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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糧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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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產銷履歷農糧產品環境補貼要點
發佈日期2022/6/10
發佈類型修正
資料來源農糧署企劃組(企劃科)
沿革時間
  • 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農糧企字第1081061062A號令訂定
  • 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農糧企字第1091060345A號令修正
  • 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農糧企字第1111060919號令修正「農糧作物產銷履歷環境補貼要點」,並將名稱修正為「產銷履歷農糧產品環境補貼要點」
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擴大推動農產品產銷履歷驗證制度,鼓勵農產品經營者通過產銷履歷驗證,提升農產品安全及維護農業生產環境永續,辦理產銷履歷環境補貼(以下簡稱補貼),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貼對象,為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通過產銷履歷農糧產品生產過程(未包含農糧加工、分裝及流通過程)驗證之農產品經營者(以下簡稱申請人)。
前項所定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一)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公立學校所經營之農場。
(二)農產品經營者於申請期間與補貼核算期間,經驗證機構終止有案者。
(三)申請補貼期間已領取有機農業獎勵及補貼辦法所定之獎勵或補貼者。
三、符合前點之補貼對象,得於每年九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依下列程序申請:
(一)至產銷履歷農糧產品環境補貼申請與審查作業系統(網址:https://taps.afa.gov.tw)完成「產銷履歷農糧產品環境補貼申請書(附件一)」各項資料登打。
(二)於受理申請期間,印出「產銷履歷農糧產品環境補貼申請書」,申請人親簽或蓋章併同下列文件,送交所屬驗證機構或本署指定之機關(單位):
1.產銷履歷驗證證書影本。
2.申請人存摺影本。
3.其他經本署指定之文件。
四、補貼之核算方式如下:
(一)米類、雜糧及特用作物類、水果類、蔬菜類:通過產銷履歷驗證有效期間之土地面積,每年每公頃給予補貼新臺幣(下同)一萬五千元;通過產銷履歷升級版者,每年每公頃給予補貼二萬五千元,土地未滿一公頃,按比例發給。
(二)蜂產類:通過產銷履歷驗證之蜂箱數達一百箱,每年給予補貼一萬元,每增加一箱增加補貼一百元;通過產銷履歷升級版之蜂箱數達一百箱,每年給予補貼一萬六千元,每增加一箱增加補貼一百六十元。
(三)補貼核算期間為上年九月一日至當年八月三十一日。
(四)補貼核算方式,依驗證有效期間之土地面積或蜂箱數按月計算,未滿一個月,當月不予補貼。
(五)驗證有效期間中斷未超過一個月者,得合併計算中斷前後期間。但因可歸責於農產品經營者之事由所致者,其補貼核算期間不得合併計算;且遇有面積變更之月份以其變更前後之較低者為計算。
(六)同一筆土地申請人因個別驗證、集團驗證轉換者,得依實際通過月份給付補貼,惟領取月份合計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七)同一筆土地因期作不同,而有不同申請人取得驗證者,依各作物之實際種植期間給付補貼,惟領取月份合計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五、驗證機構或本署指定之機關(單位)彙整申請資料後,至產銷履歷農糧產品環境補貼申請與審查作業系統(網址:https://taps.afa.gov.tw)下載申請名單及繕造「產銷履歷農糧產品環境補貼申領清冊」(附件二),並應於每年十月十五日前,按申請人驗證證書所載地址,函送所在地之本署各區分署(以下簡稱分署)辦理審查及抽查(附件三)。
分署應依前項申請資料,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以隨機抽選方式辦理抽查,並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完成抽查,依抽查結果編定申領清冊,函送本署指定單位辦理撥款。分署辦理抽查,如抽查土地非位於其轄管範圍,應將該筆土地資料送請所在地分署協助辦理抽查。
抽查補貼面積之認定原則依附件四辦理。
抽查比率按直轄市、縣(市)政府轄內申請案件總數,依下列規定以無條件捨去法取整數辦理。每件應至少抽查其中一筆地號之土地,必要時,得增加抽查土地筆數:
(一)申請案件二十件以下者,抽選一件。
(二)申請案件二十一件以上、未達一百件者,抽選五件。
(三)申請案件一百件以上,以抽選申請案件總數之百分之五為原則。
六、依本要點領取補貼者,經查有不符規定或虛偽不實,致不應領取或溢領者,本署應撤銷或廢止原補貼處分,並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前項應返還之補貼,得由次期補貼扣抵。
七、本署得視政策規劃或預算編列情形,調整本要點所定補貼或停止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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