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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糧法規

法規類別 - 行政規則 - 作物生產類瀏覽人次:10680
名稱核發免稅之種植用蒜球進口證明文件作業要點
發佈日期2019/9/20
發佈類型訂定
資料來源農糧署蔬菜及種苗產業組
沿革時間
  •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農糧字第1081065314A號令訂定
內容
  1.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核發輸入免稅之種植用蒜球證明文件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2. 二、本要點適用海關進口稅則第07032010號及第98091000號「種植用蒜球」,並應符合相關輸入規定。
  3. 三、申請核發免稅之種植用蒜球進口證明文件,應填具貨品進口證明申請書(如附件),並檢附下列相關文件,向本會提出申請,經審查通過後,發給證明文件:
    1. (一)進口之種植用蒜球供田間種植生產使用者,應檢附:
      1. 1.非基因轉殖之證明文件。
      2. 2.具有品種權之品種,應檢附品種權人授權或同意於國內種植之證明文件。
      3. 3.品種特性說明書。
      4. 4.種植計畫書:應包含引進國外種植用蒜球原因、種植期間、種植地點、種植面積(含農民名冊、種植地之地段、地號)、栽培管理方式、國內種植之可行性評估、引進國外種植用蒜球之效益、可接受查核的時間地點、防範種植用蒜球外流作法(染色或浸泡藥劑等)、不流入市場作食用用途切結書。
    2. (二)進口之種植用蒜球作為學術交流或試驗研究用途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3. (三)進口之種植用蒜球作為樣品蒜、參展等非商業用途輸入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並敘明流向。
  4. 四、本會審查申請案件是否核發進口證明文件,應考量品種育成、國內大蒜產業發展、國內農民權益及政策需要等因素。
  5. 五、本會應自受理申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三十日。
  6. 六、依本要點核發之進口證明文件,其有效期限為自核發之次日起十三個月,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7. 七、業者進口免稅之種植用蒜球經本會派員查核,確認未實際種植者或流入市面,本會即列管該進口業者,五年內不得再申請種植用蒜球進口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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