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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糧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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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有機同等性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審查及查證作業要點
發佈日期2019/6/6
發佈類型訂定
資料來源農糧署農業資源組
沿革時間
  •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農授糧字第1081069451A號
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執行有機農業促進法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有機同等性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審查及查證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審查為有機同等性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以下合併簡稱申請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會提出申請:

(一)申請信函;其內容應敘明申請審查之產品範圍及聯絡窗口資訊。

(二)與我國有機農業相關管理法規之比對資料。

(三)有機農業概況;其應包括驗證機構家數、通過驗證農場與加工廠家數及驗證面積。

(四)有機農產品管理架構與措施;其應包括產品檢驗、標示查核及針對違規案件之處置等事項。
 
三、本會為辦理前條審查,得就個案邀請相關機關、專家學者、產業或具利害關係之機構、團體代表組成有機同等性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參與審查;必要時得洽申請者配合辦理實地查證。
 
四、本會辦理前點實地查證,除由本會指派適當人員外,並得自認證機構、審查小組及具相關技術領域之專家學者中至少各選定一人組成查證小組,參與實地查證作業。
 
五、查證小組執行實地查證之對象如下,並得視需要增加查證對象:

(一)認證機構或功能相當之符合性評鑑機構。

(二)驗證機構:查證(總部評鑑)驗證機構以二家為原則。必要時得增減驗證機構家數。

(三)有機農產品經營者:查證(見證評鑑)驗證機構所驗證有機農產品經營者二家。必要時得增加查證家數。
 
六、查證小組執行實地查證之行程,由申請者安排並送本會同意後執行之;查證期間所需當地交通費及翻譯費由申請者負擔,赴該國或地區之機票、食宿等相關事宜所需經費由本會支應。
 
七、查證小組成員自抵達實地查證境內機場起,申請者應派員全程接送,並於查證小組執行查證時,指派專人全程陪同,以確保查證行程順暢及查證人員之安全。
 
八、查證小組執行實地查證作業以使用中文為原則;非中文語系國家,申請者應安排精通當地語言人員並以中文全程翻譯。
 
九、查證小組應於返國後提交中文查證報告,由本會英譯後函送申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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