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 違反有機農業促進法案件處罰裁量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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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19/6/13 |
發佈類型 | 訂定 |
資料來源 | 農糧署農業資源組 |
沿革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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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處理違反有機農業促進法(以下簡稱本法)事件,建立明確及一致性規範,俾提升執法效率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二、主管機關對於違反本法規定者為處罰時,依違反有機農業促進法案件處罰裁量基準表(如附表)裁處之。 前項附表所定違規次數之計算,自最近一次違規行為日起回溯一年之期間,為次數之計算基準。 三、於國內生產、加工、分裝或流通之農產品經查獲違反本法規定者,其處罰對象為應負該產品最終責任之農產品經營者。 四、進口農產品經查獲違反本法規定者,其處罰對象為該產品之進口業者。 五、違規行為數之認定方式: (一)農產品經營者之不同產品經查獲違反本法同一規定者,屬不同行為。 (二)農產品經營者之相同產品屬不同批次(如有效日期、製造日期、生產日期、批號),經查獲違反本法同一規定者,屬不同行為。 (三)違反本法規定之農產品,經處罰鍰,或於令限期改正、下架回收之期限屆滿後,再經查獲違反本法同一規定者,屬不同行為,應按次累計處罰。 六、 對認證機構及驗證機構以外之處罰,由違規行為人戶籍地址、法人或團體登記地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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