書。其證書有效期間自原有效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最長為三年。 六、驗證機構對農產品經營者之追蹤查驗頻度。其頻度每年不得低於一次,必要時,得增加追蹤查驗次數。 驗證機構辦理前項所定追蹤查驗,得不予通知或於辦理前二十四小時內通知農產品經營者,農產品經營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七、農產品經營者維持產品有機完整性之相關作業紀錄及單據憑證保存期限。其保存期限不得短於下列期間: (一)生鮮農產品一年。 (二)產品標示有效日期者,自有效期間屆滿後一年。 (三)其他產品五年。 八、驗證機構得終止驗證之事由。其應包括下列情形: (一)農產品經營者未持續符合驗證基準或驗證契約相關規定,經要求限期改正而未改正或情節重大。 (二)農產品經營者拒?、規避或妨礙驗證機構之追蹤查驗。 (三)農產品經營者提供不實文件或資訊,且情節重大。 (四)農產品經營者刊登廣告內容與驗證合格內容不一致,且情節重大。 肆、其他 一、驗證機構辦理初次查驗、追蹤查驗、展延查驗、增列查驗或產品抽樣時,農產品經營者應配合事項。其應包括查驗時,受檢查場之負責人或業務相關人員應陪同檢查,並於驗證機構完成工作後作成之相關紀錄簽名或蓋章。 二、辦理參、二第二項所定審查及驗證、參、三第一項所定增列查驗、參、五第一項所定展延查驗及參、六第一項所定追蹤查驗之程序。其應準用貳、二辦理驗證之程序,由驗證機構依個案之驗證風險判定後,執行其中必要之程序。 三、有機農產品標章標示、使用、停止使用及相關管理方式。 四、驗證機構經認證機構終止其全部或部分認證資格,致經其驗證之農產品經營者受有損害時,其賠償額度之計算。 五、驗證機構洩漏因執行驗證業務而知悉或持有農產品經營者之生產技術資料或營業秘密時之賠償額度之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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