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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糧法規

法規類別 - 行政規則 - 運銷加工類瀏覽人次:57140
名稱中央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學校午餐採用國產可溯源食材經費支用要點
發佈日期2024/9/6
發佈類型修正
資料來源農糧署蔬菜及種苗產業組
沿革時間
  •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農糧字第1091073043A號令訂定
  • 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農糧字第1090213693A號令修正第八點及第十二點附件四
  • 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農糧字第1090234328A號令修正第三點、第七點及第八點附件二
  •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農糧字第1091073793A號令 修正第七點
  • 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農糧字第1091073927A號修正「中央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學校午餐採用國產可追溯生鮮食材經費支用要點」,名稱並修正為「中央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學校午餐採用國產可溯源食材經費支用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 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農糧字第1101073411A號令修正第六點附件一,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一日生效。
  • 中華民國110年9月11日農糧字第1101073655號令修正第四點、第六點附件一、第十一點附件二
  • 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農糧字第1111073056號令修正「中央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學校午餐採用國產可溯源食材經費支用要點」第四點、第六點附件一、第十一點附件二
  •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農糧字第1111073418號令修正第三點及第六點附件一
  •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農糧字第1121073266號令修正第四點及第六點附件一、第十一點附件二
  •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農糧字第1121073867號令修正
  • 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農糧字第1131134208號令修正第六點附件一、第十一點附件二
  • 中華民國113年9月6日農糧字第1131135031號令修正第四點及第六點附件一、第十一點附件二
內容
 
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推動學校午餐採用國產可溯源食材補助經費(以下簡稱本經費)之支用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地方政府推動學校午餐採用國產可溯源食材,中央就採購國產可溯源食材而增加之成本提供一定金額補助,不足部分由地方政府依實際需求編足所需經費。
三、本要點所稱學校午餐,指供應各公立國民中、小學(含代用國中)學生與教職員工之午餐,包含共餐之附設幼兒園及完全中學高中部學生、教職員工之午餐。
四、本要點所稱國產可溯源食材,指下列國產農漁畜產品:
(一)具下列標章(示)之農漁畜產品:
1.有機農產品標章(含有機轉型期)。
2.產銷履歷農產品標章。
3.優良農產品標章。
4.溯源農糧產品:溯源農糧產品追溯條碼,並以可追溯至農民、農業產銷班、農場或農民團體者為限。
5.溯源水產品:溯源水產品追溯條碼。
6.溯源畜禽產品:
(1)雞蛋溯源標籤。
(2)洗選鮮蛋噴印溯源。
(3)國產鴨蛋溯源標籤。
(4)國產鵪鶉蛋溯源標籤。
(5)國產生鮮豬肉追溯碼。
(6)禽肉屠宰衛生檢查合格標誌追溯條碼。
(二)地方政府以自治法規規定可溯源至生產者之在地農漁畜產品,經地方政府進行適當之安全把關,且於教育部校園食材登錄平臺登錄來源。
(三)學校自設食農教育校園農(牧)場所生產之農漁畜產品,經地方政府進行適當安全把關,且由學校自行登錄至教育部校園食材登錄平臺,並於製造商欄位登錄學校名稱。
(四)其他經本部指定者。
五、本經費應專款專用於補助學校午餐採用國產可溯源食材,並應由支用對象於教育部校園食材登錄平臺相關欄位辦理相關供應情形之登錄作業。
本經費支用對象為學校、團膳業者、食材供應業者或地方政府指定單位。
六、本經費之核算,依使用國產可溯源食材,按供應重量或日數擇一辦理;其核算方式如附件一。
七、依本要點辦理經費之撥付及結算,應配合學校學期制為之,其程序如下:
(一)地方政府應於每學期開學一個月內,依經費支用情形,函送所需經費予本部。
(二)本部審核通過所需經費後,轉請行政院主計總處核撥補助經費至地方政府。
(三)地方政府核撥經費如因時效上需要,在中央補助款未撥入前,得以其自有財源收入先行支應;俟中央補助款撥入後,再行辦理相關帳務處理。
(四)地方政府於每學期結束後六十日內提交該學期經費彙總發放清冊至當地本部農糧署各區分署,並計算該學期賸餘經費,由本部逕自下一學期撥付數中扣回。
八、支用對象應保留購買國產可溯源食材之相關證明至少五年以備查驗。
九、本部及教育部得查核地方政府支用本經費之情形。
十、地方政府未依本要點支用者,本部及教育部得通知限期改善,並得於地方政府完成改善前暫停撥款。
本經費之收支帳務處理,地方政府及支用對象應依會計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一、地方政府應對支用對象辦理必要之監督及考核,並配合本部依推動學校午餐採用國產可溯源食材經費查核方式(附件二)辦理查核。經發現有混充、調換國產可溯源食材等不當情事,地方政府應要求支用對象返還已領取款項,並依第七點第一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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